|
 | 簡評高等法院對軍人葬禮上的抗議案件的判決 |
| | 去年十月,我寫過一篇博文,題為“軍人葬禮上的抗議示威:‘言論自由’還是‘惡意騷擾’”,對 Phelps v. Westboro Baptist Church一案做了一些討論。周三高等法院以8-1 的投票結果,以“保護公眾對公共事務的言論自由”為主要論據,做出了對Westboro Baptist Church有利的判決。這個結果,讓很多人感覺意外,也和我那篇文章後面的讀者問卷調查的結果大相徑庭。因此寫這篇評論文章,對該案的判決結果做一些分析。
先來對此案的背景做一些簡介。願意看到更多資料的讀者朋友,請看上面的原文鏈接。
此案始於2006 年一場葬禮上的風波- 在20 歲的伊拉克陣亡戰士Matthew Snyder的葬禮外, 堪薩斯州Westboro Baptist Church(該教會的創始人是牧師Fred Phelps,會員則全部都是 Phelps 的大家庭成員-- 2007 年該教會只有75 個會員)的一些教徒手舉抗議牌進行示威 - 他們的示威牌上寫着諸如“God Hate the USA",("上帝仇恨美國"), You are Going to Hell" ("你會下地獄"!)等標語;該教會還在自己的網站上貼了一首詩,諷刺批評Matthew 的父親Albert 和他的前妻(Matthew的母親),說他們應該反省自己對Matthew 的教育(因為他們稱Matthew是同性戀者--但 Matthew 的父親否認這一點)。當然,該教會的抗議對象並非只是Snyder 一家人(Snyder 的葬禮並不是唯一受到該教會抗議的葬禮--在過去幾年中,該教會成員已經在多達200 個葬禮上舉行了類似的抗議活動)。他們的真正目的,是想通過這樣的行為,來表達對“美國軍方對同性和墮胎行為的縱容”的不滿-- 據該教會的發言人稱,美國軍人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犧牲,正是“上帝對這些墮落行為的懲罰”。在本來應該是肅穆莊嚴的葬禮上遇到這樣的抗議活動,死者的父親自然感到非常憤怒,因此以"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and "invasion of privacy" (“蓄意傷害他人情感”和“侵犯隱私”罪)為名對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結果,教會被判處高達 $5 M 的罰款; 但教會不服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後者駁回了原判(該上訴法院認為原判侵犯了Phelps 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 因此原告Albert Snyder 將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受理。
該案的爭論的焦點在於:軍人葬禮到底是“私人事務”,還是“公共行為”?教會成員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言論自由”(注*)權利的保護?從有關媒體的報道來看,很多人都認為教會成員的行為已經超過了“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 尤其是他們在網站上對Snyder 父母的人身攻擊,不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因為 Snyder的父母並非“公共人物”)。我上次那篇文章後的問卷中,118 個投票裡面,也只有20%認為他們的言行應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但高院的大法官們顯然不這樣看。首席大法官Roberts代表高院發表的書面陳詞中這 樣說道:“Speech is powerful. It can stir people to action, move them to tears of both joy and sorrow, and, as it did here - inflict great pain....But we cannot react to that pain by punishing the speaker. Instead,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free speech, requires protection of even hurtful speech on public issues to ensure that we do not stifle public debate". (“ 言論是有力量的。它能激發人們的行為,讓他們為歡樂或者悲哀的情緒而落淚,也可能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痛苦-- 正如在這個案件中發生的那樣。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它(可能帶來的這種痛苦)而懲罰發表言論的人;恰恰相反,這個國家對言論自由的承諾,要求我們必須保護哪怕是具有傷害性的言論,只要這些言論是關於公共事務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對公共事務的正常辯論不受到抑制”。
Roberts還指出, 教會成員們的抗議都遵從了有關法案的規定,在距離葬禮地址1000 英尺以外進行; 因此,他們“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他並建議對教會這些傷害他人感情的抗議活動的適當反應,是通過正常立法 來設立一個“緩衝地帶”,而不是鼓勵法官和陪審團懲罰“非主流的言論”。他還說,雖然教會成員的言論“也許不符合social and political commentary, 但這些言論所突顯的話題--關於美國和它的國民的政治和道德行為,我們國家的命運,軍隊中的同性戀問題,和天主教會神父的性醜聞等 -- 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話題”。
可以看出,這個判決的中心點在於,教會成員的抗議示威被當作表達對公共事務(伊拉克戰爭,軍中同性戀,天主教會神父的性醜聞等等)的正常觀點的行為,而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是對舉行葬禮的家庭的“個人騷擾”。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原告犯的一個“致命錯誤”在於,沒有在上訴中把教會網站上對 父母的個人攻擊包括進去。因為這些網站上的內容,已經超出了對“公共事務”的正常討論,而進入了對“非公共人物”的人身攻擊。
對這個判決,雙方的反應都在意料之中。Westboro Baptist Church 的辯護人,創始者Fred Phelp 的女兒Margie 表示,今後他們會進一步加強抗議活動,並認為高院的判決給予了他們的家庭教會“international megaphone"。同時,他們將繼續在密蘇里和內布拉斯加等州對州法的限制提出挑戰(高院給予州法限制此類抗議的時間和地點的權利)。 而支持原告的一些團體,比如American Legion的會員,則誓言將繼續和教會成員在軍人葬禮外對決 -- 他們的成員在過去幾年裡,自發組織起來,在教會抗議的葬禮外用摩托車形成保護層,以便讓葬禮的進行不受到抗議示威的騷擾。
大法官 Alito 是該案中唯一投反對票的法官。他對該案的判決發表了單獨的意見。 他認為:“In order to have a society in which public issues can be openly and vigorously debate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llow the brutalization of innocent victims."
這個案件到此“塵埃落定”了,但它的結束卻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問題--關於言論自由的界限,關於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的界限,關於公眾人物和非公眾人物的界限,等等等等。這個判決對於其他一些相似的cases (不一定是 court cases ),又有什麼樣的implications 呢? 比如我以前寫過的伊利諾大學神學教授因為在課堂上講述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而被解僱的事件,比如Fox 特約主持人Juan Williams因在電視上發表對穆斯林的觀點而被解僱的事件 (這些討論在下面的相關鏈接文章中均能找到)?
讀者朋友,您對這個判決如何看?
注*(關於言論自由,我在以前的幾篇文章中有不少討論, 這裡摘錄一段在“多元社會與言論自由--從UI神學教授被解僱談起”中的有關段落,作個註解:
“大家知道,“言論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在憲法修正案中,這個權利是這樣定義的:“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freedom to speak without censorship and/or limitation.” 這個定義當然是非常general 的,因此它的詮釋也因人而異,見仁見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 完全的言論自由,在美國是不存在的; 正如萬維網友方鯤鵬在“袁騰飛在美國會如何? 白宮首席記者給答案”一文中說的那樣:“在美國,你可以把美國的制度批評得一無是處, 但不能說要推翻這個制度; 說了,至少也屬於恐怖嫌疑分子,讓你吃不了兜着走。類似的,你也許可以罵總統,但不能說要傷害總統的話,即使只是氣話乃至於開玩笑都不行; 說了,就等着進監獄。還需要注意,你對大人物不是面對面的小罵罵不會有事,但不能用到普通人身上。如果你罵了同事或老闆,就犯了騷擾罪,警察可以把你關起來。”
那篇文章後面的評論中有很多關於這個話題的討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那裡看看。)
相關鏈接:
多元社會與言論自由: 從UI 神學教授被解僱談起
NPR 新聞評論員 Juan Williams 應該被解僱嗎? 再談言論自由與政治正確
世貿遺址與清真寺:兼談多元文化與宗教自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