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競選的白熱化,使美國社會的種族關係這個敏感話題成為了人們談論的議題之一。萬維博克近來也有好幾篇文章從不同的角度討論亞裔在美國面臨的歧視問題。這裡想就偏見和歧視這兩個方面來談談我的看法。 首先,偏見和歧視是兩個相關但卻不同的概念。具體說來,偏見 (prejudice) 就是以偏概全,即將個別(甚至多數)個體的特徵歸納到群體,然後再將此特徵用於每一個屬於該群體的個體身上。比如說,“You cant teach an old dog new tricks”,就是常見的針對老年人的一個偏見,即老年人不容易學習或者接受新事物;或者,“所有的黑人都是懶惰和不值得信任的”,這當然也是一個以偏概全的over-generalization,因此也是一個偏見。不過,和一般人們常持的觀點不同的是,偏見不一定是負面的,比如“中國人的數學都很好”,或者“日本人都是非常勤奮的”,都是正面的觀點,但這並不說明它們不是以偏概全的偏見,因為它們和上面兩個負面的說法一樣,是不恰當的over-generalization。 那麼,偏見是怎樣形成的,人們又為什麼會有偏見呢?答案很簡單,偏見人人都有,因為這是我們的大腦用來對付複雜紛繁的外部信息世界的一種“捷徑” ! 每個人的認知能力和容量都有限,因此我們不可能在遇到一個從未見過的人的時候,都能夠詳盡地了解他/她的所有方方面面,從而得出一個客觀的,儘可能準確的全面的概念。因此,我們往往是“先入為主“,依賴自己以前對和這個人有着相似背景(膚色,年齡,種族,等等)的其他人的觀察或者打交道的經驗,來形成一個mental framework,然後再從這個框架往外觀察理解他/她的行為。比如,如果我們以前和猶太人打交道時吃過虧,那麼很可能以後和其他猶太人打交道的時候就會小心翼翼,存有戒心;而對方哪怕是一點點的小氣或者吝嗇表現,都會被我們拿來“證實”自己早已形成的關於猶太人小氣的“先見”,從而更加加深我們對這個群體的偏見。 再有,人們對於自己不熟悉的人和事一般都有着天生的排斥心理,至少會覺得不自在。這裡舉兩個例子來說明這個現象。我兒子一歲的時候回國了一年多,回來時已經兩歲多了。我們樓下住着一家非洲來的黑人學生。我兒子第一次看到這家的男主人時,就舉手指着他說:“猴猴,猴猴!”還好他是說的中文,我們趕緊讓他不要說了。不過事後想想,也覺得很好笑 -- 因為在他懂事後從來沒有見過黑人,乍一看,這個人和他在書上看到的猴子還真有點像。而這絕對是一個本能的反應,因為我們沒有對他進行任何這方面的灌輸。這之後我們就注意教育他這樣的話不能隨便說,現在你要是告訴他他小時候有過這樣的故事,他會覺得非常尷尬的。再舉一個例子,我爸爸第一次到芝加哥來的時候,我帶他們去市區玩。當時因為對芝加哥不熟悉,就沒有開車,坐的是市區的火車。車上有很多黑人乘客,我和兒子那時已經對他們習以為常了,但不想老爸下了車後小聲對我說:“哎呀,我怎麼看着那些黑人就心煩呢!”我聽了,也不知說什麼好,只能解釋說那些坐公交的黑人衣着打扮比較不一樣,給人的感覺不太舒服吧。 很自然的,如果人對其他群體有負面的偏見,那麼久而久之,就會發展成為一種自身的優越感。這在很多白人身上是根深蒂固的。比如,我在不久前一篇文章中寫到過最近參加招聘小組電話面試的一個例子,用的是一個韓國申請人的故事。同一個位子還有另外一個申請人也是韓國人,但他的背景和電話面試中的表現比前面那位要強很多,所以大家討論的時候,我首先提出應該邀請他到學校面試。不料,另外一個小組成員,一個白人女教授有不同意見, 她說,“他的口語比xxx (我們系裡的一位韓國教授)好不了多少!我看學生會有困難聽懂他的話!我不希望我們招來一大堆韓國人,在這裡成立他們的韓國殖民地!” 這是什麼話?如果說第一個候選人給的申請動機的確不是很上檯面(比如他現在在的地方沒有韓國商店啊之類的),那和這位申請人有什麼關係?這不是明顯的偏見嗎?我馬上反駁道:“你這樣說是不公平的。他的確有口音,但作為一個外國人,英文不可能一點口音都沒有。我們要看的是他的背景和能力,這和他是不是韓國人一點不應該有關係!”。聽我這樣說,其他幾位成員都紛紛附和,這位同事也不說話了。最後我們選出的三個finalists中,一個是白人男性,一個是中東後裔,還有一個就是這位韓國人。後來我越想越覺得這位同事說出這樣的話來有點不可思議,要知道,她自己就有一個日本男朋友(還不是在美國的日本人,而是在日本的日本人!她每年都要到日本去兩次,這樣的“長距離關係”已經有好多年了)。這樣的美國人,你可能會認為她不會有什麼太強的優越感,但事實正好相反。 如果說偏見是人們意識裡面存在的對特定事物的不完全的看法,那麼歧視就是在此基礎上對這些群體的成員採取的不公正或者不適當的行動。而法律一般不會對於人們的偏見進行規範 (你想什麼別人是管不着的),但對這些表現在行為上的歧視,就會有條款來制約了。具體來說,如果房屋出租人刻意不把房子出租給亞裔,或者雇主因為申請人身體有殘疾(但不影響工作)而拒絕雇用,就是典型的歧視行為,受害人可以述諸法律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在這一點上,黑人可以說是做得最好的,也因為這樣,很多雇主不願意輕易“惹麻煩”,寧願養着他們也不會輕易解僱或者採取其他行動。當然也有很多黑人因為自己的皮膚而得到升遷,成為 diversity movement 的受益者。而同是少數族裔的亞裔,卻在這方面十分的低調。也許是文化使然,亞裔一般不喜歡拋頭露面,我們的中庸文化又往往宣揚隱忍,“牙齒打落往肚裡吞”;另一方面亞裔的“含蓄”性格使他們羞於做自己的advocate,以至於常常為他人做嫁衣裳,沒有升遷的機會。 偏見和歧視,都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但美國社會至少有比較完善的機制來制約人們的行為,並對一些少數群體的利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作為移民,我們要了解自己的權利,爭取自己的權利,而不要總是抱怨自己沒有得到公正的待遇。有些東西,你不爭取,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