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從何時起,婚外情,外遇,二奶,潛規則,成了中國泛濫成災的“社會現象”,與之同時產生的,是日漸上升的離婚率,以及各種貪官污吏的錢權色交易。可以說,中國社會的道德缺失已經在改革開放後的二十幾年裡達到了頂峰。目前社會上對這個現象的思考很多立足於道德批判,但我覺得不妨從法律的角度思考一下,應該如何通過新的立法來遏制這些日益泛濫的問題。先說一句,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只是因為各種原因對美國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有些了解,如果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探討和指正。 我認為中國應該引進有關性騷擾的立法,這對遏制婚外情會有一定的作用。為什麼這麼說呢?性騷擾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在美國被提出,主要驅動力是 1960年代的女權主義運動。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是:處於權力不平等關係下一方對另一方強加的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要求,其中包括語言上的暗示或者戲弄,利用職權向一方提出性要求,等等。而且,性騷擾並不只限於工作場合,也不僅僅限於上級對下級,或者男性對女性。美國並沒有單獨的反性騷擾法規,而是在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禁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的規定中找到法律依據,受害者可據此對性騷擾者提出法律投訴,並可以受到經濟上的補償。這以後,美國的性騷擾概念不斷擴大外延,從而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體系。有人不理解為什麼這麼推崇個人自由的美國,會在這種“男女私事”方面用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這不是管得太寬了嗎?要指出的是,性騷擾的真正本質並不是性關係,而是利用權力侵犯別人的尊嚴和自由,而且它又涉及到兩性關係,所以將它歸於平權法裡面的性別歧視範疇是很有道理的。80年代後,世界上其他國家紛紛效仿美國,也出台了自己的有關立法來制裁性騷擾。比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都在80年代後期出台了“性別歧視法”和“勞工關係法”,西班牙,瑞典,英國等還將“妨害風化罪”也加入有關條款。2001年歐盟也提出了關於懲治工作場合對婦女性騷擾的草案,將被歐盟25國共同接受。日本和台灣也有類似的法律,但亞洲國家對性騷擾者的經濟制裁要比西方國家輕得多。這一點,加上亞洲文化對此類“醜事外揚”的傳統觀念,使得日本和台灣的此類案例相對數量極少。 反觀中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關於性騷擾的立法。雖然在“婦女保護法”裡面有一些相關的條款,在實施方面恐怕也是流於形式和空談。有報導說, 2001年以來中國法庭所受理的和性騷擾有關的案子只有區區十幾例,而勝訴的案例更是幾乎為零。但性騷擾作為一個社會現象在中國的存在是無庸置疑的。據新浪網和“半月談”的一項調查顯示,在8000多名受訪者中,79%的女性表示自己收過性騷擾(男性中也有22%的有同樣經歷)。而根據中國社科院的一項調查顯示,在私營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有近40%的女性遭受過不通程度的性騷擾。當然,不是所有的婚外戀都能被界定為性騷擾,因為還有很多外遇是發生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的,但不可否定的是,權勢階層利用職權迫使下屬與其發生不正當關係,還是占了這些婚外性行為的一大部分(那些以秘書之名行二奶之實的“工作安排”;那些導演利用上鏡機會逼女演員上床的醜聞;還有張斌之流“吃盡窩邊草”的行徑,都屬於性騷擾的範疇)。你可能會說,這些也不全是男人的錯啊,有些情況下的確是那些為了上位而投懷送抱的女人主動出擊的啊?為什麼要把帳算到男人頭上呢?不錯,有很多婚外情的確是雙方都有責任(像那位張斌的名嘴朋友說的,有時候你被人家統戰了,還以為自己潛規則對方呢),但如果有反性騷擾法的存在,有權勢的一方在這些問題上會小心謹慎得多。試想,誰能保證那些為了各種目的投懷送抱的女人不會因為一時願望沒有得到滿足而倒打一耙,把你告上法庭呢?從這個角度說,性騷擾立法也能作為一把利刃,給那些想利用職權謀己之私的(男)人們一個應有的警醒和制約。 當然,你可能會說,的確,這些立法並不能完全阻止婚外情. 雖然婚外情在美國也不少見,但那種“中國特色”的錢權色交易是很少見的,原因之一就應該歸功於反性騷擾法。因為如果被判有罪,那真的會讓人身敗名裂,看看大法官 Clerance Thomas 和前總統克林頓的事情就知道這種事情在美國有多嚴重了。 由於獨特的歷史原因,中國社會目前似乎是處於一個道德的真空時期,因此完全希望用道德約束的力量來改變這些社會問題是不可能的。也許,有關法律的引進和實施能夠產生一些正面的作用。道德和法制雙管齊下,也許能夠使這些現狀有所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