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婚外情,外遇,二奶,潜规则,成了中国泛滥成灾的“社会现象”,与之同时产生的,是日渐上升的离婚率,以及各种贪官污吏的钱权色交易。可以说,中国社会的道德缺失已经在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几年里达到了顶峰。目前社会上对这个现象的思考很多立足于道德批判,但我觉得不妨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一下,应该如何通过新的立法来遏制这些日益泛滥的问题。先说一句,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因为各种原因对美国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有些了解,如果有不正确之处敬请探讨和指正。 我认为中国应该引进有关性骚扰的立法,这对遏制婚外情会有一定的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性骚扰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在美国被提出,主要驱动力是 1960年代的女权主义运动。性骚扰的法律定义是: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一方对另一方强加的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要求,其中包括语言上的暗示或者戏弄,利用职权向一方提出性要求,等等。而且,性骚扰并不只限于工作场合,也不仅仅限于上级对下级,或者男性对女性。美国并没有单独的反性骚扰法规,而是在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规定中找到法律依据,受害者可据此对性骚扰者提出法律投诉,并可以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以后,美国的性骚扰概念不断扩大外延,从而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体系。有人不理解为什么这么推崇个人自由的美国,会在这种“男女私事”方面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不是管得太宽了吗?要指出的是,性骚扰的真正本质并不是性关系,而是利用权力侵犯别人的尊严和自由,而且它又涉及到两性关系,所以将它归于平权法里面的性别歧视范畴是很有道理的。80年代后,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美国,也出台了自己的有关立法来制裁性骚扰。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在80年代后期出台了“性别歧视法”和“劳工关系法”,西班牙,瑞典,英国等还将“妨害风化罪”也加入有关条款。2001年欧盟也提出了关于惩治工作场合对妇女性骚扰的草案,将被欧盟25国共同接受。日本和台湾也有类似的法律,但亚洲国家对性骚扰者的经济制裁要比西方国家轻得多。这一点,加上亚洲文化对此类“丑事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得日本和台湾的此类案例相对数量极少。 反观中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虽然在“妇女保护法”里面有一些相关的条款,在实施方面恐怕也是流于形式和空谈。有报导说, 2001年以来中国法庭所受理的和性骚扰有关的案子只有区区十几例,而胜诉的案例更是几乎为零。但性骚扰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在中国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据新浪网和“半月谈”的一项调查显示,在8000多名受访者中,79%的女性表示自己收过性骚扰(男性中也有22%的有同样经历)。而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私营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有近40%的女性遭受过不通程度的性骚扰。当然,不是所有的婚外恋都能被界定为性骚扰,因为还有很多外遇是发生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的,但不可否定的是,权势阶层利用职权迫使下属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还是占了这些婚外性行为的一大部分(那些以秘书之名行二奶之实的“工作安排”;那些导演利用上镜机会逼女演员上床的丑闻;还有张斌之流“吃尽窝边草”的行径,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你可能会说,这些也不全是男人的错啊,有些情况下的确是那些为了上位而投怀送抱的女人主动出击的啊?为什么要把帐算到男人头上呢?不错,有很多婚外情的确是双方都有责任(像那位张斌的名嘴朋友说的,有时候你被人家统战了,还以为自己潜规则对方呢),但如果有反性骚扰法的存在,有权势的一方在这些问题上会小心谨慎得多。试想,谁能保证那些为了各种目的投怀送抱的女人不会因为一时愿望没有得到满足而倒打一耙,把你告上法庭呢?从这个角度说,性骚扰立法也能作为一把利刃,给那些想利用职权谋己之私的(男)人们一个应有的警醒和制约。 当然,你可能会说,的确,这些立法并不能完全阻止婚外情. 虽然婚外情在美国也不少见,但那种“中国特色”的钱权色交易是很少见的,原因之一就应该归功于反性骚扰法。因为如果被判有罪,那真的会让人身败名裂,看看大法官 Clerance Thomas 和前总统克林顿的事情就知道这种事情在美国有多严重了。 由于独特的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目前似乎是处于一个道德的真空时期,因此完全希望用道德约束的力量来改变这些社会问题是不可能的。也许,有关法律的引进和实施能够产生一些正面的作用。道德和法制双管齐下,也许能够使这些现状有所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