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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高等法院对军人葬礼上的抗议案件的判决 2011-03-04 06:45:07
去年十月,我写过一篇博文,题为“军人葬礼上的抗议示威:‘言论自由’还是‘恶意骚扰’”,对 Phelps v. Westboro Baptist Church一案做了一些讨论。周三高等法院以8-1 的投票结果,以“保护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言论自由”为主要论据,做出了对Westboro Baptist Church有利的判决。这个结果,让很多人感觉意外,也和我那篇文章后面的读者问卷调查的结果大相径庭。因此写这篇评论文章,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做一些分析。

先来对此案的背景做一些简介。愿意看到更多资料的读者朋友,请看上面的原文链接。

此案始于2006 年一场葬礼上的风波- 在20 岁的伊拉克阵亡战士Matthew Snyder的葬礼外, 堪萨斯州Westboro Baptist Church(该教会的创始人是牧师Fred Phelps,会员则全部都是 Phelps 的大家庭成员-- 2007 年该教会只有75 个会员)的一些教徒手举抗议牌进行示威 - 他们的示威牌上写着诸如“God Hate the USA",("上帝仇恨美国"), You are Going to Hell" ("你会下地狱"!)等标语;该教会还在自己的网站上贴了一首诗,讽刺批评Matthew 的父亲Albert 和他的前妻(Matthew的母亲),说他们应该反省自己对Matthew 的教育(因为他们称Matthew是同性恋者--但 Matthew 的父亲否认这一点)。当然,该教会的抗议对象并非只是Snyder 一家人(Snyder 的葬礼并不是唯一受到该教会抗议的葬礼--在过去几年中,该教会成员已经在多达200 个葬礼上举行了类似的抗议活动)。他们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表达对“美国军方对同性和堕胎行为的纵容”的不满-- 据该教会的发言人称,美国军人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牺牲,正是“上帝对这些堕落行为的惩罚”。在本来应该是肃穆庄严的葬礼上遇到这样的抗议活动,死者的父亲自然感到非常愤怒,因此以"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and "invasion of privacy" (“蓄意伤害他人情感”和“侵犯隐私”罪)为名对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结果,教会被判处高达 $5 M 的罚款; 但教会不服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后者驳回了原判(该上诉法院认为原判侵犯了Phelps 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 因此原告Albert Snyder 将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受理。

该案的争论的焦点在于:军人葬礼到底是“私人事务”,还是“公共行为”?教会成员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言论自由”(注*)权利的保护?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很多人都认为教会成员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 尤其是他们在网站上对Snyder 父母的人身攻击,不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因为 Snyder的父母并非“公共人物”)。我上次那篇文章后的问卷中,118 个投票里面,也只有20%认为他们的言行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但高院的大法官们显然不这样看。首席大法官Roberts代表高院发表的书面陈词中这
样说道:“Speech is powerful. It can stir people to action, move them to tears of both joy and sorrow, and, as it did here - inflict great pain....But we cannot react to that pain by punishing the speaker. Instead,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free speech, requires protection of even hurtful speech on public issues to ensure that we do not stifle public debate". (“ 言论是有力量的。它能激发人们的行为,让他们为欢乐或者悲哀的情绪而落泪,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 正如在这个案件中发生的那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这种痛苦)而惩罚发表言论的人;恰恰相反,这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承诺,要求我们必须保护哪怕是具有伤害性的言论,只要这些言论是关于公共事务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公共事务的正常辩论不受到抑制”。

Roberts还指出, 教会成员们的抗议都遵从了有关法案的规定,在距离葬礼地址1000 英尺以外进行; 因此,他们“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他并建议对教会这些伤害他人感情的抗议活动的适当反应,是通过正常立法 来设立一个“缓冲地带”,而不是鼓励法官和陪审团惩罚“非主流的言论”。他还说,虽然教会成员的言论“也许不符合social and political commentary, 但这些言论所突显的话题--关于美国和它的国民的政治和道德行为,我们国家的命运,军队中的同性恋问题,和天主教会神父的性丑闻等 -- 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话题”。

可以看出,这个判决的中心点在于,教会成员的抗议示威被当作表达对公共事务(伊拉克战争,军中同性恋,天主教会神父的性丑闻等等)的正常观点的行为,而不是像很多人认为的,是对举行葬礼的家庭的“个人骚扰”。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原告犯的一个“致命错误”在于,没有在上诉中把教会网站上对 父母的个人攻击包括进去。因为这些网站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对“公共事务”的正常讨论,而进入了对“非公共人物”的人身攻击。

对这个判决,双方的反应都在意料之中。Westboro Baptist Church 的辩护人,创始者Fred Phelp 的女儿Margie 表示,今后他们会进一步加强抗议活动,并认为高院的判决给予了他们的家庭教会“international megaphone"。同时,他们将继续在密苏里和内布拉斯加等州对州法的限制提出挑战(高院给予州法限制此类抗议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 而支持原告的一些团体,比如American Legion的会员,则誓言将继续和教会成员在军人葬礼外对决 -- 他们的成员在过去几年里,自发组织起来,在教会抗议的葬礼外用摩托车形成保护层,以便让葬礼的进行不受到抗议示威的骚扰。


大法官 Alito 是该案中唯一投反对票的法官。他对该案的判决发表了单独的意见。 他认为:“In order to have a society in which public issues can be openly and vigorously debate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llow the brutalization of innocent victims."

这个案件到此“尘埃落定”了,但它的结束却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关于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界限,关于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的界限,等等等等。这个判决对于其他一些相似的cases (不一定是 court cases ),又有什么样的implications   呢? 比如我以前写过的伊利诺大学神学教授因为在课堂上讲述天主教会对同性恋的立场而被解雇的事件,比如Fox  特约主持人Juan Williams因在电视上发表对穆斯林的观点而被解雇的事件 (这些讨论在下面的相关链接文章中均能找到)?

读者朋友,您对这个判决如何看?

注*(关于言论自由,我在以前的几篇文章中有不少讨论, 这里摘录一段在“多元社会与言论自由--从UI神学教授被解雇谈起”中的有关段落,作个注解:

“大家知道,“言论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给予美国公民的权利。在宪法修正案中,这个权利是这样定义的:“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freedom to speak without censorship and/or limitation.” 这个定义当然是非常general 的,因此它的诠释也因人而异,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 完全的言论自由,在美国是不存在的; 正如万维网友方鲲鹏在“袁腾飞在美国会如何? 白宫首席记者给答案”一文中说的那样:“在美国,你可以把美国的制度批评得一无是处, 但不能说要推翻这个制度; 说了,至少也属于恐怖嫌疑分子,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类似的,你也许可以骂总统,但不能说要伤害总统的话,即使只是气话乃至于开玩笑都不行; 说了,就等着进监狱。还需要注意,你对大人物不是面对面的小骂骂不会有事,但不能用到普通人身上。如果你骂了同事或老板,就犯了骚扰罪,警察可以把你关起来。”

那篇文章后面的评论中有很多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那里看看。)

相关链接:


多元社会与言论自由: 从UI 神学教授被解雇谈起

NPR 新闻评论员 Juan Williams 应该被解雇吗? 再谈言论自由与政治正确

世贸遗址与清真寺:兼谈多元文化与宗教自由




浏览(5264) (0) 评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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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benznj 留言时间:2011-03-05 13:23:30
”其实,人从来就不是理智的动物,对言论的反应也不总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一个人当面辱骂另一个人,对方可能二话不说一拳先把他鼻子揍歪。“

可是我们在美国一定要练就一身骂人和挨骂功夫,绝对控制自己不能有肢体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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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择 留言时间:2011-03-05 06:47:49
昭君
谢谢回复。
“如果限制了一点点的言论自由必然导致限制所有的言论自由,绝对不能开一个头。”我说这句话时实际上是想指出这是一个典型得滑坡谬误。欧洲各国经历过惨痛教训,所以纳粹言论才属于非法,但是限制这一言论并没有必然地导致限制所有的言论自由。而美国并没有过这么惨痛的教训,所以纳粹言论仍然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不过这是美国人的典型思维方式:要末全黑,要末全白,而没有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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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3-05 05:46:23
天择:
谢谢精彩的评论和深刻的问题!”如果限制了一点点的言论自由必然导致限制所有的言论自由,绝对不能开一个头。” 这的确是这个判决的根本基点。但你下面的问题也很值得深思,那就是,如何能够确保这种观点的表达不发展或者引伸到另外一个层面,比如对对方的安全威胁。当然我想如果这种威胁真的发生,法律会区别对待的。今天的美国毕竟不是三十年代的德国啊

一娴:
谢谢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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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3-05 05:41:01
欧海瑞:

谢谢评论!我倒不认为“表达对公共事务的观点”和“个人骚扰”之间的区别是
“细节”,虽然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楚。当然,1000 英尺和500 英尺之间的区别,恐怕就是另外一个性质了,呵呵。正如上面马黑说的那样,法律有的时候似乎是在“死扣字眼”,但这里面还是有原则性的东西在起作用吧。

我不知道如果原告坚持将教会网站上对他和他前妻的人身攻击包括在上诉内容中,是否会改变判决结果;也许判决会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对“表达公共事务观点”的支持(维持现在的判决),另外一部分也许是对网站上人身攻击的不支持。当然我不知道这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毕竟我不是法律专家。另外,原告开始的时候是试图把这个内容包括进去的,但大法官认为原告“had failed to pursue their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posting in the Supreme Court and so it does not factor in our analysis”。具体情况如何我不是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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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娴 留言时间:2011-03-04 22:17:27
昭君好!

这个案子也关注了。我觉得有两点,其一,教会教徒们的表明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表达对“美国军方对同性和堕胎行为的纵容”的不满。从这一点来说,高院的判决就是能够被接受的。因为这是个公共话题,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利自由表达,应该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
第二,就是他们的示威是遵守了一定的法规,比如在1000尺以外进行。这点也很重要。如果闯进葬礼,又是另一回事了。

从情感上来说,很同情死者的家属,可以说,任何人都难以接受这样的行为。我很不赞成这样的行为,但是认同高院的判决,没办法,法律就是这样不带感情。

如果教会对死者父母人身攻击,当然不能算是言论自由,家属可以另案提告。但尽管这样,关于通过某些行为表达这类公共话题还是会属“言论自由”的范围而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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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择 留言时间:2011-03-04 20:26:43
最高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一点不奇怪的。它符合美国在言论自由上的一贯立场:黑白分明的绝对自由,either or, all or none, everything or nothing,如果限制了一点点的言论自由必然导致限制所有的言论自由,绝对不能开一个头。不过大法官Roberts的话还是承认了言论的力量:它能激发人们的行为,也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痛苦。但是他也是点到为止,话锋一转,马上又强调起言论自由的重要性。那被巨大痛苦激发起来的会是什么行为呢?是反唇相讥,还是恶言对骂,还是拳脚相加,还是拔枪火拼,还是武装暴动,还是。。。?大法官没有说,但是他好像假定不管是什么伤害性的言论,听众的反应都会是平和,理智,和隐忍的,所以他们的行为应该是可控的。但是在人们受到伤害性言论挑衅时,难道他们真能够那么理智和隐忍?其实,人从来就不是理智的动物,对言论的反应也不总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一个人当面辱骂另一个人,对方可能二话不说一拳先把他鼻子揍歪。希特勒的言论极具伤害性,但是又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更是跟德国的公共事务有关,当然在当时也受到了保护。那看看德国人民被他的言论所激发起来的行为吧:那可是六千多万人的死亡。难道我们真能够视人们的理智和隐忍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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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海瑞 留言时间:2011-03-04 17:33:02
有趣的案例,究竟是言论自由还是侵犯私人事务,看来要由细节决定,比如1000英尺或是500英尺也许就决定了事情的不同性质。
令人感兴趣的是,如果原告不犯那个“致命错误” (即在上诉中把教会网站上对 父母的个人攻击包括进去了),会是怎样的结果呢?高院会是不同的判决吗?如果是,我想那也是合情合理的。但这样一来,那法到底是什么呢?同一个事件,这样判有理,那样判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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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3-04 14:37:26
bbcc:
谢谢你的两个评论!我也感觉,“本来,支持同性恋,言论自由;都是LIBERALS 的命題, 现在这事件,叫LIBERALS 不知说什么。。。。”所以这个判决,真的是太多太多的 issues loaded on it 。。。

关于这个教会的背景,其实很简单,我在去年那篇中也说明过的,就是它的创始人的一大家子人组成的,大概是可以算作“原教旨基督主义者”的代表吧。

elsteromaha:
你说的两点正是大法官 的主要观点。

coody:
谢谢你的观点!

沁霈:
你说得很对,其实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都会有这样理智和情感方面的不一致。正如欧阳所说,这也反映了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的局限性,因为有很多“合理合法”的事情,却是不那么合乎道德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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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bcc 留言时间:2011-03-04 14:05:30
本来,支持同性恋,言论自由;都是LIBERALS 的命題, 现在这事件,叫LIBERALS 不知说什么。。。。
虽然以言论自由为表;〔最高法院并无新见〕; 这案的骨,社会对军队容许公开同性恋的严重分岐,仍待解决。
--conservatives 用对同性恋军人的葬礼示威,对其家人为难;卻是大失人心,不知这〔教会〕究竟是什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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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时间:2011-03-04 13:59:42
“读者朋友,您对这个判决如何看?”

完全正确, 因为符合立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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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沁霈 留言时间:2011-03-04 13:57:38
好文!好思考!

我虽然不太熟悉美国法律,但就个人来北美生活这么久所积累的一些经验来看,个人认为美国高院对这一案例的判决应该是正确的。正如文中所述,“ 教会成员们的抗议都遵从了有关法案的规定,在距离葬礼地址1000 英尺以外进行; 因此,他们“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不过,从宗教角度来看,我不赞成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这种举动。宗教在社会发生灾难时,首先体现的是关怀。葬礼的意义就在于对逝者的追悼和对死者家庭的抚慰。所以,无论这个葬礼是以何名义(军方或家庭)举行,都是一种追悼仪式,这个时候出现的任何抗议,无疑都是犹如对遇难者和其家属的伤口上“撒盐”。从人道主义出发,也是不合乎情理的。至于美国有关军中同性恋合法化及美国家庭教育问题,以美国如此宽松的言论自由制度,随时都有表述的机会,但不应该是这个时刻。不仅于此,教会还更应该在丧礼结束后,以探访的方式表达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在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基础后,然后才可视其时机是否成熟,方可以合宜的方式指出这个家庭在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以指责,更不是以诅咒的方式。“God Hate the USA”,“ You are Going to Hell”,这其实已经完全背离了上帝的教导。


但是,美国的保守人士,尤其是参政的精英,真的应该在制定国家政策中坚守信仰的根基。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美国日渐发达的自由主义,已经给美国以及整个世界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美国如果任由这些“自由派”胡作非为,这个国家的前途真的令人担忧。

谢谢昭君的介绍,让我对美国社会多了一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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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bcc 留言时间:2011-03-04 13:31:47
多少人漠视了,当年当日,当地警方,已把〔教会〕示威行为,限在1000呎---三个足球场头尾相接---之外。。。。何来千扰???
初審,上诉,法庭,都犯了对原告徧心之罪。。。。最高法庭以八比一,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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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sterOmaha 留言时间:2011-03-04 13:00:42
此问题有两点。
1. 高院的判决是对的。不能因为他们的言语刺激你,就剥夺他们的权利。
2. 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有条条框框,让他们距离葬礼远些,可以减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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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3-04 12:00:00
乐维:
谢谢评论!你对美国legal system 的了解肯定比我多 --最高法院的裁决如何 challenge 呢?这样说来的话,该案也不能说是“尘埃落定”了哦?

我也觉得“言论自由”和“个人骚扰”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很难划清,所以这个判决的影响,如你所说,是要一段时间才能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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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3-04 11:54:22
马黑兄:
非常赞同你说的这段话:

"这是美国好的地方,有地方去讲道理说道理,先是地方法院,然后是上诉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法律上的争斗,就是死扣法律条文。不要觉得这样咬文嚼字死扣条文很可笑,其实正是法制精神所在,写下来的大家事先约定好的游戏规则必须得到100%的高度尊重,即便是两百多年前写下的宪法。判决下来了,就要服从,即使你反对。当然你的反对如果可以达到修法,也是可以的。这其实也正是保障社会和谐一个很根本的机制。”

谢谢评论。

欧阳:

谢谢你的补充!!的确,目前这个高等法院的“保守主义倾向”,这是布什时代留下的“遗产”;但我还是比较惊讶于这个判决的“压倒多数”- 如果是5:4 ,也许我不会觉得意外;但 8:1的比例,似乎有些不寻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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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乐维 留言时间:2011-03-04 11:53:59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糟糕的判决。这个判决的问题在于混淆了”言论自由“与”个人骚扰“的界限。即使原告没有提及受到“个人骚扰”,这些大法官们也应该易得到了这些信息。这样一判,就会有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毫无节制的进行人生攻击。比如对同性恋的公开言论侮辱,学校里或网上的言语"bullying",都可以拿“言论自由”来做挡箭牌。如果这种事情引起人命,而肇事者以这种借口逃避惩罚,甚至一犯再犯,这个判决就会遇到挑战。

它的影响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有人challenge, 最高法院可能会被迫重新作出新的判决来纠正。过去就有最高法院对房地产经济人管辖权是属于联邦还是州来管辖的问题三次作出判决,不断修正,增补上次判决的引起的问题。表面上没有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但加了很多新的解释和条件。

其实大法官应该严格区分“言论自由”与“个人骚扰”的界限。人们可以在自己的家里,报纸上,大街上发表意见,但你来人家葬礼上闹事就不是“言论自由”了,而是故意寻衅闹事。这个界限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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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3-04 11:50:14
<P>多思:<BR>谢谢你的深入评论!的确,这个判决似乎有些自相矛盾的地方,但从原则来看,的确是战得住脚的。这也是法制国家的特点吧,一切尽量按照原则办事,尽管这种原则有时有悖情感。</P>
<P><BR>西岸:<BR>谢谢你的长评。你说的“People vs. Larry Flynt”好像不是一个高法判决的案件,而是关于一个案件的电影,对吧?你真正指的类比案例应该是 "Hustler Magazine vs. Fawell", 对吗?这个案子中,高法的裁决是,“the First Amendment's free-speech guarantee prohibits awarding damages to public figures to compensate for emotional distress intentionally inflicted upon them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A>)? <BR></P>

下面这个是"People vs. Larry Flynt"的片断,结尾处的一段话大概可以作为这个案件的注解:

"Unpopular speech is absolutely vital for the health of our nation....I'm not trying to convince you that you should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I do not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But what I do like, is that you and I, live in a country where we can make that decision for ourselves."


<object width="640" height="390"><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youtube.com/v/VW2FGqK8Eu0?fs=1&hl=en_US"></param><param name="allowFullScreen" value="true"></param><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embed src="http://www.youtube.com/v/VW2FGqK8Eu0?fs=1&hl=en_US"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scriptaccess="always" allowfullscreen="true" width="640" height="390"></embed></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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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1-03-04 11:41:12
另外,美国的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是非常广义的。它说(联邦)政府不能制定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而没有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但在随后两百多年来,最高法院有一系列案例,试图为言论自由划出界限。其中最受保护的是政治宣言(也就是这次罗伯兹说的“公共事务的辩论”),最不受保护的是直接危害社会安全的(如煽动暴力)。中间还有色情,争斗(fighting words),对一些特定团体的歧视性言论等。这些“中间”言论是否该受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一直是争论的话题。

而在最高法院,在如何解释宪法和法律的问题上也分成两派。"保守派"(Judicial Conservatism)认为应该尊重立法者的原意,也不要轻易改变以前的判例。“积极派”(Judicial Activism)认为法律应该“与时俱进”,要根据当前的社会需要去解释。通常政治上的保守主义也趋于支持法学上的保守主义。对言论自由的“从宽理解”,也许也是这个布什时代遗留的最高法院保守主义倾向的表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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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3-04 11:34:22
根儿:
你很会“借题发挥”呀,哈哈。不过下面欧阳峰已经补充过了,这个判决专门说明,只对类似的抗议示威行为适用,对网络和其他媒介的言论不一定适用。当然,这个判决还是进一步明确了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大原则下,对公共话题进行的辩论/评论与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尤其是非公共人物的攻击)之间的区别。从这个角度来讲,也许还是有参考意义的吧:)。

浪宽:
我还真不知道这位姜发言人的这句名言,刚刚看到我头上解滨的文章才知道怎么回事。这句话的确很“给力”,呵呵。
你说得不错,这些大法官们的确是高人- 要不怎么给他们那么大的权力呢,连总统选举的裁决权都在他们手上,不服不行呀。

青草青青:
谢谢评论!“我不赞同你的观点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好像是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的,的确是高度经典的概括。

飞云:
我倒没有这么“口服心服”,主要是感情上觉得教会成员的这种做法不能接受;当然从理性来讲,高院的理由的确是成立的。


说了就跑:
呵呵,浪宽老兄真冤枉,有人说他是民教人士,有人说他是五毛,到底是什么我也不知道呀。还是不要凭借一两篇文章就把人划线站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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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1-03-04 11:26:00
昭君:

谢谢你的精彩介绍。我还没有机会深入阅读这个案子,但你的介绍与我了解的情况基本一致。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两点:这是关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而且示威者是得到当地警方允许的。所以是否能这样理解:保护个人(这里指Snyder一家)不受侵害,是当地警方的责任,而示威者只要遵照警方指示,就没有责任?

顺便回皇兄:我听说判决中还特别说到,这个判决不涉及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问题。

其实人的社会准则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次。法律只能规范那些社会上已有共识的行为。除此之外,每个人还需要有自己的道德判断。每个人也可以对别人的行为作出道德判断。不是说不违法的事就不能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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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黑 留言时间:2011-03-04 10:40:23
这是美国好的地方,有地方去讲道理说道理,先是地方法院,然后是上诉法院,最后是最高法院。法律上的争斗,就是死扣法律条文。不要觉得这样咬文嚼字死扣条文很可笑,其实正是法制精神所在,写下来的大家事先约定好的游戏规则必须得到100%的高度尊重,即便是两百多年前写下的宪法。判决下来了,就要服从,即使你反对。当然你的反对如果可以达到修法,也是可以的。这其实也正是保障社会和谐一个很根本的机制。
言论自由是宪法层次具有很高地位的大原则。高院大法官看来是对这个原则的应用做了比较宽松的解释,尽量保护宪法的原本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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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1-03-04 09:56:25
你这里转的Robert的statement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人们可以利用对public issue的争议来对他人的因此而造成的私人的pain来忽略,就是说,你一个小人物的损失在大是大非的争论面前是不值得考虑的,或者不值得优先考虑,即便是对你个人来说。
就是说,个人的感觉是渺小的。
就这么简单。
美军士兵的葬礼有仪仗队陪同,因此你大概是可以说不完全是私人affair,因为军人这个职业本身就是国家机器,并不是私人的,因为国家而死自然也是国家的义务来打点后事。
但对死者的家人来说,家庭成员的死亡是个人的事。
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刻意模糊了这个区别,完全忽略了理念与现实的距离。
这个判决结果类似对state vs Larry Flint的判决,都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但后者的结果的客观现实是保护弱者,而前者,即这个判决,很难感到是同样的效果。另外,在Flint的案子里,人们是可以有选择不看杂志的,就是说,色情杂志对你个人的直接骚扰你是可以通过不看而避免的,选择权在你,因此你不能在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限制他人的权利。但在这个葬礼的案子里,死者的亲属是无法选择的,因为只要有这个葬礼,你就会被骚扰。

因此这个案子的判决是远远低于Flint案子的水平的。

美国是procedure driven的文化,就是说,人也好,社会也好,是作为机器,不是作为有情感而对待的,这是“公平”的基础。
但正如任何事物一样,这个文化从来都是有利有弊的。最大的好处是使得“关系”一类的东西被降到了最低(至少对使用这种文化的社会阶层,也就是普通人来说,而富人是有圈子文化的,并不需要一定符合社会大众文化,甚至法律),而最大的弊病就是,用中国话来说,缺少人性,或不需要考虑人情感觉。

我很想知道大法官里的Thomas的statement,这厮是“宪法原教旨主义”者,看他的文章恨不得抽他一顿,基本就是立宪的时候是什么意思,如今也是什么意思的概念,那要高法解释宪法干什么?怎么不说那时候黑人还是黑奴?那他如今也该还是黑奴?这厮的文章的逻辑是最让人受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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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了就跑 留言时间:2011-03-04 09:56:24
给浪宽:“海外华人太超前了?”,你不是在闹笑话吧?看看你们民教们对不同意见动辄冠上五毛,共特的帽子,而对本所在国的执政者又像个奴才似地只敢唱颂歌,还不许别的华人有批评政府的行为。或许,海外华人不包括你们民奴教?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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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思 留言时间:2011-03-04 09:54:52
这是一个意义深长的深刻案例。就我个人的感性而言,非常同情代表死者的一方,不管死者持有何种性取向,葬礼遭到骚扰都是很不人道的。但从理性而言,我又非常感慨最高法院的判决。

此案的引发是因为保守派人士痛恨美国开明派人士提倡的同性恋政策。他们在阵亡军人葬礼上的行动就是用来表达对“美国军方对同性和堕胎行为的纵容”与不满。据我所知,“军中同性恋”法案是得到最高法院认可的。这样一来,此案的判决就意味着最高法院许可了保守派人士向最高法院认同的“军中同性恋”法案发出“骚扰”与“挑衅”。

最高法院的判决发人深省---“这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承诺,要求我们必须保护哪怕是具有伤害性的言论,只要这些言论是关于公共事务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公共事务的正常辩论不受到抑制。”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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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飞云 留言时间:2011-03-04 08:42:35
昭君好,——我的感觉是心服口服,限制自由的危害似乎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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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草青青. 留言时间:2011-03-04 08:38:10
美国军队允许同性恋是现代文明的进步。 另外,我非常赞同浪宽的回帖,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正如一个启蒙思想家所说:我不赞同你的观点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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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浪宽 留言时间:2011-03-04 08:18:21
谢谢介绍,我算是补课了。美国的言论自由之所以是世界上搞得最好的,就是因为美国这些大法官们超一流的见解和诠释,让百姓茅塞顿开。中国何时能有这样的法官,那就真是民族复兴了。想想姜MM“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话都说得出口,我们这些海外华人是不是太超前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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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城根儿 留言时间:2011-03-04 07:58:41
哈哈~大法官的判决和理由倒是很适合万维坛子里的现实。希望大家好好学习,认真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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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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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中国企业】
· 有感吉利并购沃尔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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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gle 会“控制”世界吗?
· 美国CEO薪酬为何居高不下?-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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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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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杂谈 (3)】
· 这年头还有工作保障? - 有感美国
· 美国的CEO们真的值那么多钱吗?
【中美教育】
· 从成都外国语学校教师罢课谈起
· 博士学位在中国堕落成什么了?
· 从哈佛降低学费想到的
· 美国教育到底好在哪里?
【教学笔记(一)】
· 你是 outlier 吗?
· 课堂辩论 -Affirmative Action
· “iPod 到底值多少钱?”
【中美教育 (2)】
· 再谈美国大学的认证制度
· 精英教育的误区 (ZT)
· 从阿拉巴马大学枪杀案看美国大学
· 也谈名校 (兼评冰雨的"名校
【我看中西文化 (1)】
· 没有毛泽东,也会有文革吗?
· 从“幸福”和“事业”的英文翻译看中
· 现代科学为什么在西方产生?
· 试谈中国人的文化,信仰和制度性
【影视天地 (2)】
· 新年的第一部电影--令人难忘的“
· 假如历史可以改写 -- 电影“恶棍
· 为爱放手 - "My Sister
· 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 -- 电影
· 再谈科学与宗教 -- 兼评“天使与
【影视天地】
· 成长的代价--- 电影“Juno”观后感
· 2007 最好的电影 --- Atonement
· 新年的第一场电影 -- Charlie Wi
【人生感悟】
· 你的行囊有多重? - 电影“Up In
· 珍惜你已经拥有的
· 苦难是人生的财富
· 朋友是人生的一面镜子
【人生感悟(2)】
· 周末的流水 (上)
· 停下你匆匆的脚步,倾听美妙的音
· 长大以后干什么?
【信仰杂谈】
· 中国人为什么爱当官?
· 闲谈科学,宗教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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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波: 思维的乐趣 (ZT)
· 张晓风:一个女人的爱情观 (ZT)
【文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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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波: 智慧与国学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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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冬天太冷了! (多图)
· 儿子们的暑假 (多图)
· 地下室终于完工啦! (组图)
· 丰富多彩的母亲节周末(多图,视
· 2011 的收获 (多图, 视频)
· 老妈的文章:我在美国学英语(一)
· 老爸老妈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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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生活(9)】
· 笨妈学琴记
· 家常便饭慰乡情 ( 图文)
· 偷得浮生半日闲
【游山玩水 (3)】
· 国庆节美东游--波士顿浮光掠影
· 国庆节美东游 -- 纽约走马观花
· 国庆节美东游-- 欢聚普林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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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之州圣诞游 (图 -中)
· 阳光之州圣诞游 (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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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到的新年计划 (图)
· 儿子和朋友(外一章)
· 晒晒我的衣橱 (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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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的流水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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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左邻右舍(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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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的低语
· 我喜爱的音乐作品 --贝多芬第六
· How Can I Keep from Sin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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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喜欢的音乐作品 - 马思涅 “沉
· 我喜爱的音乐作品 --贝多芬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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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天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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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公开讲-- 开门办学就是好! (
【伸出你的手,让世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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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最后支持OCEF 在 Facebook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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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子墨:一个极品知性女子(图)
· 伟大的心灵 -- Mariane Pearl
【人物点评】
· 鲁豫,好样的!
· 因为善良,所以快乐 -- 郭晓东印
· 我喜欢的音乐人 -- 甜女歌手Tayl
· 我喜欢的音乐人 -- Shania Tw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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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经济是怎样走到今天的困境的
· 范跑跑是怎样练成的?
【也谈时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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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个权力的牺牲品 - 也评纽约
· 二十一世纪将是谁的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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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时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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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地震孤儿孤老提供长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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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人真的会选一个黑人总统吗 ?
【也谈时事 (4)】
【也谈时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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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时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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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克两周年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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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五无笑话,只有悲哀和叹息 (
· 又是忧郁症! -- 有感另一位海归
· 旧文重贴 -- 几篇关于忧郁症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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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饭局引出的胡思乱想
· 从奥巴马夫人的短裤说起 (多图)
【随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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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公平” “公正” - 兼与网友艾
· 也谈抵制奥运
【随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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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感(4)】
【随感(3)】
· 关于芝加哥申奥的笑话
【随感(2)】
【随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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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喜 --- 意想不到的奢华
【美食 美色】
· 老爸的家常菜和老妈镜头里的秋色
· 周末的全鱼宴(图)
· 感恩节的烤鸭和黑色星期五的收获
· 本周的饭桌 -- 四川凉面及其他 (
【教育和心理(5)】
· 网络时代的脆弱心灵
· 再谈天才,“疯子”和自闭
【教育和心理(4)】
· 如何培养一个自信的孩子
· 再谈女人和抑郁
· 孩子和老师发生矛盾怎么办?
· 如何培养孩子的社交能力
【教育和心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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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面夏娃,Dissociative Identit
【教育和心理(2)】
· 天才和“疯子”
· 读老秃笔“如何教育出一个父母理
【教育和心理】
· 你愿意为孩子作什么? 从自闭症,
· 让孩子学会开口要钱
· 驳“貌似平等的美国教育的虚伪一
· 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儿子们的故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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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想做个好公民”
· 我为什么喜欢弹钢琴? -- 小儿子
· 儿子的新年计划
· 亨德尔与贝多芬 -- 儿子高中的圣
【儿子们的故事 (4)】
· 儿子的油管子亮相
· 因势利导, 戒骄戒躁 - 俺的教子
· 儿子的夏令营演出录像(外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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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的"Survival Guide&quo
【儿子们的故事 (2)】
【管窥美国社会】
· 也谈美国社会的偏见和歧视
· 残疾人在美国
· 从领养孤儿看美国文化
【加州纪事】
· 斯人已去,风华长存 -参观里根
【职场见闻 (4)】
· 职场心得 -- 如何培养和使用人际
· 招聘有感-- 兼谈面试中的一些“敏
【职场见闻 (3)】
· 我的成功“政变"
【职场见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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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一笑(6)】
· 来个好玩的 -- 三岁小孩“指挥”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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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一笑:中国队勇夺世界杯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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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讲的关于婚姻的笑话
· 儿子喜欢的加拿大印度裔笑星 Rus
· 活学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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