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高院的大法官们显然不这样看。首席大法官Roberts代表高院发表的书面陈词中这 样说道:“Speech is powerful. It can stir people to action, move them to tears of both joy and sorrow, and, as it did here - inflict great pain....But we cannot react to that pain by punishing the speaker. Instead,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free speech, requires protection of even hurtful speech on public issues to ensure that we do not stifle public debate". (“ 言论是有力量的。它能激发人们的行为,让他们为欢乐或者悲哀的情绪而落泪,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 正如在这个案件中发生的那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这种痛苦)而惩罚发表言论的人;恰恰相反,这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承诺,要求我们必须保护哪怕是具有伤害性的言论,只要这些言论是关于公共事务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公共事务的正常辩论不受到抑制”。
Roberts还指出, 教会成员们的抗议都遵从了有关法案的规定,在距离葬礼地址1000 英尺以外进行; 因此,他们“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他并建议对教会这些伤害他人感情的抗议活动的适当反应,是通过正常立法 来设立一个“缓冲地带”,而不是鼓励法官和陪审团惩罚“非主流的言论”。他还说,虽然教会成员的言论“也许不符合social and political commentary, 但这些言论所突显的话题--关于美国和它的国民的政治和道德行为,我们国家的命运,军队中的同性恋问题,和天主教会神父的性丑闻等 -- 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话题”。
大法官 Alito 是该案中唯一投反对票的法官。他对该案的判决发表了单独的意见。 他认为:“In order to have a society in which public issues can be openly and vigorously debate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llow the brutalization of innocent victims."
“大家知道,“言论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给予美国公民的权利。在宪法修正案中,这个权利是这样定义的:“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freedom to speak without censorship and/or limitation.” 这个定义当然是非常general 的,因此它的诠释也因人而异,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 完全的言论自由,在美国是不存在的; 正如万维网友方鲲鹏在“袁腾飞在美国会如何? 白宫首席记者给答案”一文中说的那样:“在美国,你可以把美国的制度批评得一无是处, 但不能说要推翻这个制度; 说了,至少也属于恐怖嫌疑分子,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类似的,你也许可以骂总统,但不能说要伤害总统的话,即使只是气话乃至于开玩笑都不行; 说了,就等着进监狱。还需要注意,你对大人物不是面对面的小骂骂不会有事,但不能用到普通人身上。如果你骂了同事或老板,就犯了骚扰罪,警察可以把你关起来。”
我不知道如果原告坚持将教会网站上对他和他前妻的人身攻击包括在上诉内容中,是否会改变判决结果;也许判决会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对“表达公共事务观点”的支持(维持现在的判决),另外一部分也许是对网站上人身攻击的不支持。当然我不知道这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毕竟我不是法律专家。另外,原告开始的时候是试图把这个内容包括进去的,但大法官认为原告“had failed to pursue their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posting in the Supreme Court and so it does not factor in our analysis”。具体情况如何我不是太清楚。
最高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一点不奇怪的。它符合美国在言论自由上的一贯立场:黑白分明的绝对自由,either or, all or none, everything or nothing,如果限制了一点点的言论自由必然导致限制所有的言论自由,绝对不能开一个头。不过大法官Roberts的话还是承认了言论的力量:它能激发人们的行为,也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痛苦。但是他也是点到为止,话锋一转,马上又强调起言论自由的重要性。那被巨大痛苦激发起来的会是什么行为呢?是反唇相讥,还是恶言对骂,还是拳脚相加,还是拔枪火拼,还是武装暴动,还是。。。?大法官没有说,但是他好像假定不管是什么伤害性的言论,听众的反应都会是平和,理智,和隐忍的,所以他们的行为应该是可控的。但是在人们受到伤害性言论挑衅时,难道他们真能够那么理智和隐忍?其实,人从来就不是理智的动物,对言论的反应也不总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一个人当面辱骂另一个人,对方可能二话不说一拳先把他鼻子揍歪。希特勒的言论极具伤害性,但是又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更是跟德国的公共事务有关,当然在当时也受到了保护。那看看德国人民被他的言论所激发起来的行为吧:那可是六千多万人的死亡。难道我们真能够视人们的理智和隐忍为理所当然?
我虽然不太熟悉美国法律,但就个人来北美生活这么久所积累的一些经验来看,个人认为美国高院对这一案例的判决应该是正确的。正如文中所述,“ 教会成员们的抗议都遵从了有关法案的规定,在距离葬礼地址1000 英尺以外进行; 因此,他们“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不过,从宗教角度来看,我不赞成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这种举动。宗教在社会发生灾难时,首先体现的是关怀。葬礼的意义就在于对逝者的追悼和对死者家庭的抚慰。所以,无论这个葬礼是以何名义(军方或家庭)举行,都是一种追悼仪式,这个时候出现的任何抗议,无疑都是犹如对遇难者和其家属的伤口上“撒盐”。从人道主义出发,也是不合乎情理的。至于美国有关军中同性恋合法化及美国家庭教育问题,以美国如此宽松的言论自由制度,随时都有表述的机会,但不应该是这个时刻。不仅于此,教会还更应该在丧礼结束后,以探访的方式表达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在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基础后,然后才可视其时机是否成熟,方可以合宜的方式指出这个家庭在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以指责,更不是以诅咒的方式。“God Hate the USA”,“ You are Going to Hell”,这其实已经完全背离了上帝的教导。
<P>多思:<BR>谢谢你的深入评论!的确,这个判决似乎有些自相矛盾的地方,但从原则来看,的确是战得住脚的。这也是法制国家的特点吧,一切尽量按照原则办事,尽管这种原则有时有悖情感。</P> <P><BR>西岸:<BR>谢谢你的长评。你说的“People vs. Larry Flynt”好像不是一个高法判决的案件,而是关于一个案件的电影,对吧?你真正指的类比案例应该是 "Hustler Magazine vs. Fawell", 对吗?这个案子中,高法的裁决是,“the First Amendment's free-speech guarantee prohibits awarding damages to public figures to compensate for emotional distress intentionally inflicted upon them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A>)? <BR></P>
下面这个是"People vs. Larry Flynt"的片断,结尾处的一段话大概可以作为这个案件的注解:
"Unpopular speech is absolutely vital for the health of our nation....I'm not trying to convince you that you should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I do not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But what I do like, is that you and I, live in a country where we can make that decision for oursel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