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s://youtu.be/leuMuOQ0JrM?si=QJUBrYpNeILLjHzx




~~~~~~~~~~~~ 
回覆:14#修正案 概述:第1-2頁 回覆:“美國官員”:第3-6頁 回覆:“叛亂”:第7-10頁 回覆:憲法背景:第11-12頁 補充:第13頁 漢斯·馮·斯帕科夫斯基,《每日信號》:“選舉干擾: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將特朗普從投票中除名。
首先,第14修正案第3節僅適用於以前是“國會議員”、“美國官員”或州官員的個人。 當選的個人——如總統和副總統——不是第3節所指的官員。
其次,沒有聯邦法院判定特朗普參與 “叛亂或叛亂。” 事實上,參議院在第二次彈劾中宣布特朗普無罪。
第三,一些學者聲稱,在1872年和1898年《大赦法》之後,第3條甚至不再作為憲法事項存在——今天法院完全忽視了這個問題。
第四,先前的法院裁決認為第3條不是自行執行的,國會從未通過任何規定執行的聯邦法律,這意味着科羅拉多州最高法院等法院沒有執行第3條的法律權力。
補充: 漢斯·馮·斯帕科夫斯基,《每日信號》:“法官沒有法律權力禁止特朗普參加2024年投票” 漢斯·馮·斯帕科夫斯基,《每日信號》:“2次司法罷工,反對阻止特朗普投票”
喬什·布萊克曼和塞斯·巴雷特·蒂爾曼,橫掃並強迫總統進入第3節,第28 TEX. REV. L. & POL.(即將於2024年)
我們的研究建立在十多年的獎學金基礎上,遺憾的是,這些領域在現代法院和獎學金中被忽視了,但在19世紀60年代本可以很好地理解......
首先,第十四修正案第3節是否自我執行的問題不能通過指出第十四修正案第1節或憲法的其他條款來解決。 這些領域的判例法不支持任何憲法條款是自我執行的假設。 川普沒有根據任何聯邦執法立法被取消資格。
其次,在格里芬案中[由首席大法官Salmon P.裁決的聯邦巡迴法院案件。1869年追逐。蔡斯明確表示,國會只能通過聯邦立法執行第3條。]首席大法官蔡斯寫道,第3條只能通過聯邦執法立法來執行。
這項決定是在第十四修正案批准後一年內做出的,關於第3條是否自我執行的合理證據,現在仍然是合理的證明證據。事實上,這一決定在過去150年的大部分時間裡被反覆引用,直到2020年左右才受到批評。 此外,傑斐遜·戴維斯案可以與格里芬案調和。如果大通是正確的,那麼各州就不能單方面將特朗普從選票中除名。
第三,第3節取消資格是由(i)參與對美國的叛亂或叛亂或(ii)向敵人提供援助或安慰的人引發的。一個國家不能說特朗普向敵人提供了援助和安慰,因為沒有真正的戰爭。而且,與Baude和Paulsen相反,任何人都不能因為向叛亂提供援助或安慰而被取消資格,因為第3節沒有列出此類罪行。取消資格只能來自直接的實質性犯罪:參與叛亂......
第四,為了第3節的目的,我們提出了實質性證據,表明總統不是“美國官員”,我們引用的眾多消息來源討論了這個問題;正如Baude和Paulsen所指控的那樣,沒有人在“秘密法典”中發言。如果我們是對的,特朗普根本不受第3節的約束。如果我們是對的,那麼各州不能根據第3節的授權單方面將特朗普從選票中除名。此外,如果我們是正確的,那麼就沒有必要決定第3節是否自我執行,或者特朗普的行為是否相當於參與叛亂或叛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