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淺論2】屬性與本質:合乎道之德即為道德 文:格致夫 第一篇通過分析文獻中所見的幾個有代表性道德定義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一個簡明新定義:道德是社會對個體或群體行為正當性的柔性約束。明確了道德的概念,本篇就來談談道德的屬性、本質及甄別標準等問題。 早前,曾發過一篇《為自私自利天性吶喊! --- 試論人的生物屬性與社會屬性》。其中就人的生物屬性(動物性)與社會屬性有過粗淺探討。顯而易見,道德理念是以人的生物屬性和社會屬性為基礎的。再具體一步,就是叔本華的觀點:同理心是道德的基礎。 現代社會的所謂文明人(社會人)身處物質與精神雙重文明的時代,與身處茹毛飲血的遠古蠻荒時代的野蠻原始人(自然人)相比,其本質的區別何在?不難發現,接受道德約束是社會人區別於自然人(生物人)的本質特徵之一。作為現代人,不管其世界觀、價值觀多麼不同,對道德觀念有怎樣的認識,在一點上必然是一致的:即都不能完全否認道德不可或缺的制約功能!
1】道德的幾個基本屬性 (1) 道德的類屬特點:它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首先是作為一種群體意志的體現,然後才內化為個體意志的自律性約束。在一個成熟、健康的社會,它一般不具備形下的“工具”特徵。所謂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的道德大棒、道德綁架、道德法庭等現象的正常反應或過度渲染,客觀上源於社會本身的不成熟或不健康!主觀上源於對道德形上特徵的視而不見或刻意歪曲。現實是,無論怎樣誇大道德的功能和作用,都不足以改變其柔性約束這個基本面。 (2) 道德行為模式:屬於群體與個體意志的有效調適與妥協,表現為個體的利他效應。道德體系和觀念是主導性群體意志的反映。這種外在群體意志的產物最終內化為個體的柔性約束機制而發揮利他作用。 (3) 道德的功利特徵:表現為群體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契合。這是道德機制存在的全部原因和基礎。因此,道德的最大功能在於調整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間可能發生的某些類型的衝突,實現兩者間的平衡與妥協。 (4) 道德的約束特點:表現為非制度化的柔性限定性。守德則有德,棄德則無德。道德僅對遵守道德者有意義,對於不遵守道德者,道德便不存在。正所謂“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鉻”!而另一層面的法律正好相反:守法則無法,棄法則法存。對於守法者而言,在任何法律面前都是自由的,猶如法律不存在。而對於違法者,法律才會顯示其應有的剛性威嚴。 (5) 道德的演變性。它表現在兩個層面:1)不同民族、不同時代的道德體系內容具有一定差異。這點很容易理解,就不具體展開了。2)道德概念本身也可能隨着社會文明的發展而發展。中國古代的“德”與今天的“道德”屬於具有傳承關係的同一概念,但兩者的外延是不同的。古人對德的理解要寬泛得多,這與古代自然與社會科學均不發達,沒有學科劃分,已知概念太少,特別是缺乏現代法治觀念等有關。因此,古代的德涵蓋了一些今天屬於法律層面的內容。這就給人一種印象,古代的德並非那麼柔性,而具有一定剛性!這是沒有分清古、今道德概念已有很大差別的緣故! (6) 道德的穩定性。僅強調道德的演變性難免失之偏頗。在具有族群意義的規模群體中,道德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對於一個民族或國家而言,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道德體系的基本內容保持相對穩定。而某些最基本的道德內容甚至具有恆久性。一般而言,利他性越顯著的道德內容,穩定性越高。
2】道德的本質 利他性是道德在功利意義上的本質。人類作為群居性高等動物,一定程度的自覺利他行為必然有利於整個族群的生存與發展。在這一層面,還可以進一步將道德理解為讓度個體自由、利益的一種取捨原則。 而規則性則是道德在社會組織意義上的本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任何有效運行的組織都離不開規矩。而這裡的“規矩”可以包含多個層面,但不可或缺的正是道德!儘管它基本上屬於其它更嚴格規矩的補充。 而從自然與社會運行規律的層面看,道德的本質乃合乎“道”之德。這個思想完全源於老子的《道德經》。當然,此道德非彼道德。借用老子“道”這個理念,可以完美揭示道德之本質。老子的“道”既是事物生生不息的運行規律,也是人類行為之法度、準則。道德最深刻的本質就體現在合乎“道”上!這個合乎“道”的要求也是道德的終極標準。
3】“大公無私”是“存天理,滅人慾”的翻版! 無疑,道德是社會正面價值取向的一種反映。但是,學習雷鋒不是道德的要求,扶危濟困也不是,見義勇為、為國捐軀更不是!這些都是高尚且令人敬佩的行為,遠超道德的要求。合乎“道”之德並不意味着必須高尚。因而追求高尚並非道德之本意。相反,是對道德另種方式的曲解和拔高。無助於道德自身的健康發展。 在那個遠去的荒唐時代,“大公無私”曾在“鬥私批修”的口號聲中成為一種普遍性道德標準要求。今天,我們不難發現,所謂“大公無私”是違背人趨利避害生物本性的。因為“無私”意味着生物屬性的喪失!就實質而言,“大公無私”就是“存天理,滅人慾”的翻版! 這是違背生物自然規律的。因而不可能長久存在。而人的生物本性是人的社會屬性的基礎,生物屬性對社會屬性起物質支撐和保障作用。維護人的生物屬性權益,也就成為一種必需。
4】道德行為的甄別標準問題 那麼,甄別一般性道德行為的基礎性標準究竟是什麼呢?在本人看來,在文明發展的現階段,以不損害他人權益和自由為基本原則,合乎常理常規之德行即構成道德行為的基本判別標準。此外,不應再有其它拔高性標準。儘管不可否認,在未來的某個高級文明階段,這樣的標準或許會被取代。 當然,作為社會組織性團體和個體,完全可以有高於這個基礎性標準的特殊標準。例如,黨團組織、各種行業的職業道德要求等。正如在工程技術領域,企業或行業標準可以高於,但不得低於國家標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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