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驚的薄熙來案人民審判論! 文:格致夫
紅歌會網有篇署名文章《進步、希望與中國同在——從濟南薄熙來案庭審談起》,應該說,該文中的有些觀點筆者是認同的。但另外一些觀點,令人非常遺憾,不僅很難苟同,而且感到震驚!
該文竟然援引劉少奇悲劇性例子:“文化大革命中,劉少奇主席曾經說過‘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今天在薄熙來的案件審判中,我們又一次真實的看到了中國歷史在我們面前展開;…… ”
文革中劉少奇含冤而死悲劇可以拿來與薄熙來以法受審相比嗎?!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家主席劉少奇說出“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這樣悲情的話,恰恰反映了文革中其未經任何審判程序淪為階下囚後的無奈心情!在公檢法被砸爛,法製成為空白的荒謬現實面前,即使身為國家主席,也不得不在精神上訴諸於沒有任何保障的所謂人民未來的“審判”。這是對無法無天的文革荒唐野蠻行為的控訴,是這個國家及其子民的重大悲劇和災難性教訓!更是歷史的辛辣諷刺!在中國致力於建立和完善法治社會的今天,該例絕非可以援引的正面“案例”,而是觸目驚心的反面教材。
筆者不希望對該文作者引用目的做負面推測,寧願相信只是一時疏忽。但對該作者在薄案上的立場,大家應該不會有疑問,看看其明顯的傾向性表達就會明了。
作者寫道:“至於被告人薄熙來,我們對他的心情十分複雜;如果他在法庭上所有為自己的辯護都是真實的,那我們可以毫不遲疑地說,他是鳳毛麟角般的當代中國政治舞台上的佼佼者。事實上公訴人對他指證的作為大連市長和商務部部長期間受賄和貪污數額,都與他掌握的巨大的權力、以及完全可能由此而來的巨額尋租貪污受賄潛力不成比例。更重要的是我們看不到對他在重慶擔任地方最高領導時,有任何貪污和受賄指證;而如果他是真正的貪官,在這一階段他會突然變得清廉嗎?而如果最後在法庭上對薄熙來的貪污和受賄指控,包括所有的證據都已經確實無誤,我們同樣會對一位曾經被老百姓寄託了希望的領導人最終墜落扼腕而惜。”
非常遺憾!筆者對此處的觀點有幾點疑問。1】即使薄的自我辯護都是真實的,他就是“鳳毛麟角般的當代中國政治舞台上的佼佼者”嗎?政治舞台上佼佼者的標準不僅僅是沒有犯下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罪吧?作者是否該述明其政治舞台上的姣姣之處呢?何況,薄在陳述中就承認自己由於修養、能力、判斷等有限,對諸多指控負有責任。2】50步就可以笑100步?貪污受賄額度與其權力不成比例就可以說明是好官?3】可以用薄在重慶期間沒有貪污和受賄指控推論他不是貪官嗎?什麼樣的邏輯能夠推論出貪官一定在任何階段都會貪呢?4】沒有事實證據的邏輯推論結果可以作為審判證據嗎?
該文還表示:“無論是薄熙來、他的辯護人律師、濟南法院法官和公訴人,他們誰都沒有超越中華人民共和憲法和相關法律的權威,更重要的是他們誰也不能扭曲和代替公眾對薄熙來案件的道德和良知審判。”
作者在此一方面承認:“誰都沒有超越中華人民共和憲法和相關法律的權威”,另方面又重點宣稱:“更重要的是他們誰也不能扭曲和代替公眾對薄熙來案件的道德和良知審判。” 我們當然無意說公眾中的任何個體對薄案不能有與法律不同的認知和感受,亦不能否認每個人都可以對該案有基於道德和良知的判斷。但是,在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這類認知、感受、判斷恰恰不能拿來“扭曲和代替”法庭的合法判決!而該文的上述說法,即使沒有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是打着道德和良心的幌子褻瀆法治精神,挑戰法律尊嚴。更不必說邏輯上的混亂了!
該文中還有一個判斷:“如果在薄熙來案件中有關各方嚴格地按照法治精神、人道主義精神、以及更重要的道德和良心來審判這一案件;所有的人最終都會是贏家! ”
主張用所謂的“更重要的道德和良心來審判這一案件”則進一步表明:是作者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不同範疇和功能。合法審判不允許沾染道德和良心判斷,這是一個基本的法理原則和法制精神的基本要求。該文作者顯然對此缺乏明確清晰的觀念和態度。 正在山東濟南中院進行的薄熙來案公開審理,從已結束的四天法庭調查看,不僅透明度極高,程序公正,而且法官文明、人道,對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以及證人等都做到了平等對待,尊重和保障法律賦予他們的各項權利。薄案的審理體現了中國法治建設和完善的進步,也是公眾進一步強化法制觀念和意識、普及法律常識不可多得的良好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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