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的薄熙来案人民审判论! 文:格致夫
红歌会网有篇署名文章《进步、希望与中国同在——从济南薄熙来案庭审谈起》,应该说,该文中的有些观点笔者是认同的。但另外一些观点,令人非常遗憾,不仅很难苟同,而且感到震惊!
该文竟然援引刘少奇悲剧性例子:“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主席曾经说过‘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今天在薄熙来的案件审判中,我们又一次真实的看到了中国历史在我们面前展开;…… ”
文革中刘少奇含冤而死悲剧可以拿来与薄熙来以法受审相比吗?!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主席刘少奇说出“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这样悲情的话,恰恰反映了文革中其未经任何审判程序沦为阶下囚后的无奈心情!在公检法被砸烂,法制成为空白的荒谬现实面前,即使身为国家主席,也不得不在精神上诉诸于没有任何保障的所谓人民未来的“审判”。这是对无法无天的文革荒唐野蛮行为的控诉,是这个国家及其子民的重大悲剧和灾难性教训!更是历史的辛辣讽刺!在中国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的今天,该例绝非可以援引的正面“案例”,而是触目惊心的反面教材。
笔者不希望对该文作者引用目的做负面推测,宁愿相信只是一时疏忽。但对该作者在薄案上的立场,大家应该不会有疑问,看看其明显的倾向性表达就会明了。
作者写道:“至于被告人薄熙来,我们对他的心情十分复杂;如果他在法庭上所有为自己的辩护都是真实的,那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他是凤毛麟角般的当代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佼佼者。事实上公诉人对他指证的作为大连市长和商务部部长期间受贿和贪污数额,都与他掌握的巨大的权力、以及完全可能由此而来的巨额寻租贪污受贿潜力不成比例。更重要的是我们看不到对他在重庆担任地方最高领导时,有任何贪污和受贿指证;而如果他是真正的贪官,在这一阶段他会突然变得清廉吗?而如果最后在法庭上对薄熙来的贪污和受贿指控,包括所有的证据都已经确实无误,我们同样会对一位曾经被老百姓寄托了希望的领导人最终坠落扼腕而惜。”
非常遗憾!笔者对此处的观点有几点疑问。1】即使薄的自我辩护都是真实的,他就是“凤毛麟角般的当代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佼佼者”吗?政治舞台上佼佼者的标准不仅仅是没有犯下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罪吧?作者是否该述明其政治舞台上的姣姣之处呢?何况,薄在陈述中就承认自己由于修养、能力、判断等有限,对诸多指控负有责任。2】50步就可以笑100步?贪污受贿额度与其权力不成比例就可以说明是好官?3】可以用薄在重庆期间没有贪污和受贿指控推论他不是贪官吗?什么样的逻辑能够推论出贪官一定在任何阶段都会贪呢?4】没有事实证据的逻辑推论结果可以作为审判证据吗?
该文还表示:“无论是薄熙来、他的辩护人律师、济南法院法官和公诉人,他们谁都没有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他们谁也不能扭曲和代替公众对薄熙来案件的道德和良知审判。”
作者在此一方面承认:“谁都没有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权威”,另方面又重点宣称:“更重要的是他们谁也不能扭曲和代替公众对薄熙来案件的道德和良知审判。” 我们当然无意说公众中的任何个体对薄案不能有与法律不同的认知和感受,亦不能否认每个人都可以对该案有基于道德和良知的判断。但是,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这类认知、感受、判断恰恰不能拿来“扭曲和代替”法庭的合法判决!而该文的上述说法,即使没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是打着道德和良心的幌子亵渎法治精神,挑战法律尊严。更不必说逻辑上的混乱了!
该文中还有一个判断:“如果在薄熙来案件中有关各方严格地按照法治精神、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更重要的道德和良心来审判这一案件;所有的人最终都会是赢家! ”
主张用所谓的“更重要的道德和良心来审判这一案件”则进一步表明:是作者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范畴和功能。合法审判不允许沾染道德和良心判断,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原则和法制精神的基本要求。该文作者显然对此缺乏明确清晰的观念和态度。 正在山东济南中院进行的薄熙来案公开审理,从已结束的四天法庭调查看,不仅透明度极高,程序公正,而且法官文明、人道,对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以及证人等都做到了平等对待,尊重和保障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薄案的审理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和完善的进步,也是公众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和意识、普及法律常识不可多得的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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