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致夫:情理VS法理 张扣扣杀人案的准绳
今年春节期间,最扎眼的社会新闻当属张扣扣杀人案。35岁的张扣扣是陕西汉中南郑区王坪村人,为给22年前被打死的母亲(汪秀萍)报仇,农历大年三十,张携凶器杀害了邻居王自新(71岁)、王校军(47岁)和王正军(39岁)父子三人,两天后自首。
有人转贴当年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显示: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张扣扣之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案发时王正军尚不满18周岁,被判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9639.3元。
当年张扣扣仅13岁,成年后曾入伍两年退役回乡。此后张一直四处打工谋生。曾有报道称张是特种兵,据一知情村民告诉记者,他在部队是炮兵。而据当地政府微博官方通报,张当年是在新疆武警部队服兵役。
此案激起公众强烈反响,且泾渭分明地分为两极:许多人明确肯定、支持张扣扣为正义、尊严而报杀母之仇,称他是再版杨佳;而有不少人并不认同这类观点,新京报亦有评论:点赞杀人犯是混淆是非,不可依靠原始正义治国。
显然,对于这种极端案件,没有和稀泥的空间,尽管笔者也承认,两种对立观点都有其“动人”之处。而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在于厘清情理与法理的基本关系。
情感乃天性——无情未必真豪杰,无情难为文明人!
人之所以为人,“要件”之一,首先在于人是情感动物。而具体到爱母情结,几乎就是无条件的。可以不夸张地讲,对任何正常男人而言,杀母之仇大过天!这是正常母子情感纽带的必然逻辑。在这个意义上,同情、肯定张扣扣,甚至为其点赞,不能说全无道理,那毕竟属人性的最自然反应,具有原始正义性。
“津门学者金纲”的观点就颇具代表性:孝子复仇,于绝对优势下,并不滥杀无辜,知身后事,为免拖累妻子,于是不婚,是为仁;手刃仇家,并不苟且偷生,好汉自首,是为义;年三十,先祭母,后杀仇,是为礼;知晓人间法无望雪冤,转求自然法同态复仇之义理,且学得特种技艺,遂择机择时,一日提刀,成就夙愿,是为智。
而知名异议人士、安徽前检察官沈良庆的观点,实质上也是建立在情感同理心(而非法理)基础上的。他是这样表达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之类原始正义的存在和延续是为了弥补公力救济的缺失和不足。现代国家用更经济、公正、高效和可获得的公力救济禁止了私人暴力。沈还说:中共暴政下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得不到国家保护,自求多福也是无奈之举,虽然不符合极权国家实在法,但在自然法意义上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情的意义上,这类观点确实无可指责。但是,如果因为诉诸情理能够站住脚,就试图寻求法理的认同,就大错特错了!虽然很多时候,法理与情理并非对立,而呈现相当高的一致性。但在某些特殊案例中,两者的对立也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现实。也正是在这类法理与情理背离的情况下,才更能考验一个人的法治观念是否到位!
法理乃社会责任——情不移法,法不容情!
无容置疑,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高权威和最后防线。现代文明最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法治社会;现代文明人的基本素养之一就是法治精神。本案作为一件法律讼案,法理是唯一的准绳!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更高权威的理据。这一点即使有天大的理由也无法撼动。这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特别是文明社会成员理应明确、并不折不扣遵循的“天理”。
从法理的视角审视这个案件,至少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996年案的关键细节。如果前述法院判决书内容属实,王正军作为未成年人,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刑7年,在法理和量刑上,就算不上出格或枉法。具备基本法律常识者都不难明白这一点。尽管法律专业人士依然可以对量刑准确性在更高的层面存疑。至于所谓法治缺位、失责、或贪赃枉法导致张扣扣杀人等说法,在该案中缺乏必要依据。尽管从逻辑上,不能排除国人对法治伸张正义缺乏信任这个因素。至于判刑7年,3年就放出来的说法,如果是事实,倒是值得探究。
今年除夕日案关键事实。张扣扣一案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致3人死亡,即使考虑为母报仇的因素,毕竟法不容情,法理量刑恐怕没有多少轻判空间。一味站在复仇者立场上呼吁对张轻判,甚至将其美化为英雄,不仅仅反映出法治观念的不到位,亦将产生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而从报仇者本人的角度,他理应有准备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惩处。至于所谓杀人偿命的“自然法则”,那是建立在朴素的、非法治情感基础上的原始正义原则,在法律面前,并不存在法理基础,在现代文明社会,也就没有立足之地。
最后,有一个问题值得中国司法部门和法律工作者们深思:中国改开后重启法治建设使命已有40年时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亦有几年时间,为何张扣扣为报仇杀害3人后,仍有很多人肯定、支持他,甚至为其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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