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致夫:小偷逃逸意外亡 追者被起訴是哪家法治?
據《廈門日報》報道,今年3月13日凌晨,黃某正在家中睡覺,突然發覺外面有小偷偷家禽。便出門猛追,小偷往馬路上逃跑。當時正下着雨,路面比較滑。黃某追了一段路後,伸手抓到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脫,由於身體失去平衡卻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檢察機關認為,黃某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近日,黃某因之被移送漳浦檢察院審查起訴。 中國正致力建設法治國家,對於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進行懲處,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黃某雨天猛追小偷,致其逃跑過程中意外身亡,應該說也是人命關天的大事。當地公安司法部門介入調查處置,也是毋容置疑的合法程序,應該沒人對此有異議。 但問題就出在檢察機關調查處理的決定上:黃某居然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個決定令人十分錯愕和不解。筆者首先想到此事件一個假定性情節:假如在一追一逃過程中,因雨天路滑意外摔倒致亡的不是小偷,而是追者黃某,很想求證檢察機關,他們會做出怎樣的決定?是不是小偷反而沒責任了呢?小偷畢竟沒有命令黃某追自己啊!在此種情況下,黃某為了制止小偷的違法犯罪行為(亦屬見義勇為)而意外丟掉小命,豈不成了咎由自取?再考慮一個假定性情節:假如還是小偷因雨天路滑意外摔倒致亡,但追小偷者是人民警察,檢察機關又會做出怎樣的決定呢?他們也會毫不含糊地將這位警察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嗎? 而這個事件的實際發生過程並不複雜。現在就來看看,檢方對該事件做出如此令人意外的決定,究竟意味着什麼。 小偷屬於在偷竊財物這個違法犯罪過程中(逃離現場應屬該過程一環節),因在雨天路滑這一自然危境中自我安全防護意識和舉措缺失而意外致亡。假如神聖的法律追究黃某這位追小偷者的法律責任,這一追究行為的實際效果就是:保護實施違法犯罪過程中小偷的人身安全!換句話說,客觀上,法律變成了保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小偷人身安全的保護傘!筆者不是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而作為一位普通人的觀感是:沒有比這更荒謬的執法了!希望博友中有法律人士惠予指正。 再來看追小偷者黃某是何等冤枉。黃某凌晨起身,冒着危險追趕偷竊家禽的小偷(存在遭受小偷攻擊、以及摔倒傷害等多種潛在可能性),屬於制止小偷違法犯罪的正當行為,而其基本目的包括捉拿小偷歸案,令其接受法律應有懲處等,以免其繼續危害百姓財物安全。就這一目的而言,黃某的行為亦屬見義勇為!而該過程中的一個關鍵情節是,他並沒有採取以直接傷害小偷身體為目的暴力行為!小偷摔倒致亡純屬意外。就死亡責任而言,如上所述,完全在於小偷在特定自然危境中(雨天路滑)自我安全防護意識和舉措缺失所致。在這種情況下,追究黃某所謂的過失犯罪責任,其可信理據同樣是站不住腳和荒謬的。 如果這個案子果真做出如此判決,以後誰還敢追小偷、扒手?誰還敢見義勇為,制止偷竊及其它犯罪行為?甚至制止嫌疑犯針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成問題了!畢竟,誰也沒法預見,這類見義勇為、制止犯罪行動最終會不會導致嫌疑犯受傷或死亡! 吃瓜群眾作為所謂的圍觀者,固然沒有法律工作者的專業認識水平,作為社會群體的基本構成分子,亦不可按陰謀論的思維,毫無依據地推測和懷疑該小偷在執法隊伍中有保護者。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他們也並不缺乏人性中最基本的良知、正義感、是非觀念和公正之心。他們有理由、有資格拭目以待,圍觀法律給事件當事人和這個致力於法治建設的社會一個滿意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