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致夫:“收礼罪”与制度化反腐“基础设施”
报载,根据日前举行的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建议,将于10月底召开的12届1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议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增“收受礼金罪”。
“习大胆”履新伊始,即向官场严重贪腐现象果敢宣战,重拳出击,老虎苍蝇一起打,从低中级普通官员到省部级高官,甚至包括前军委副主席、前政治局常委,一大批各级官员应声落马,取得的反贪腐阶段性成果可谓空前。但随着铁腕反腐的深入,人们普遍认识到:运动型反腐终非长久之计,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官场贪腐顽疾,单靠“习大胆”的意志这类个人行为不够,仅靠中央巡视组钦差大臣们的铁面无私亦不够,甚至依靠能干无比的中纪委明察秋毫也还是不够,唯一可行的途径只能是花大力气搞好制度化反腐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不能说中国完全没有制度化反腐“基础设施”,从中共党章、党规、党纪,到中国宪法、国法、地方行政法规,都是这项“基础设施”工程的主体框架或构件。但普遍性的问题依然在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甚至某些方面呈泛滥态势!而其中一个关键性的核心症结是:究竟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不幸的是,这个本不该成为问题的基本关系问题,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并没有得到解决。明天召开的中共四中全会,其主题就是依法治国,人们有理由期待,此次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能够就这个基本关系问题,给出制度性回答和具体举措保障,从而为制度化反腐提供根本支撑。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故此,(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2)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两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而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给官员们送礼送钱,又不提出利益要求的情况,只是作为情感投资而送。这样,官员只是收受礼金,并不构成受贿罪。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违法官员就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受贿行为开脱。为打击官员的这类不法行为,早有法学专家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据参与草案的有关专家透露, 这次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的“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只是量刑比受贿罪轻。
无疑,找出漏洞,完善现有法规,避免无法可依窘境,是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在《刑法》中增加“收受礼金罪”,就是堵塞贪腐漏洞,完善法规的具体举措,更是制度化反腐“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个不但可以有,而且必须有!不仅如此,国家相关行政法规中,还应该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容许的收受礼品、礼金额度做出明确规定,以立足于防止贪腐。
同样有礼尚往来传统习俗、同为中国人社会的香港和台湾,对此就有严格法规。在香港,贪污没有最低金钱限额,非法获得10港元与1000万港元都是贪污。而台湾“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规定,公务员如遇利害关系人赠礼,应予拒绝或退还;无利害关系或一般正常社交礼俗,也不得收受超过新台币3000元赠礼,且一年内同一来源不得超过新台币10000元。
其他国家对官员收礼一般也都有严格规定。现据相关资料,列出几个国家的具体规定。 —— 美国政府颁布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政府人员可以接受不高于20美元的礼物。政府官员不得向上级官员送礼或者从另一个比他收入更低的同事那里收礼,但在特殊场合可以送10美元以内的非现金礼物。如果收受礼品总价值超过7000美元,将对其处以3倍的罚金,并可判处15年以下监禁。 —— 德国政府规定,公务员一般收礼不能超过15欧元。而柏林市新规将其限定在10欧元。 —— 英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140英镑,超过部分官员可花钱购买。否则,未来有可能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 —— 新加坡对公务员亦有严格规定,接受礼品金额不得超过50新元,超过部分必须上缴或个人出资买下。
最后,《刑法》中加入收受礼金罪、行政法规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额度,固然都是必要的,但必须承认,仅有这类举措,对制度化反腐“基础设施”建设而言,还是不够的,对彻底根除官场贪腐这一大目标而言,更是远远不够。需要完善、改革、创设的制度性举措还有很多!如,对根除贪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官员收入申报与财产公示制度已经提出多年,却始终得不到解决,如果“习大胆”真有诚意、有魄力,能在中国实现各级官员收入申报与财产公示,解决贪腐这一普遍性顽疾也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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