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被判无罪 堪称教科书级案例 文:格致夫
人在美国的中国著名脱口秀主持人周立波,于2017年1月爆出涉毒持枪案,经当地法院历时一年又4个月前后11次过堂,昨天法官判犯罪嫌疑人周立波无罪。但他承认开车打手机,故以交通违章罚款150美元,其它包括持枪等四项指控罪名都不成立,甚至没有提及涉毒!该案以这样的结局落幕,让不少人感到非常意外。
其实,这个案子在美国,并不算稀奇,新闻价值也不大。这倒不是因为美国人不知道周立波是只什么“鸟”,而是“剧情”和结局都太乏味!即使有11次开庭,也都是些程式化的东东,没人对这类老生常谈感兴趣。所以,海外关注此事的基本限于中文媒体,当然,主要还是国内媒体。
但这一点也不意味着该案应该忽视。在笔者看来,这个案子对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的中国而言,值得好好说道说道。考虑到国人可怜的法治意识,周案不是一般地有意义,而是堪称教科书级的案例!
那么,教科书级的案例应该具备哪些特点呢? —— 案情应简单明了,过于复杂的案子不适用于“教学”,有过教书匠经历者都清楚这一点; —— 案情应具典型意义,过于特殊的案例,亦不适合纳入教科书,否则,学生们可能八辈子也用不上; —— 结局宜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这才能有醍醐灌顶范儿,给学习者留下难忘印象; ——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案例必须体现最先进的法治理念,这一条如果还要强调,就等同于废话了。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周立波案是否具备这四方面特点。
1】该案案情非常简单。2017年1月19日凌晨,纽约州警方在长岛某地,将开车“蛇行”并打手机的周立波拦下。警方在车上搜出一把手枪,以及两袋毒品。警方随后将周立波和副驾驶座的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唐爽带回警局。 无疑,仅仅从这个事发过程,并不能得出案情简单的结论,其背后完全可能隐藏着无法想象的复杂内容!例如,毒品是怎么来的?这个来源问题就可能情节极其曲折,甚至可能牵出惊天大案。两位嫌疑人是否吸食过毒品?瘾君子的经历更不排除剧情非常复杂的可能。同理,手枪是怎么来的?属于合法持有?还是非法私藏?有子弹上膛吗?警方的这两大缴获就足以让剧情演变的跌宕起伏! 这还没提到两位嫌疑人的关系、他们深夜出行的目的,此前的经历,等等。如果你的想象力足够发达,或者具有侦探天才的素质,案情可能的发展简直没边没沿。 可惜,案情的现实发展,并没有给出色想象力多少空间,特别是最后的结局,让水面下的冰山永远没有机会露出!这就保证了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案例,无需“同学们”浪费太多脑细胞在弄清复杂案情上。
2】名嘴周立波先生一不小心就给国人贡献了一个典型案例。即使影视剧看得不多的人,也不属于整天沉浸在文艺作品中的文青族,对于警察拦下可疑车辆,并发现武器和毒品这类老套剧情也会耳熟能详。你能想象出比周案更典型的案例吗?
3】吃瓜群众最津津乐道的是波波同志的结局。而绝顶聪明的波波也确实不含糊,为洗刷罪名,先后换了三位律师。第一位,据称是美国华人圈顶级大律师,考虑到波波不差钱,不请最牛的律师才不合逻辑。但案子在该律师经手期间的“期望值”,居然是重罪——面临最多41年、最少3-5年的刑罚。 第二任律师名叫丹尼尔。随着案情的发展,在该律师努力下,第二位嫌疑人唐爽的案子被撤销。据新的预测,周立波可能走认罪协商路子 ,这样或许无需坐牢,但要做社区义工。 但牛叉的波波不愿善罢甘休,又请了大神级的第三任律师斯卡林。不服不行,大神就是不同凡响,辩护“标的”竟然是:无罪!等一下!那啥毒品、手枪等证据,都可以无视吗? 没错!在这位律师面前,那都不是事儿。这老兄把矛头对准了警察。搜集证据的过程不合法,证据统统无效!不服?你警察能拿出搜查当事人车子程序合法的证据吗?你们有搜查证?还是有当事人的现场签字画押?都没有,很好!他是口头同意的吗?很遗憾,我的委托人就听不懂英语!你们拿什么证明他同意了?拿不出证据?很好!哪还有什么好说,我的委托人无罪!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波波车里有子弹上膛的手枪,还有两袋毒品。波波还牛叉地打着手机,在马路上开车“扭秧歌”;法理就是这么个法理:由于警方搜查车子程序有瑕疵,攥在手里的铁证也就无效,案件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靠那张把死鸭子说活再跟他比谁嘴硬的嘴,周立波也能无罪!这是不是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4】最后,简单提一下该案审判理念先进在何处。法庭上,控辩双方打证据战,如DNA检验、电话公司手机通话记录等,都是最老套的程序,这里就不值得提了。在中国法庭上也每天都在上演。但是,证据再铁,它是怎么来的?取得过程合法吗?如何对待这类程序性问题,才是体现法治水平高下的又一个关键!程序正义不是摆设、更不是空话。它不仅是刑讯逼供的天敌,在真正的法治社会,被告与公权力互动的每一个微小环节,都应该不折不扣地体现出来。周立波案正是在程序正义一丝不苟的体现方面,足以成为国人的教科书。
或许有人会纠结,按照美国这种审判路数,岂不是给真正的罪犯提供了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没错!这种负面效应肯定存在。例如,美国最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有证据指向辛普森杀人了,也是仅仅因为取证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算一笔账,即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比较。因为程序正义的丝毫不妥协,导致极少数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是维护高水平法治的社会成本。而坚守程序正义的社会收益是,每个社会成员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的时候,都能指望获得公正、有尊严的对待!包括沉默权。显而易见,这个社会收益之大,让因此付出的社会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
当然,对于程序正义这个事情,也并非完全没有思考和异义空间。程序正义不应是绝对的,理应有一定的界限。片面地一味追求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也并不可取。或许应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性规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容许牺牲一定程度的程序“非正义”(瑕疵),而首先保障实体正义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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