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致夫:张艺谋748万罚款争议凸显哪些深层问题?
毫无疑问,作为最负盛名的公众人物之一,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导演张艺谋先生理当遵纪守法。在发生违法非婚超生、多年隐瞒超生事实、长时间拒不配合计生部门调查、无视媒体与公众质疑等一系列错误行为之后,张导和夫人陈婷能够改弦更张,诚恳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和错误,并向公众做出道歉,应该说是在正确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
日前,当地计生部门向张与夫人开出一张748万元的“巨额罚单”。据媒体报道,这对处于风口浪尖的夫妇已决定接受处罚,按征收决定书缴纳这笔社会抚养费,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任何具有起码法治观念者似乎都该承认,从张家角度出发,这是他们在正确道路上继续前行的逻辑必然。
但问题显然并非如此简单,网络公众舆论出现不少为张家鸣冤叫屈的声音就很说明问题。他们提出的种种理由亦绝非毫无道理。在笔者看来,这张748万元的“巨额罚单”及其引发的争议,至少凸显三个层面的深层问题。
1】社会抚养费概念混乱问题 有人问:“张艺谋的孩子,未来真的会消耗掉社会748万的社会资源吗?”这个问题涉及社会抚养费、消耗的社会资源、以及惩罚性罚款三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当地计生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适用法规,核算出张、陈夫妇因非婚生育3个子女应缴纳748万元社会抚养费。显然,这个“社会抚养费”不是依据消耗的社会资源计算的,而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张、陈个人收入按相关法规计算出来的。对于张家3个孩子,这份巨额罚单包括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或6倍,再加夫妇双方收入超出部分的两倍)。
这就立即产生疑问,当地适用法规里的5倍、6倍和两倍的计征强度依据何在?属于什么性质?是真正的社会抚养费吗?不难看出,这里不同情况下的几个倍数强度也不是依据“社会抚养费”概念确定的,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惩罚性罚款性质!但是,早在2000年,中共8号文件就已明确提出,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并体现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于是,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统一改称“社会抚养费”,并明确其为行政性收费,而非处罚性质。这一改变虽然解决了计划生育法法理上的瑕疵,却引起各地计生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社会抚养费”的概念混乱。从实质上看,这个“社会抚养费”的最大构成部分依然是惩罚性罚款!
这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今后修订相关法规时需要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部分公众因此为张家鸣冤,显然有一定道理。但能否因此支持张艺谋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诉讼呢?这又涉及到另一层面的问题。
2】法治观念与道义感问题 有人认为,张艺谋最不应该做的就是交钱消灾。他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非常令人遗憾!这种看上去相当公平、正义的观点,实质上,是颠倒了道义感与法治观念的正确次序。现行法律,无需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瑕疵,也理应具有最高权威。这在法理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没有任何人可以成为例外。不仅张艺谋不行,国家元首也不行。
即使现行计划生育法规存在问题,即使748万元的所谓“社会抚养费”是一种与事实不符的曲解,即使张艺谋的3个孩子不可能消耗那么多社会资源,只要当地计生部门在引用适用法规和具体核算上没有问题,这个74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就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张艺谋夫妇就该老老实实地认罚。这与他们现在是否面临巨大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压力无关。认缴罚款只是遵纪守法的正常行为而已。
相反,假如张家真的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没有胜算的可能。就是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关注,也不会有什么实际帮助。对此案例,所谓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与法律权威、公平、正义等无关,其深层原因正是缺乏应有法治观念的表现。由此,亦可管窥,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生育权与生存发展权问题 自张艺谋超生事件曝光以来,就有一种时髦的代表性观点流行:必须捍卫人们的生育权自由!并因此否认计划生育法规的合法性,或认为这是一部恶法。表面看,这一提法具有相当程度的正义感,似乎足以登上道德山的顶峰,因而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和迷惑性。但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至少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再考虑。
首先,生育权自由与其它自由不同,它会产生重大后果和问题,即新生命的诞生、养育和自我发展等问题。一旦无法保障新生命的养育、发展权,生育权自由立即失去意义。不仅如此,这样的生育权自由还可能成为苦难的始作俑者!正如饥寒交迫的贫穷国家、贫穷地区所发生的那样。从这个意义上讲,生育权自由并非总是一种必须的自由。
其次,生育权自由带来对社会整体生存与发展环境的正面或负面冲击。对于人口压力大、自然与社会资源有限或匮乏的社会而言,生育自由产生无可辩驳的负面效应,给大多数人或全体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因此受到削弱、甚至威胁。而计划生育的直接结果正好相反。失去的是一种不见得有益的生育权自由,获得的则是所有人生存与发展环境的改善。
第三,计划生育对社会的一般效应类似于某些环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环境,控制气候变暖等恶化趋势,人类需要牺牲某些方面的自由。这种观念已经成为人类共识而被普遍接受。不能因为计划生育只在中国等极少数国家实行,就从西方的立场出发,声言不符合西方惯例,对其正当性予以否认。
另外,堕胎导致的伦理问题,虽然必然伴随计划生育法规的实施,但从根本上看,却并非计划生育本身的固有问题。计划生育的基本点在于避孕,这并不存在人道或伦理问题。避孕的概念和技术首先是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
总之,有人不是限于对堕胎、人为性别选择、不规范甚至野蛮执行计划生育法规等提出异议,而是从根本上否定计划生育政策,是缺乏站得住脚的理性依据和合理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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