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洋基队一粉丝赛间酣睡视频引发1000万美元官司 文:格致夫
在两个月前纽约洋基队和波士顿红袜队的一场棒球比赛中,26岁的安德鲁·莱克特睡着了。这场比赛由ESPN向全国转播,酣睡的莱克特被摄像机扑捉到,并来回扫了两次。两位解说员注意到这个镜头,并用略带调侃的口吻评论了几句,大意说棒球场不是睡觉的地方,说他无视比赛等。
这段酣睡视频很快被人上传到棒球大联盟网站和YouTube,引起网民一片嘲笑。横来的羞辱让莱克特无法忍受,于是他聘请律师提起诽谤诉讼,将纽约洋基队、棒球大联盟传媒、ESPN电视台和两位解说员一并告上了法庭。莱克特为其遭受的“无休止嘲笑”诉求1000万美元的赔偿。
按常规理解,这种诉讼几乎没有成功的机会。原告莱克特虽然享有个人隐私权,但他应该清楚,赛场有电视转播,每位观众都有被摄入镜头的可能。当他购票进入赛场观众席时,就意味着放弃个人形象隐私权。而两位解说员的评论也算相当克制,基本属于符合事实的陈述,很难说构成对莱克特的贬损。至于网民的大量负面评论,更难说是几家被告的责任。
但话说回来,在美国这个独特的社会,常规思维不见得总是对的,法院的奇葩诉讼与奇葩判决案例不胜枚举。很多公众认为能够胜诉的案子没有成功,如诉辛普森杀人案。而有些认为没有希望的诉讼最终却成功了。对于莱克特的官司,在判决前恐怕也不能完全否定任何可能性。
这条新闻在美国网络媒体引发大量评论。如美国雅虎网该则新闻下的网民评论就多达500多条。绝大多数评论不看好这一诉讼的前景。很多人讥讽、嘲笑当事人莱克特异想天开,或脑子出了问题,竟然臆想观赛睡觉就能净上1000万!
但也有评论触及美国社会一些基本问题,提出的理性观点值得思考。在此引述几条。 —— 他处在法庭会认定为“公共场所”的地方,因此不应奢望有隐私权。数年前在蒙特利尔,一个家伙因工作时间去球场观赛被炒鱿鱼。他起诉刊登其照片的媒体,结果败诉。在公共场所做傻事,你或许就得付出代价。 —— 你必须思考清楚这是关于侮辱,还是赢得1000万的机会!我记得,在90年代针对美国人做过一项民意调查。民调的问题是:你认为成为百万富翁的捷径是什么?回答比例最高的答案就是起诉某人。到今天,似乎人们的想法仍然没有变。 —— 我们确实为诉讼而疯狂。我将这种现象归结为人口中过高的律师比例。他们总是在为自己创造捞一把的机会。事实上这阻塞了我们的司法系统,导致正常合法的案子不能及时审理。 —— 看看这里贴出的一些所谓自由评论吧。是该有自由,但不是用来羞辱他人。我敢打赌,如果这些评论是针对你的,你也一样会不干。这是由一些麻木不仁的人创造的新趋势的开始,在我们那个时代,这种行为称之为霸道。互联网社区简直令人厌恶。大多数评论者(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当面是不会说这种话的。这太令人悲哀! —— 因为有大量的评论对这场诉讼不以为然,考虑到美国司法系统的工作方式,我敢肯定他会赢得这场官司。此外,如果这是在佛罗里达,这家伙会得到5000万赔偿,评论员则得蹲30年大狱。 —— 在一定意义上,我同意这个案子有些轻率。那些恶评也确实不是直接来自棒球大联盟。但是,允许其会员在他们的网站上肆无忌惮地对那家伙进行露骨贬损,而且允许这些恶评长时间存在,其性质已经变为他们拥有这些东西。所以,如果客观上该案能迫使运营商对其网站论坛上的言论负起责任,那么它就是一件好事。实在有太多人弄些垃圾倾泻到网上,而这些东西,他们在现实中永远不会说出口。他们之所以这么干,是认为谁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因为是匿名并隔着电脑屏幕。事实上,这可归结为为网络欺凌,有人已经被因此定罪。如果网站运营商允许这种事情发生而不作为,他们理应被视为同样有罪。
相当多评论持一种类似观点:莱克特无意间在球赛现场睡着了,本不是什么大事,放宽心,沉住气,让那些网民娱乐一把,很快就会翻片儿,一段时间后没人还会想起这类小事。现在,整个事情似乎变成一个恶性循环。他打官司,是因为人们在互联网上嘲笑了他。而有关诉讼的消息传出后,只会引来了更多的议论和嘲讽,而他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经过这么一折腾,公众反而很难忘记他的所作所为了。
笔者毫不怀疑,良好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是一件好事,这也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但是,过犹不及。任何事情都有个度,一旦过了头,走向极端,好事儿也可能走向反面,最后酿成违背初衷的苦果。遇事动辄诉诸法律,借助律师的专业技巧,过度运用法规武器,甚或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以达到谋取私利或其它目的,恐怕只能是一种负能量的体现。视野更广阔一点看,这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对社会正常生活的干扰,势必增加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该事例值得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