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原罪”港律師公會聲明能站住腳? ——“港版國安法”銳評之二 文:格致夫
先來糾正太多媒體採用的一個錯誤說法:中國人大今天“通過‘港版國安法’”。事實是,該法還是一個子虛烏有的東東!本次人大通過的只是一個“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近期制定“港版國安法”。假如沒有該授權,人大常委會也沒有權力制定該法! ---------------- 冷靜觀察如洪水般洶湧澎湃的反對聲音,即使他們拼湊不出令人信服的任何理據,亦不難看出其邏輯:“港版國安法”尚未出生,就註定了帶有“原罪”!這些“原罪”至少包括但不限於: ——新法必然堵上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長達23年的法律空白這個大漏洞; ——新法恰恰體現那些壓根兒只想要“兩制”者們從骨子裡就抵制的“一國”法理; ——新法意味着港內外反對者們必將失去在一塊法外之地上恣意妄為的“好日子”! 什麼時候最需要客觀與理性?無疑,在審視香港“一國兩制”、“港版國安法”這類事情上,就是最依賴這類素養,也最能暴露這類素養缺失的時刻。 香港回歸已23年,至今卻一直“爬不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道坎——特區政府自成立之日即獲全國人大所授“尚方寶劍”——自行完成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項立法。 但令有人頭疼、有人遺憾、有人偷樂的是,特區政府都更換5屆了,此一重大專項立法依然尚無蹤影!按現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的說法,該立法至今“並無寸進”!不難料想,如果人大還不出手,究竟何日能出台該法,答案只能是遙遙無期! 除了法盲們有不同的“勇敢”解讀,毋庸置疑,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外之地這種事情是十足荒謬的,更是十足有害的。而香港在攸關國家安全這件大事上,恰恰成了近四分之一個世紀之久的法外之地!但凡有點客觀精神,但凡具備起碼理性的人,能否讓這一基本事實的荒唐嗎? 也正因為存在法外之地這個大漏洞,始於17年前就反23條立法遊行示威,港內那些與國家離心離德的政治勢力,在境外一些複雜勢力的暗中資助、指引、甚至操控之下,持續不斷地在香港鬧騰,得寸進尺,步步升級,從6年前搞“占中”,到去年“反送中”,終於演變為今天的直接“反中”!更狂妄到要搞分裂——公開祭出“港獨”旗幟! 那麼,中央政府眼中的香港,目前是怎樣一副景象呢?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有個歸納:“特別是香港去年反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 “近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 事實上,這一愈演愈烈的事態惡化,正在讓港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深受其害,港區社會安寧與和諧受到嚴重威脅,幾近蕩然無存! 世界上很多事情都有個度。中央政府已經展現出遠超必要的耐心——懷着良好願望等待了23年,期待香港自行解決這個十足荒唐的法外之地問題。但良好的願望只能是願望,現實卻一直事與願違! 客觀地看,事情一旦到了這種境地,也就沒有什麼迴旋餘地了。香港“反中亂港勢力”與外國“反華勢力”製造的種種事端與事態,不但把他們自己送上了一條政治上的“不歸路”,亦等於把中央政府逼到了不得不採取直接行動的“死角”! 無需贅言,由全國人大直接出台一部“港版國安法”,已成為一種邏輯與現實的必然,更是建立健全香港法治的必然! 畢竟,根據《基本法》第18條,凡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國家法律,就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頒布及實施,特區立法會也就失去染指的空間! 當然,不難想象,港內外的反對者們,包括美國等一些非友善國家的政府,必然或硬着頭皮,或歇斯底里地咬定,“港版國安法”天生帶有“原罪”! 到目前為止,“最像是”在用法理主持公道的是那份“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而焦點問題是,其所謂人大無權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論斷真能站住腳嗎?由全國人大立法在法理上真有問題嗎? 不客氣地講,香港律師公會的說法,只不過是出於律師善於鑽法律空子的職業習慣,硬着頭皮強詞奪理而已。一個最簡單的事實是,全國人大甚至有權修改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為何反而沒權力出台一部“港版國安法”,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呢? 按照《中國憲法》,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擁有廣泛的立法權。憲法第62條就明文規定,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並擁有“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且人大立法權的範圍,在憲法中並無明文限制。而制定法律的權力,自然也包括修改和廢除法律!香港《基本法》作為人大通過的法律,按照該法第159條規定,也可以由人大修改!“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中的結論也就不可能站得住腳。 香港律師公會聲明還提出3點“憂慮”:1)人大決定草案沒有保證“港版國安法”會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談及的權利及自由受《基本法》保障;2)草案提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該公會認為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及其執法權力含糊不清,質疑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條;3)草案提出司法機關應根據“港版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大律師公會認為此點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正在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 一個基本事實是,連“港版國安法”草案都尚未面世!大律師公會的這類“憂慮”、“質疑”、"觀感"都是建立在猜測上,缺乏基於事實的論證,也就不可能構成對人大出手合法性的法理否定!有人拿這個聲明作為反對制定“港版國安法”的法理依據,同樣站不住腳,換句話說,這是一根不合格的“救命稻草”。 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在回答記者時說得很清楚:人大此次立法並不取代《基本法》23條,特區仍有責任落實23條立法工作。對於有人稱此次立法削弱“一國兩制”的高度自治,她表示,這是罔顧香港特區和中央的憲制關係,亦罔顧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她相信,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容許維護國家安全的大事上留有缺口或空白。外國政客持雙重標準,外國政府無權干預。她還表示,在港版國安法大原則下,所有執法機構必須依法辦事,不可影響市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其關鍵意思是什麼?在全國人大出台“港版國安法”後,《基本法》第23條並未廢除,香港立法責任仍然存在! 格某判斷,為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和香港高度自治原則,特別考慮到中國法律與港區現行英國法律體系的差異與銜接問題,“港版國安法”不會太具體,主要是一些原則性的條款。這樣,也給香港立法會留下一定餘地,需要這個地方立法機構制定一部與“港版國安法”配套的“實施細則”或稱“實施辦法”性質的港區地方法律。 而那份香港律師公會聲明還聲言,“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力及義務的法律”。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就表示,“回歸前英國的國家安全事宜也由英國管理,有政治部門或特別任務部門,這要兩地協商”。 格某很懷疑,香港作為英國一塊海外殖民地,在被統治156年期間,這類“兩地協商”,究竟是在什麼範圍、什麼層級進行的?律師公會口中的“公眾”可曾“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力及義務的法律”?他們有任何反對的機會和空間嗎? 至於有人拿當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說事兒,同樣於事無補。該委員會本身的使命就決定了那只能是一個臨時機構,只是在香港回歸前過渡期,為完成《基本法》立法而做出的一項特殊安排。該委員會事實上也不存在定期更新機制,亦可證明其臨時機構屬性。而隨着該委員會成員的不斷自然減員,已經不具備履職功能,完全消亡只是時間問題!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近來,所謂的中國“戰狼外交”名聲可不怎麼好。而針對美國不斷傳出高分貝反對“港版國安法”的渲染,甚至制裁威脅,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這位女“戰狼”在Twitter上是這樣反問的:“美國有多少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美國可以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對幾乎所有事情立法,為什麼中國就不能在自己領土上制定一部阻止‘港獨’活動和其他激進分裂分子的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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