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原罪”港律师公会声明能站住脚? ——“港版国安法”锐评之二 文:格致夫
先来纠正太多媒体采用的一个错误说法:中国人大今天“通过‘港版国安法’”。事实是,该法还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东东!本次人大通过的只是一个“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近期制定“港版国安法”。假如没有该授权,人大常委会也没有权力制定该法! ---------------- 冷静观察如洪水般汹涌澎湃的反对声音,即使他们拼凑不出令人信服的任何理据,亦不难看出其逻辑:“港版国安法”尚未出生,就注定了带有“原罪”!这些“原罪”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新法必然堵上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长达23年的法律空白这个大漏洞; ——新法恰恰体现那些压根儿只想要“两制”者们从骨子里就抵制的“一国”法理; ——新法意味着港内外反对者们必将失去在一块法外之地上恣意妄为的“好日子”! 什么时候最需要客观与理性?无疑,在审视香港“一国两制”、“港版国安法”这类事情上,就是最依赖这类素养,也最能暴露这类素养缺失的时刻。 香港回归已23年,至今却一直“爬不过”《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这道坎——特区政府自成立之日即获全国人大所授“尚方宝剑”——自行完成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项立法。 但令有人头疼、有人遗憾、有人偷乐的是,特区政府都更换5届了,此一重大专项立法依然尚无踪影!按现任香港特首林郑月娥的说法,该立法至今“并无寸进”!不难料想,如果人大还不出手,究竟何日能出台该法,答案只能是遥遥无期! 除了法盲们有不同的“勇敢”解读,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外之地这种事情是十足荒谬的,更是十足有害的。而香港在攸关国家安全这件大事上,恰恰成了近四分之一个世纪之久的法外之地!但凡有点客观精神,但凡具备起码理性的人,能否让这一基本事实的荒唐吗? 也正因为存在法外之地这个大漏洞,始于17年前就反23条立法游行示威,港内那些与国家离心离德的政治势力,在境外一些复杂势力的暗中资助、指引、甚至操控之下,持续不断地在香港闹腾,得寸进尺,步步升级,从6年前搞“占中”,到去年“反送中”,终于演变为今天的直接“反中”!更狂妄到要搞分裂——公开祭出“港独”旗帜! 那么,中央政府眼中的香港,目前是怎样一副景象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有个归纳:“特别是香港去年反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公然侮辱污损国旗、国徽,煽动港人反中反共,暴力对抗警方执法,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 “近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通过立法、行政、非政府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插手和捣乱,与香港反中乱港势力勾连合流,沆瀣一气,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 事实上,这一愈演愈烈的事态恶化,正在让港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深受其害,港区社会安宁与和谐受到严重威胁,几近荡然无存! 世界上很多事情都有个度。中央政府已经展现出远超必要的耐心——怀着良好愿望等待了23年,期待香港自行解决这个十足荒唐的法外之地问题。但良好的愿望只能是愿望,现实却一直事与愿违! 客观地看,事情一旦到了这种境地,也就没有什么回旋余地了。香港“反中乱港势力”与外国“反华势力”制造的种种事端与事态,不但把他们自己送上了一条政治上的“不归路”,亦等于把中央政府逼到了不得不采取直接行动的“死角”! 无需赘言,由全国人大直接出台一部“港版国安法”,已成为一种逻辑与现实的必然,更是建立健全香港法治的必然! 毕竟,根据《基本法》第18条,凡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国家法律,就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颁布及实施,特区立法会也就失去染指的空间! 当然,不难想象,港内外的反对者们,包括美国等一些非友善国家的政府,必然或硬着头皮,或歇斯底里地咬定,“港版国安法”天生带有“原罪”! 到目前为止,“最像是”在用法理主持公道的是那份“香港大律师公会声明”。而焦点问题是,其所谓人大无权将“港版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论断真能站住脚吗?由全国人大立法在法理上真有问题吗? 不客气地讲,香港律师公会的说法,只不过是出于律师善于钻法律空子的职业习惯,硬着头皮强词夺理而已。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是,全国人大甚至有权修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何反而没权力出台一部“港版国安法”,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呢? 按照《中国宪法》,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广泛的立法权。宪法第62条就明文规定,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并拥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且人大立法权的范围,在宪法中并无明文限制。而制定法律的权力,自然也包括修改和废除法律!香港《基本法》作为人大通过的法律,按照该法第159条规定,也可以由人大修改!“香港大律师公会声明”中的结论也就不可能站得住脚。 香港律师公会声明还提出3点“忧虑”:1)人大决定草案没有保证“港版国安法”会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而该公约谈及的权利及自由受《基本法》保障;2)草案提出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构”,该公会认为该机构是否会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规管、及其执法权力含糊不清,质疑是否符合《基本法》第22条;3)草案提出司法机关应根据“港版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大律师公会认为此点令人产生一个司法机关正在或将会被指示如何判决的观感。 一个基本事实是,连“港版国安法”草案都尚未面世!大律师公会的这类“忧虑”、“质疑”、"观感"都是建立在猜测上,缺乏基于事实的论证,也就不可能构成对人大出手合法性的法理否定!有人拿这个声明作为反对制定“港版国安法”的法理依据,同样站不住脚,换句话说,这是一根不合格的“救命稻草”。 而香港特首林郑月娥日前在回答记者时说得很清楚:人大此次立法并不取代《基本法》23条,特区仍有责任落实23条立法工作。对于有人称此次立法削弱“一国两制”的高度自治,她表示,这是罔顾香港特区和中央的宪制关系,亦罔顾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权。她相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容许维护国家安全的大事上留有缺口或空白。外国政客持双重标准,外国政府无权干预。她还表示,在港版国安法大原则下,所有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不可影响市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关键意思是什么?在全国人大出台“港版国安法”后,《基本法》第23条并未废除,香港立法责任仍然存在! 格某判断,为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原则,特别考虑到中国法律与港区现行英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与衔接问题,“港版国安法”不会太具体,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这样,也给香港立法会留下一定余地,需要这个地方立法机构制定一部与“港版国安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或称“实施办法”性质的港区地方法律。 而那份香港律师公会声明还声言,“公众理应有机会考虑及辩论一条影响他们权力及义务的法律”。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就表示,“回归前英国的国家安全事宜也由英国管理,有政治部门或特别任务部门,这要两地协商”。 格某很怀疑,香港作为英国一块海外殖民地,在被统治156年期间,这类“两地协商”,究竟是在什么范围、什么层级进行的?律师公会口中的“公众”可曾“有机会考虑及辩论一条影响他们权力及义务的法律”?他们有任何反对的机会和空间吗? 至于有人拿当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说事儿,同样于事无补。该委员会本身的使命就决定了那只能是一个临时机构,只是在香港回归前过渡期,为完成《基本法》立法而做出的一项特殊安排。该委员会事实上也不存在定期更新机制,亦可证明其临时机构属性。而随着该委员会成员的不断自然减员,已经不具备履职功能,完全消亡只是时间问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近来,所谓的中国“战狼外交”名声可不怎么好。而针对美国不断传出高分贝反对“港版国安法”的渲染,甚至制裁威胁,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这位女“战狼”在Twitter上是这样反问的:“美国有多少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如果美国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几乎所有事情立法,为什么中国就不能在自己领土上制定一部阻止‘港独’活动和其他激进分裂分子的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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