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致夫:同性婚姻命名、反同、妥协与建设性
(一)话题的建设性 如果说有什么话题讨论中最需要建设性,同性婚姻问题就是之一。面对这个并不轻松的话题,其严肃性和现实性想必是大家都能意识到的。这里没有夸夸其谈的空间,更多是对同性恋带来的方方面面问题的现实思考、探讨和求证。不会有多少博友很自信地认为,已经思考过这个特殊现象可能带来的诸多难以想象的问题、后果及其未来趋势,特别是对所有人观念和现实生活的潜在冲击。至少本人此前是存在盲点的。
例如,信望爱小屋博友提出的这个问题:“把一个异性夫妇的孩子给同性夫妇,我们并没有征得孩子的同意,也许他/她长大后并不愿被这样领养,认为社会侵犯了他/她的基本权利。”。同性夫妻有没有收养孩子的权利?从法律保障其平等权益的角度,这个问题似乎毫无疑问,他们理当和异性夫妻享有同样的收养孩子的权利。但正如爱小屋博所提出的:谁能知道孩子是否愿意被同性夫妻收养?谁又能预料孩子懂事以后会不会感到纠结、不满,甚至产生怨恨?
从这类角度看,我不认为,对该话题的讨论会与以往很多讨论一样,除了“口水官司”,谁也改变不了谁,因而不会有多少实际意义。格夫就从诸多博友的见解中受益匪浅,除了完善自己的认知,尤其有益于现实生活中面对这个特殊群体及其带来的潜在影响时,该如何以恰当的态度和言行去有准备地和谐面对。这类收获就很有意义。也正因如此,以建设性的态度而非挑战、甚至敌意的心态参与讨论,就尤显必要。
(二)同性婚姻命名问题 在前文《我的同性恋观和几点质疑》中,本人对同性婚姻法规和命名的说法引发争议。原文是:“反对简单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以捍卫异性婚姻的本意。但赞同法规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平等权益。这是保障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也赞成给予这种特殊关系一个不同、但有尊严名称的建议。同性恋与异性恋存在客观差异,硬统一到一个名称下,就是一种绝对平等的谬论,更是一种虚伪。并不符合事实。如果两种婚姻只能一个名称才是平等,岂不是白人、黑人这种称谓也该禁止? ”
由于前文的主旨不是命名问题,首先要承认,那个表达很粗略,有些未达意,也很不到位。应该感谢BFTS和西岸两位博友的异议提醒了我,这个表达需要进一步明确,但在前文回复中因时间关系未做具体讨论,应该说还欠他们一个明确答复。现在先就这个问题,把我的思考明确一下。
正如BFTS博友的质疑,美国宪法的头三个词是“We the People”。这里的“People”包括了所有的白人、黑人和其他肤色的人。但是,首先他们是人,然后才是不同的、有点差别的人。白人、黑人只是解释人里面的一些不同的特征而已,所以白人、黑人这种称谓不会被禁止。对这个分析我没有任何异议。并且在我看来,这与我给予同性婚姻关系一个不同、但有尊严名称的建议一点也不矛盾。
按美国高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说法,美国宪法并没有关于婚姻的条款(由各州法律解决),即使该宪法有对通婚的具体界定,不也可以提出修正案吗?我认为,正如宪法中人的概念之下可以有男人、女人、白人、黑人等子概念,通婚或结合这个大概念下同样允许子概念,如异性之间的法定结合还是称为“结婚”(Marriage),而同性之间的法定结合,中文可以命名为“同婚”(同性婚姻的简称),而英文可以创造一个新词Sarriage(缩写于same-sex marriage),其相应的词形变化sarry,sarried完全没有问题,但名词Sarry有罕用的其它意思,除了是法国的一个地名,另据“Urban Dictionary”:Sarry—— modern name for a playboy. some one who is very flirtacious,即花花公子的别称。但一词多义算不上问题,何况词性不同。而不宜采用阿立博友提出的Garriage 和 Larriage的个人愚见是,这两个源于gay 和 lesbian 的词,就其长久以来的应用背景而言,会多少带有歧视意味,不太符合尊严这个要求。
而博友们反对另外命名同性婚姻的理由是,这样做涉嫌歧视和等级观念。西岸博友的这个观点就很有代表性:“如果可以对一个社会群体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比如同样的权利但用不同的名称来对待,也就是达到将其single out的客观目的,那么这种方式用在其他社会群体上就有合理性,比如‘定义华裔的公民权’(在高法被第十四修正案的官司否定)。”
这类反对理由要想站得住脚,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这样的问题:反映客观存在的男人、女人、白人、黑人这种不同的名称不存在等级或歧视意味,为何同样反映客观现实的“结婚”(Marriage)与“同婚”(Sarriage)的不同名称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等级观念或歧视行为呢?
女权运动反对已婚女士称Mrs 和未婚女士称Miss,因为这种区分客观上泄露了女性婚否这个隐私,而男性无论婚否都是Mr,客观上保护了这类隐私。这就是一种性别上的不公平待遇!因此顺利推出Ms这个新表达是完全合理的。假如有人继续不依不饶,仅仅因为Ms与Mr称谓不同,就以这是一种“区别对待的方式”为由加以反对,能否站得住脚呢?反对“结婚”(Marriage)与“同婚”(Sarriage)的称谓区分,在性质上恰似反对Ms与Mr的称谓区分,这与等级观念或歧视行为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在一个国家的民族问题上,现实生活和法律文件中,甚至对少数族裔这个敏感概念,容许进一步划分为可识别族裔(如亚裔)与不可识别族裔(东欧裔)。因为有平等权益这个前提,同样不会仅仅因为存在名称差异就指责为等级观念或歧视行为。否则难免有激进之嫌。至于西岸博友提到的“定义华裔的公民权”例证,很明显,区别定义的逻辑前提是有差别的公民权,这就违反了权益平等这个法律前提!而前文中区别命名的建议,有一个明确申述的前提:“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平等权益”。这与区别定义华裔的公民权的例子存在性质差别,不宜类比。
以愚见,与西岸等博友反对另外命名的理由相反,一个有区别的名称不但不是歧视,而且将更有利于保障其应有权益!另一个类比或许是必要的。对身体、生理有缺陷或存在障碍者,法律对这个群体就“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称为残障人群。获得法定残障人士身份者,不但确保了其合法权益,甚至可以获得额外福利等权益。有谁会认为这是对这个群体的歧视呢?
对同性婚姻给予全新命名,还有另一个正面意义。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者,无论是美高院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还是普通人,也包括万维网友,他们反对的一个主要理据是混淆、甚至损害了结婚这个概念千百年来的本意,更造成现实生活中的认知混乱。而给一个新名称,立即就消除了这个关键理由,反对的理据和基础顿时瓦解大半!将更有利于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固然也就更有利于这个特殊群体权益的有效保障。事实是,美国至少已经有两个州宣布将推迟执行高院现在这个不加区别合法化的裁决。足见其现实阻力之大。
自然科学对命名问题就足够理性。塑料这种新材料在功能上与金属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各种场合大量取代了金属材料。材料科学并没有简单地将其定义为金属的一种,如轻金属或软金属之类。而是创造一个新名称plastic。同样,人造混凝土在许多功能上类似于天然石材,还是命名一个新词concrete,甚至中文也造了一个新字“砼”。这类解决之道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严格、明确,避免可能带来的歧义。同性婚姻命名一个新称谓,也是同理。
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类似的例子。如在体育赛事中,双人赛类别下还有男双、女双和混双。有谁会提出,就只能叫双人赛,不能有男双、女双和混双的区别呢?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采用称谓上的区别,是一种避免现实理解歧义的需要。在美高院这种不加区别地简单合法化的情况下,信望爱小屋博友有一个很具体的描述:“当我说我结婚了,有人问我的太太是男还是女,我不会愉快,是对我的不尊重。”这个问题更进一步的混乱还会有:一个男人结婚了,旁人不能肯定他的家庭角色一定是丈夫;同样,一位女性结婚了,不意味着她一定是位妻子。这就意味着,所有男人、女人的身份都变得不清晰了!这类混乱不明是所有已婚男女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换句话说,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仅涉及这个特殊群体,而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可能带来某些影响的事情。
(三)原则问题与妥协的态度 应该明确,一方面,原则问题不能含糊其词,和稀泥并不总是可取。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件事上,什么是原则问题?宪法赋予合法公民人人平等的权利是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一点是宗教或任何其它理由都动摇不得的。因此,我们虽然可以反对美高院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一名称下的简单合法化,但我看不出,在赋予一个新名称,如“同婚”(Sarriage)之后,还有合法理据反对这个群体享受与异性婚姻同等权益。这个原则,无论是支持或反对美高院判决者,都不应该含糊的。此外,纯属个人观点(或许会有异议),我以为还应该明确另一个原则: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鼓励、不纵容同性恋情这种特殊性取向。
但另一方面,妥协是政治领域和现实生活中的必然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妥协,这个世界连一天都和谐不下去!我们每个人,从早晨醒来,到晚上上床,随时都可能面临需要妥协的大大小小“情节”。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现实问题上,除了需要保持开放的观念,在高院通过合法化判决后,妥协首先是守法的要求,也是达成共识的基本途径。可妥协并能够成为共识的部分有哪些呢?在我看来,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是首先应该妥协的部分,毕竟文明是一种起码要求。特别是对反对者而言,包括宗教原因导致的排斥,在面对同性恋者时需要一份谅解和彼此尊重的态度。另外,当面对同性婚姻所需的服务时,反对者更具建设性的妥协安排也是势在必行的。
(四)“反同者" 就当下北美和西方社会,我不认为存在多少真正的反同性恋和同性婚姻者,这里面更多的是误解。以罗伯茨等4位大法官为代表的捍卫传统婚姻者,绝非要跟同性恋这个群体过不去,更多的诉求是应该做出怎样更恰当的法律规定。当然,也必须承认,以宗徒信仰为背景的某些反对行为,需要进行理性反思和检讨。但就万维网友的讨论来看,反对一方基本上还是有相当分寸的。应该不难体会其求同存异的妥协意愿。反对的理由可归结为:同一名称下同性婚姻合法化带来的副作用,担忧客观上的鼓励效应带来此现象的蔓延,特别是对下一代的负面影响等。无疑,这是认同者和反对者都该冷静思考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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