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致夫:四中全会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之六大试金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无疑,能否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成法治中国,是检验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度是否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建成现代国家的关键指标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提出建设、完善、实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定了实现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一份建设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蓝图。这份内容丰富、长达16000字的文件中,不仅有重大决策、目标规划,也有路线图、行动纲领和具体举措,而换个角度审视,更可从中归纳出检验法治中国实现程度的6大试金石。
一、能否真正做到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第一大试金石。重大决定提出: ——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意味着宪法是法治中国的总纲领。 ——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两条是国人树立法制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首要准则。习大人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曾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就将宪法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至高无上的高度! ——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要确立宪法至上的尊严和权威,没有完善的监督、纠错机制是不可想象的。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全体国民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普及和加强,而前提条件在于官员对宪法的忠诚,包括设定宪法日、官员向宪法宣誓等在内的制度和组织措施显然都是必要的。
二、能否真正做到依法全面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第二大试金石。全会决定提出: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中国现行82宪法有一个突出优点,就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做出了充分规定。习大人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诚然,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必将大大强化宪法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反之,只有宪法至上的权威得到充分尊重,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两者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客观地看,中国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这也是民众反映较强烈的一个方面。 ——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共发展史就是一部依靠人民的历史,中共的主旨和主张也就离不开人民权利的保障与人民利益的追求。于是,全会决定又提出: ——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完善的法治,就不会有可行的民主。法治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民主法制化是对民主可行性的基本保障。因此,推进依法治国,亦有助于民主进程的推进和完善。全会决定同时规定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
——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的权利是现实司法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同样无法真正做到依法全面保障公民权利。
三、能否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第三大试金石。全会决定提出: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罕有阐述将法治提到了生命线的高度!显然,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毋容讳言,目前的实际状况却远非如此。司法不公现象依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比皆是。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司空见惯。选择性执法,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现象相当突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成为国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这些问题在全会决定中亦有明确表述。欲重建至关重要的政府公信力,破解影响全局的全社会性信任危机难题,解决司法公正乃破题之举,首当其冲。 ——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在纪念宪法30周年的那次讲话中,习大人曾特别提出:“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司法独立”这个提法,往往被看成西方国家独有的东西,该提法在中国几乎成了一个禁忌!习近平这个推进司法独立开展工作的提法应该是中共的一个突破,令人耳目一新。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无疑,这些都是保障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基本规矩。一句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一样都不能少!此外,全会决定还就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完善法规惩戒妨碍司法、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等等,做出了具体改革规定,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化保障。
四、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建成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第四大试金石。全会决定提出: ——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无疑,建设法治政府是有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心工程。法治政府更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主体标志。由此,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了。此外,全会决定还就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改革举措。 ——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习大人有一个形象说法,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包括网媒监督和公众监督在内的多部门、多层级监督机制就是这样的笼子之一。事实上,近年来取得的空前反腐成果中,有相当大部分是发挥网媒监督和公众监督功能,通过举报和提供相关线索才突破的。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无疑,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公平行政的基本要求,更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
五、能否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第五大试金石。全会决定提出: ——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中国宪法确立了中共的领导地位,而全会决定最引人注目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回答了中共作为执政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任何国家的任何执政党而言,最有效的约束只能来自法律。因此,执政党依法执政就成了建设法治国家关键中的关键: ——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可理解为执政党基于自律的基本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必须依靠切实可行的制度化、法规性举措: ——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人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这些具体规定和要求不能得到切实落实和执行,要真正做到依法执政,那是无法想象的!
六、能否建成法治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除贪腐顽疾是依法治国的第六大试金石。全会决定提出: ——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即将召开的12届1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议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增“收受礼金罪”。腐败问题是国人最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的顽疾,也是对中共执政合法性造成最大危害、构成最大威胁的突出弊端,攸关中共政权的生死存亡!习在中纪委一次会议上曾放出“狠话”:“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习李新政府履新两年来,已取得空前的反腐败成果,但只有建成法治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是彻底解决腐败顽疾的根本出路。而这一最终目标的达成,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人民满意的的基本诉求,更是实现共和国机体健康、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强盛中国梦的必要条件。
最后,六大试金石中的关键词是“试”,是实践,即贯彻、落实、实施、监督、纠正。通过六大试金石的检验,可以清楚,中国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已经走了多远,尚存在那些缺陷和不足。换句话说,六大试金石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是否达成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那块总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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