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被判無罪 堪稱教科書級案例 文:格致夫
人在美國的中國著名脫口秀主持人周立波,於2017年1月爆出涉毒持槍案,經當地法院歷時一年又4個月前後11次過堂,昨天法官判犯罪嫌疑人周立波無罪。但他承認開車打手機,故以交通違章罰款150美元,其它包括持槍等四項指控罪名都不成立,甚至沒有提及涉毒!該案以這樣的結局落幕,讓不少人感到非常意外。
其實,這個案子在美國,並不算稀奇,新聞價值也不大。這倒不是因為美國人不知道周立波是只什麼“鳥”,而是“劇情”和結局都太乏味!即使有11次開庭,也都是些程式化的東東,沒人對這類老生常談感興趣。所以,海外關注此事的基本限於中文媒體,當然,主要還是國內媒體。
但這一點也不意味着該案應該忽視。在筆者看來,這個案子對正在致力於建設法治的中國而言,值得好好說道說道。考慮到國人可憐的法治意識,周案不是一般地有意義,而是堪稱教科書級的案例!
那麼,教科書級的案例應該具備哪些特點呢? —— 案情應簡單明了,過於複雜的案子不適用於“教學”,有過教書匠經歷者都清楚這一點; —— 案情應具典型意義,過於特殊的案例,亦不適合納入教科書,否則,學生們可能八輩子也用不上; —— 結局宜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這才能有醍醐灌頂范兒,給學習者留下難忘印象; ——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案例必須體現最先進的法治理念,這一條如果還要強調,就等同於廢話了。
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周立波案是否具備這四方面特點。
1】該案案情非常簡單。2017年1月19日凌晨,紐約州警方在長島某地,將開車“蛇行”並打手機的周立波攔下。警方在車上搜出一把手槍,以及兩袋毒品。警方隨後將周立波和副駕駛座的麻省理工學院研究員唐爽帶回警局。 無疑,僅僅從這個事發過程,並不能得出案情簡單的結論,其背後完全可能隱藏着無法想象的複雜內容!例如,毒品是怎麼來的?這個來源問題就可能情節極其曲折,甚至可能牽出驚天大案。兩位嫌疑人是否吸食過毒品?癮君子的經歷更不排除劇情非常複雜的可能。同理,手槍是怎麼來的?屬於合法持有?還是非法私藏?有子彈上膛嗎?警方的這兩大繳獲就足以讓劇情演變的跌宕起伏! 這還沒提到兩位嫌疑人的關係、他們深夜出行的目的,此前的經歷,等等。如果你的想象力足夠發達,或者具有偵探天才的素質,案情可能的發展簡直沒邊沒沿。 可惜,案情的現實發展,並沒有給出色想象力多少空間,特別是最後的結局,讓水面下的冰山永遠沒有機會露出!這就保證了這是一個極其簡單的案例,無需“同學們”浪費太多腦細胞在弄清複雜案情上。
2】名嘴周立波先生一不小心就給國人貢獻了一個典型案例。即使影視劇看得不多的人,也不屬於整天沉浸在文藝作品中的文青族,對於警察攔下可疑車輛,並發現武器和毒品這類老套劇情也會耳熟能詳。你能想象出比周案更典型的案例嗎?
3】吃瓜群眾最津津樂道的是波波同志的結局。而絕頂聰明的波波也確實不含糊,為洗刷罪名,先後換了三位律師。第一位,據稱是美國華人圈頂級大律師,考慮到波波不差錢,不請最牛的律師才不合邏輯。但案子在該律師經手期間的“期望值”,居然是重罪——面臨最多41年、最少3-5年的刑罰。 第二任律師名叫丹尼爾。隨着案情的發展,在該律師努力下,第二位嫌疑人唐爽的案子被撤銷。據新的預測,周立波可能走認罪協商路子 ,這樣或許無需坐牢,但要做社區義工。 但牛叉的波波不願善罷甘休,又請了大神級的第三任律師斯卡林。不服不行,大神就是不同凡響,辯護“標的”竟然是:無罪!等一下!那啥毒品、手槍等證據,都可以無視嗎? 沒錯!在這位律師面前,那都不是事兒。這老兄把矛頭對準了警察。搜集證據的過程不合法,證據統統無效!不服?你警察能拿出搜查當事人車子程序合法的證據嗎?你們有搜查證?還是有當事人的現場簽字畫押?都沒有,很好!他是口頭同意的嗎?很遺憾,我的委託人就聽不懂英語!你們拿什麼證明他同意了?拿不出證據?很好!哪還有什麼好說,我的委託人無罪! 事情就是這麼個事情:波波車裡有子彈上膛的手槍,還有兩袋毒品。波波還牛叉地打着手機,在馬路上開車“扭秧歌”;法理就是這麼個法理:由於警方搜查車子程序有瑕疵,攥在手裡的鐵證也就無效,案件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靠那張把死鴨子說活再跟他比誰嘴硬的嘴,周立波也能無罪!這是不是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4】最後,簡單提一下該案審判理念先進在何處。法庭上,控辯雙方打證據戰,如DNA檢驗、電話公司手機通話記錄等,都是最老套的程序,這裡就不值得提了。在中國法庭上也每天都在上演。但是,證據再鐵,它是怎麼來的?取得過程合法嗎?如何對待這類程序性問題,才是體現法治水平高下的又一個關鍵!程序正義不是擺設、更不是空話。它不僅是刑訊逼供的天敵,在真正的法治社會,被告與公權力互動的每一個微小環節,都應該不折不扣地體現出來。周立波案正是在程序正義一絲不苟的體現方面,足以成為國人的教科書。
或許有人會糾結,按照美國這種審判路數,豈不是給真正的罪犯提供了逃脫法律制裁的機會?沒錯!這種負面效應肯定存在。例如,美國最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有證據指向辛普森殺人了,也是僅僅因為取證程序瑕疵,導致證據無效,辛普森被無罪釋放。
對於這個問題,必須算一筆賬,即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的比較。因為程序正義的絲毫不妥協,導致極少數罪犯逃脫法律的懲罰,這是維護高水平法治的社會成本。而堅守程序正義的社會收益是,每個社會成員在面對強大的公權力的時候,都能指望獲得公正、有尊嚴的對待!包括沉默權。顯而易見,這個社會收益之大,讓因此付出的社會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了。
當然,對於程序正義這個事情,也並非完全沒有思考和異義空間。程序正義不應是絕對的,理應有一定的界限。片面地一味追求程序正義,而忽視實體正義,也並不可取。或許應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建立一種平衡性規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容許犧牲一定程度的程序“非正義”(瑕疵),而首先保障實體正義的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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