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爾的民主觀是香港的出路嗎(四):民主的可能與必須(ZT)作者:溫志文
民主的可能與必須 一九四四年,尼布爾出版《光明之子與黑暗之子》,深度討論民主可能與需要。他在導言中明言:「人秉持公義的能力使民主成為可能,而人罪性中不公義的傾向使民主成為必須。」意思是,人性的道德與理性,使人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力,去建構一個權力分散的民主社會。而人性的罪惡,使社會必需以民主制度,來限制人性的敗壞所帶來的壞影響。
尼布爾推崇民主制度,因為他看透人性的罪惡,並試圖以民主制度,將這罪惡的影響減至最低。尼布爾認為個人的罪惡,尚且有機會被個人的道德作一點制約。但群體的罪惡遠較個人的罪惡可怕,群體也不能像個人般作出自我制約,反而傾向集體行惡。在一個不民主的國家,當權者的權力不受限制,可以任意行惡,任意剝削沒有權力的人。當權者以國家利益為名,其實是滿足利益集團的自私為實,犧牲沒有權力的人,以換取自己的利益。 當注意的是,不是人民有投票權,就代表社會擁有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不在形式,而是背後的精神。民主制度最重要的精神,是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受憲法保障,得到足以制衡政府的權力。管治者的權力不是永遠的,而是需要透過定期選舉,讓人民重新授權。而最重要的是,當管治者的罪惡為社會的帶來壞影響,則人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力,和平地褫奪管治者的權力。真正的民主制度,令人民能夠合法地抵抗政府,防止獨裁專制的社會出現,將人民從極端的災難中解救出來。
尼布爾並不盲目崇尚民主制度,因為要民主得到順利推行,還需要加上人民對於美德和善意的正面認識,並且人民願意在生活中促進謙卑和仁慈。這種人民的質素,需要靠各種教育方法和宗教資源來培養出來的。 尼布爾警剔希特拉的總統職位,都是由民主選舉所產生的。可惜當時德國在一戰後受到戰勝國欺壓,人民產生極端民族主義,導致民主制度失效。 總結而言,尼布爾深知人性是罪惡,看透社會的不道德性。於是,為減低集體的罪惡所帶來的壞影響,於是推崇民主制度,期望制度賦予人民權力,來制衡管治者的權力,避免人性罪惡所帶來的災難。
對香港的啟迪 尼布爾認為民主是可能,也是必要,對於香港同樣適用。 無可否認,香港社會近幾年出現嚴重的分歧。管治者的民望低處未算低,決策偏離群眾意願。而群眾起來對抗管治者,且行動越來越激烈。這分歧的根本原因,是權力失衡。管治者的權力不受群眾監察,可以任意妄為。群眾沒有任何和平的方法,來限制管治者的權力,於是訴諸越來越激烈的行動。 香港的權力如何失衡?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散,互相制衡。但實際上,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是在當權者的掌握之中。行政方面,特首由一千二百名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但有過半數委員都是明里暗裡聽命於當權者。結果特首隻是當權者的代表,並無群眾受權,不受群眾監察。去年的政改爭議中,政府提出的普選方案,被喻為假普選,因為提名權仍然被當權者控制着,群眾的選票並不帶來真正自由的選擇。立法權方面,立法會失去制衡政府的作用。親政府的議員,在立法會選舉得票並不過半數,但受惠於功能組別制度,有十多名議員能夠自動當選,令議席反而過半數。因此,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任何議案,只要投票就必定會通過。而在野派提出任何監察政府的議案,也會在分組點票之下,在功能組別贊成票不過半而被否決。 以高鐵為例,政府於二零一零年申請撥款,已經被質疑造價過高,成效存疑。但即使上萬名巿民包圍立法會,對投票結果都沒有絲毫影響,一投即過。到二零一六年,因為高鐵超支,政府申請追加撥款。當初對興建高鐵的質疑成真,公眾也有停工改建的聲音,認為成本效益更大。結果呢?在親政府議員過半數之下,超支撥款還是投票通過,而且審議至投票的過程,還帶一點醜陋。 香港的權力失衡,使財富分配不公義。群眾無權監察政府,於是訴訟其他途徑,包括越趨激烈的行動。香港社會近年的嚴重分歧,不民主的制度可算是問題的根本。 民主制度對於香港,是可能,也是必要。香港已經是成熟的公民社會,教育普及,香港人尊重個人的自由和價值,經濟實力位處世界前列,具備推行民主制度的條件。現在所欠缺的,是改變制度的時機,是當權者下放權力的勇氣和決心。 爭取民主,不是因為崇拜民主,而是深知人性的罪惡,以及社會的不道德,於是靠民主制度來限制這罪惡和不道德的壞影響。最重要的是,如果當權者的罪惡已經危害社會,則群眾可以利用選票,和平地將他更換。作為香港的每一分子,都應該為着爭取民主制度而努力。 (以上轉自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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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定義(ZT)
民主(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羅馬化:dìmokratía)(又稱民主制、民主主義,舊譯為德謨克拉西[1]、德先生),原意指人民的權力[2]:4722,是政體的一種形式,當中人民擁有平等參與公共政策的參與權[3]。當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權,是民主發展和憲法的核心議題。民主的基石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通訊自由、平等、公民權、選舉權、生命權[3]。民主是一種普遍公認之理想,提供保護和有效實現人權之環境[4]。其古代本義是「公民的統治」,即「主權在民」,是一種國家制度,國家權力由公民直接或間接行使。從其字面上來看,代表着主權在民,即「公民做主」。民主用於國家形式,即成為一種國家制度[2]:4722。
賴利·戴蒙德指出,現代民主包括四個關鍵要素: (1)透過自由和公正的選舉產生政府; (2)作為公民積極參與政治和公民生活; (3)保護所有公民的人權; (4)法律和程序同樣適用於所有公民[5]。
民主國家應該具備的最小需求: 由「人民」以某種集體的步驟達成政治決策。非屬於其成員的人則不會參與。在現代民主制度里成為人民成員的資格是成年的國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權通常即等於人民成員的資格。 擁有供人民居住和進行決策的「土地」。在現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國家,由於它與國家的母國一致,人民和民主的過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國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國所治理,則不能被稱為民主制度:因為其人民與土地並不一致。 有着一種決策的過程,這種過程要不是透過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決定,便是間接的由人民選出的議會決定。 這種過程被人民視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們接受國家決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過程產生的結果才會被人民所接受。 在假設擁有足夠支持者的情況下,這種過程能夠「有效地」改變政府的現狀。虛假的作戲選舉、事先安排好選舉結果的選舉都不是民主制度。 在民主國家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擁有主權:如果有其他更高層的權威能否定民主選舉產生的結果,那麼民主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記名四原則。
民主化浪潮
在20世紀裡接連出現了數波的「民主化浪潮」,許多都是因為戰爭、革命、去殖民化和經濟情況產生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鄂圖曼帝國和奧匈帝國的瓦解使歐洲產生了許多新的民族國家,其中大多數都採用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成年女性在1920年代逐漸獲得選舉權。法西斯社會運動的崛起,納粹德國、義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法蘭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薩拉查等獨裁政權的出現,都大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發展,使1930年代被稱為「獨裁者的年代」。其中納粹黨首希特勒1933年經由民主選舉勝出獲得德國總理職位,然後在德國全民狂熱的民族主義情緒中轉為獨裁統治。而大多數殖民地國家的狀況則依然未受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則扭轉了西歐的這種趨勢。在同盟國占領下的德國和日本成功的進行民主化,成為後來政權改革的理論模型。大多數東歐國家則成為非民主的蘇聯衛星國。二戰之後也產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獨立的國家大多也採取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戰後,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採取了自由市場經濟,並發展出福利國家制度—反應出其選民和政黨的一般共識。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國家和共產國家都有相當高的經濟成長。到了1960年代,絕大多數民族國家在名義上都採納了民主制度,不過世界上大多數人口所生活的國家依然都只有不實的選舉制度,民主制度也沒有徹底實行(尤其是在共產國家和前殖民地國家)。 在接下來的民主化浪潮中,則使許多國家出現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軍事獨裁國家在1980年代初期轉變為民主制度。東亞和南亞的許多國家也在1980年代後期陸續民主化。在蘇聯和其他東歐共產國家,1980年代的經濟停滯和對於共產黨統治壓迫的憤怒導致了蘇聯其他東歐共產政權的徹底瓦解,也促成冷戰的結束,這些國家也都展開民主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這些新的民主國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經濟上接近西歐的國家(如波蘭)往往改革較為成功,現在有的國家已經成為了歐盟的新成員。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布至一些非洲國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數量是有史以來的最高點,而且仍繼續增長。許多人推測這波潮流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自由民主製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標準為止。這種預言成為法蘭西斯·福山的「歷史終點」(End of History)的理論核心。 (以上轉自維基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