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开讲》自由民主体制与共产极权专制的角力(ZT)香港《苹果日报》被迫于24日吹熄灯号。这是言论自由最黑暗的一天,举世同声谴责。继中共掌控香港的司法后,又控制港人的言论自由,显示中共将于香港采取「一国一制」的共产极权统治,「一国两制」已成明日黄花。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言论自由与自由市场机制受到中共独裁政权摧残之际,美国会前所通过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是否能透过经济施压发挥制衡独裁政权的作用,将是自由民主国家体制跟共产极权国家体制角力成败的关键因素。 根据该项法案,如果中国持续迫害港人的自由与人权,美国将取消对香港的贸易优惠及独立关税优待。这将使得香港丧失全球自由贸易、金融与经济中心的功能,外资大举撤退,不愿经由香港进入中国;经由香港进入中国的转口贸易将大量萎缩;中国人民币将无法透过香港的金融机制在国际上通行。这些都将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
面对美国未来可能取消香港优惠待遇的施压,中国是否会因为考量经济发展,而停止将独裁之手伸进香港?抑或中共认为这几年香港占中国经济总产值的比例越来越少,上海、深圳亦可取代香港的贸易与金融功能?亦即中共认为这四十年来中国开放后,结合市场经济与有效率的共产集权统治,所发挥的施政效能优于资本主义自由却无效率的民主国家施政? 中共对香港的强硬作法,显示其背后的国家治理逻辑。政府给人民经济自由「发大财」,人民就不用享有政治与言论自由,无需护卫自己的人权?依照中共的观点,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因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这几年的治理效率已凌驾民主国家,让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交通建设四通八达,大城市高楼大厦林立。 但中国表面上建设蓬勃发展的背后,却牺牲很多人民权益,公共工程品质有问题。政府强拆民房,人民没有获得适当补偿,人民怨声载道,抗议无门;因无民主选举机制,官员由党委派,缺乏议会与舆论的监督,厂商申请水电等需走后门,官员腐化严重;中国新盖的高铁塌陷,长江三峡大坝出现不少缺失等公共工程偷工减料问题;河川污染、空气污衊,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医疗公卫落后台湾、日本与欧美等国家;贫富不均、城乡差距与区域发展不均持续扩大,国民平均所得仍远低于台湾、欧美日等民主国家。 在中国共产党独裁结构下,贪官污吏横行,司法为政治服务,人民财产权、言论自由无法受到保障,一切以共产党的利益为优先考量。这几年中国更实施「数位独裁」,以高科技监控人民的行动、言论,尤以新疆百万人的「教育营」更是严重践踏人权。 而中国自豪的经济起飞,竟然是依靠不公平贸易措施及盗取欧美国家智慧财产,在美国对中国展开严厉的贸易战后,中国经济受创惨重,暴露了中国因无民主与自由经济体制,经济无法健全发展的缺失。让人怀疑上海可取代香港,中国如何度过经济危机? 在美国领导民主国家抗衡独裁中国,中共面对美国经济制裁的考验时,是否有本钱抗拒美国的经济施压,持续压制香港的人权与自由,正考验自由民主体制与共产独裁谁优谁劣,全球瞩目。中共的后续作法与其往后的对台策略息息相关,蔡政府必须掌握情势,善用国际力量,全力因应。 (以上转自台湾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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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ZT) 言论自由(英语:Freedom of speech)是一种基本人权,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的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或他人报复。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简单地说,言论自由就是当自己国家的政府官员违法或失职,或任何人做出违法或缺乏良心的言行举止,如人权团体对罪案受害者的作为看似没同理心时,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言语大力批判而不必担心会发生甚么事的自由。
定义言论自由通常被理解为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当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及发放传递资讯或者思想的行为。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任何国家通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发表诽谤中伤、猥亵、威胁伤人、煽动仇恨或者侵犯版权和隐私等言论或者资讯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都被禁止,而表达意见时也需要注意时间、地点和礼仪。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确认言论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显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1][5]。《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际人权法》中亦确认言论自由为一项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指「人人有权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见及主张」及「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发表主张和意见,此项权利包括寻找、接收和传递资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国界。」第19条亦指出,这些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行使时必须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确保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响。[6][7][8]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九条指:[9] “ | 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指:[10] “ |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 ” |
今天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国际人权法的公认。这项权利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9条、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3条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第9条中得到体现。 民主与言论自由的关系言论自由的概念与政治争论和民主密切相关。在民主国家,政府对大部份文字和言论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国家往往出现对议题持不同甚至相反观点和意见的多种声音。民主制度依赖于有文化、有知识的公民,他们掌握信息,因此能最充份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批评不明智或专制的政府官员或政策。 [39]民主制度有赖于人们能够最广泛地接触到未经审查的观念、观点和信息。
通过举行集会向外界表明支持言论自由的立场 支持言论自由和民主之间联系的代表人物是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他认为,民主的概念就是人民的自治。对于民主制度的运作,选民的知情是必需的,而为了使选民有适当的知识和资讯,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必须没有任何限制。米克尔约翰指出,如果当权者能透过隐瞒信息和扼杀批评意见来操纵选民,民主的根本理想将不再真实。[40] 世界银行集团的「全球治理指标」计划表明,言论自由和随之带来的问责制对一个国家的管治水平有显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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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主张言论自由:自由主义的观点(ZT) 接下来我们要追问:为什么要主张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为何应受保护?对此,我们首先可考察自由主义 (liberalism) 及自由主义大师密尔 (John Stuart Mill) 于其名着《论自由》(On Liberty) 之相关主张,并把它们整理如下: A. 自主原则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密尔曾指出:在自由社会中,每个心智健全的成人都有权利「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画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的自由,当然也不规避会随之而来的后果。只要我们的所做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这种自由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也是如此 (Mill 2003: 18)。」 换言之,依密尔等自由主义者之见,自由社会的每个心智健全的成年成员都具有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亦即:只要成员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每个心智健全的成人都有权利依自己的主张自由选择生活方式以及人生目标,他人无权对之施以干涉或强制。我们可以称此原则为「自主原则」(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主的主张,显然和大家长主义 (paternalism) 背道而驰。大家长主义认为我们可以因为认为他人的行为「愚蠢、背谬、或错误」,而干涉他人的人生计画或行为。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这显然违反了「自主原则」,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密尔因此似乎极力为「绝对、毫无限制的」(absolute and unqualified) 言论自由辩护,并主张:即使我们以为他人的言论内容错误或不道德,甚至以为他人把言论表达出来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pernicious consequences),我们都还是应该允许他人把言论表达出来 (Mill, 2003: 83, 93)。密尔因此坚持在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领域中,我们应完全排除「强制」(coercion) 的作法,而以「劝服」(persuasion) 为手段。 此外,在《论自由》之第二章中,密尔还极力为言论或表达自由之必要性进行辩护。密尔指出: 一、限制言论自由并无合理理由支持,因受压制之意见可能为真,或至少含有部份真理,故限制言论自由可能使世界丧失真理; 二、无论意见A如何正确,如果意见A不时常遭受充分、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它就会被当作死的教条而不是活的真理;凡独特的主张都常常遭受较多的诘难,也都必须常常在反驳者面前公开为自己辩护。如果战场上竟已无敌人,则教者也好,学者也好,就都会在其岗位上睡着了 (Mill, 2003: 161, 170)。换言之,密尔认为我们的信念必须广受挑战,否则此等信念可能仅为偏见;而缺乏批判思考之结果,则使我们难以拥有美善之人生。
我们可以把密尔的上述主张整理成下列论证:
B. 「绝不犯错」论证 (the infallibility argument): 1. 凡人皆会犯错 (no one is infallible.),没有人能确定自己相信的一定是真理; 2. 追求真理有助于增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幸福; 3. 言论自由有助于追求真理; 因此,我们应主张言论自由。 C. 教条论证 (the dead dogma argument): 1. 如果意见A不时常遭受充分、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它就会被当作死的教条而不是活的真理; 2. 言论自由是使得「意见A时常遭受充分、无所畏惧的讨论」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 3. 凡任何能使得意见A成为「活的真理」的主张,我们都应贊成; 因此,我们应贊成言论自由。 D. 平台论证 (“No platform” argument): 1. 当我们主张言论自由时,我们等于主张要为那些我们强烈反对的意见主动提供发表的平台; 2. 只有当那些我们强烈反对的意见有发表的平台,我们相信为真的意见才能不被当作死的教条,而是活的真理; 3. 凡任何能使得我们相信的意见成为「活的真理」的主张,我们都应贊成; 因此,我们应贊成言论自由。 E. 部分真理论证 (the partly true argument): 1. 错误的主张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 2. 压制错误的主张就是限制言论自由; 因此,如果我们限制言论自由,我们就可能会失去获得真理的机会。 除此之外,自由主义者通常也会以下列论证来支持言论自由: F. 劝服原则 (the persuasion principle) 或「以更多语言与之对抗」(fight speech with more speech) 策略:[1] 1. 对于邪恶的言论,我们有「强制」(coercion) 及「劝服」(persuasion) 两种手段可供选择; 2.「强制」及「劝服」都可以有效对治邪恶的言论; 3. 「强制」会压制言论而侵害言论自由,而「劝服」则不会侵害言论自由; 因此,对于邪恶的言论,我们应采取「劝服」(或「以更多语言与之对抗」策略)。 G. 「观念的自由市场」论证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argument): 美国大法官贺姆斯 (Oliver Wendell Holmes) 曾指出:对于真理的最佳检验方式,就是把它放在市场上与其他观念竞争,最终胜出者即是真理。我们可称上述主张为「观念的自由市场」论证,并把它整理如下: 1. 在「观念的自由市场」的竞争中,最终胜出者即是真理; 2. 言论自由是使得「观念的自由市场」的竞争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 3. 凡任何使得「获得真理」成为可能的主张,我们都应贊成; 因此,我们应贊成言论自由。 (以上转自〈言论自由〉,《华文哲学百科》(2018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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