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尔的民主观是香港的出路吗(四):民主的可能与必须(ZT)作者:温志文
民主的可能与必须 一九四四年,尼布尔出版《光明之子与黑暗之子》,深度讨论民主可能与需要。他在导言中明言:「人秉持公义的能力使民主成为可能,而人罪性中不公义的倾向使民主成为必须。」意思是,人性的道德与理性,使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力,去建构一个权力分散的民主社会。而人性的罪恶,使社会必需以民主制度,来限制人性的败坏所带来的坏影响。
尼布尔推崇民主制度,因为他看透人性的罪恶,并试图以民主制度,将这罪恶的影响减至最低。尼布尔认为个人的罪恶,尚且有机会被个人的道德作一点制约。但群体的罪恶远较个人的罪恶可怕,群体也不能像个人般作出自我制约,反而倾向集体行恶。在一个不民主的国家,当权者的权力不受限制,可以任意行恶,任意剥削没有权力的人。当权者以国家利益为名,其实是满足利益集团的自私为实,牺牲没有权力的人,以换取自己的利益。 当注意的是,不是人民有投票权,就代表社会拥有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不在形式,而是背后的精神。民主制度最重要的精神,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受宪法保障,得到足以制衡政府的权力。管治者的权力不是永远的,而是需要透过定期选举,让人民重新授权。而最重要的是,当管治者的罪恶为社会的带来坏影响,则人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平地褫夺管治者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制度,令人民能够合法地抵抗政府,防止独裁专制的社会出现,将人民从极端的灾难中解救出来。
尼布尔并不盲目崇尚民主制度,因为要民主得到顺利推行,还需要加上人民对于美德和善意的正面认识,并且人民愿意在生活中促进谦卑和仁慈。这种人民的质素,需要靠各种教育方法和宗教资源来培养出来的。 尼布尔警剔希特拉的总统职位,都是由民主选举所产生的。可惜当时德国在一战后受到战胜国欺压,人民产生极端民族主义,导致民主制度失效。 总结而言,尼布尔深知人性是罪恶,看透社会的不道德性。于是,为减低集体的罪恶所带来的坏影响,于是推崇民主制度,期望制度赋予人民权力,来制衡管治者的权力,避免人性罪恶所带来的灾难。
对香港的启迪 尼布尔认为民主是可能,也是必要,对于香港同样适用。 无可否认,香港社会近几年出现严重的分歧。管治者的民望低处未算低,决策偏离群众意愿。而群众起来对抗管治者,且行动越来越激烈。这分歧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失衡。管治者的权力不受群众监察,可以任意妄为。群众没有任何和平的方法,来限制管治者的权力,于是诉诸越来越激烈的行动。 香港的权力如何失衡?香港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散,互相制衡。但实际上,立法权和行政权,都是在当权者的掌握之中。行政方面,特首由一千二百名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但有过半数委员都是明里暗里听命于当权者。结果特首只是当权者的代表,并无群众受权,不受群众监察。去年的政改争议中,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被喻为假普选,因为提名权仍然被当权者控制着,群众的选票并不带来真正自由的选择。立法权方面,立法会失去制衡政府的作用。亲政府的议员,在立法会选举得票并不过半数,但受惠于功能组别制度,有十多名议员能够自动当选,令议席反而过半数。因此,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任何议案,只要投票就必定会通过。而在野派提出任何监察政府的议案,也会在分组点票之下,在功能组别贊成票不过半而被否决。 以高铁为例,政府于二零一零年申请拨款,已经被质疑造价过高,成效存疑。但即使上万名巿民包围立法会,对投票结果都没有丝毫影响,一投即过。到二零一六年,因为高铁超支,政府申请追加拨款。当初对兴建高铁的质疑成真,公众也有停工改建的声音,认为成本效益更大。结果呢?在亲政府议员过半数之下,超支拨款还是投票通过,而且审议至投票的过程,还带一点丑陋。 香港的权力失衡,使财富分配不公义。群众无权监察政府,于是诉讼其他途径,包括越趋激烈的行动。香港社会近年的严重分歧,不民主的制度可算是问题的根本。 民主制度对于香港,是可能,也是必要。香港已经是成熟的公民社会,教育普及,香港人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价值,经济实力位处世界前列,具备推行民主制度的条件。现在所欠缺的,是改变制度的时机,是当权者下放权力的勇气和决心。 争取民主,不是因为崇拜民主,而是深知人性的罪恶,以及社会的不道德,于是靠民主制度来限制这罪恶和不道德的坏影响。最重要的是,如果当权者的罪恶已经危害社会,则群众可以利用选票,和平地将他更换。作为香港的每一分子,都应该为着争取民主制度而努力。 (以上转自独立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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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定义(ZT)
民主(希腊语:δημοκρατία,罗马化:dìmokratía)(又称民主制、民主主义,旧译为德谟克拉西[1]、德先生),原意指人民的权力[2]:4722,是政体的一种形式,当中人民拥有平等参与公共政策的参与权[3]。当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权,是民主发展和宪法的核心议题。民主的基石包括集会及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平等、公民权、选举权、生命权[3]。民主是一种普遍公认之理想,提供保护和有效实现人权之环境[4]。其古代本义是「公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主权在民,即「公民做主」。民主用于国家形式,即成为一种国家制度[2]:4722。
赖利·戴蒙德指出,现代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 (1)透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 (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 (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 (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5]。
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由「人民」以某种集体的步骤达成政治决策。非属于其成员的人则不会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里成为人民成员的资格是成年的国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权通常即等于人民成员的资格。 拥有供人民居住和进行决策的「土地」。在现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国家,由于它与国家的母国一致,人民和民主的过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国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国所治理,则不能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其人民与土地并不一致。 有着一种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要不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决定,便是间接的由人民选出的议会决定。 这种过程被人民视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们接受国家决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人民所接受。 在假设拥有足够支持者的情况下,这种过程能够「有效地」改变政府的现状。虚假的作戏选举、事先安排好选举结果的选举都不是民主制度。 在民主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如果有其他更高层的权威能否定民主选举产生的结果,那么民主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记名四原则。
民主化浪潮
在20世纪里接连出现了数波的「民主化浪潮」,许多都是因为战争、革命、去殖民化和经济情况产生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鄂图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瓦解使欧洲产生了许多新的民族国家,其中大多数都采用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成年女性在1920年代逐渐获得选举权。法西斯社会运动的崛起,纳粹德国、义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法兰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萨拉查等独裁政权的出现,都大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发展,使1930年代被称为「独裁者的年代」。其中纳粹党首希特勒1933年经由民主选举胜出获得德国总理职位,然后在德国全民狂热的民族主义情绪中转为独裁统治。而大多数殖民地国家的状况则依然未受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则扭转了西欧的这种趋势。在同盟国占领下的德国和日本成功的进行民主化,成为后来政权改革的理论模型。大多数东欧国家则成为非民主的苏联卫星国。二战之后也产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独立的国家大多也采取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战后,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都采取了自由市场经济,并发展出福利国家制度—反应出其选民和政党的一般共识。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国家和共产国家都有相当高的经济成长。到了1960年代,绝大多数民族国家在名义上都采纳了民主制度,不过世界上大多数人口所生活的国家依然都只有不实的选举制度,民主制度也没有彻底实行(尤其是在共产国家和前殖民地国家)。 在接下来的民主化浪潮中,则使许多国家出现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军事独裁国家在1980年代初期转变为民主制度。东亚和南亚的许多国家也在1980年代后期陆续民主化。在苏联和其他东欧共产国家,1980年代的经济停滞和对于共产党统治压迫的愤怒导致了苏联其他东欧共产政权的彻底瓦解,也促成冷战的结束,这些国家也都展开民主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在这些新的民主国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经济上接近西欧的国家(如波兰)往往改革较为成功,现在有的国家已经成为了欧盟的新成员。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布至一些非洲国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数量是有史以来的最高点,而且仍继续增长。许多人推测这波潮流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自由民主制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标准为止。这种预言成为法兰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点」(End of History)的理论核心。 (以上转自维基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