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共二中、三中全會不靠譜的誤讀 文:格致夫
今年的人大、政協“兩會”有一個相當特殊的背景,在2018年前兩個月裡,中共就先後召開了19屆二中、三中兩次全會。由此引發海外觀察者多種不靠譜的猜測和誤讀。
其中一種典型誤讀宣稱:由於在二中全會上有不同的聲音,僵持不下,沒能達成共識,才不得不在一個月後緊接着提前召開三中全會!持此觀點者更荒謬地推演道:中共並非在二中全會上通過修憲建議(暗示是高層少數人強勢操作),然後謊稱是中央全會的決定!並“搶在三中全會舉行前夕公開發布,這是先斬後奏,逼迫三中全會充當橡皮圖章。”
沒錯,自40年前改革開放以來,往屆中共三中全會基本都在全國黨代會後約一年召開,即在翌年秋冬季舉行,且其主題也大多圍繞經濟體制改革。而今年的三中全會距中共19大僅僅4個月,距二中全會則只有一個多月時間,確實前所未聞。但將其解讀為二中全會因修憲建議爭執不下而未通過,則純屬不靠譜的荒謬臆測!
事實上,在每個換屆年的兩會前,中共必召開二中全會,通常都在2月份舉行,以審議雷打不動的國家人事安排、或包括其它重大事項。而今年計劃修憲,並出台“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是去年19大上就提出的兩項基本規劃。
假如此三方面重大事項都計劃在二中全會上審議,根據常識,該全會就沒有理由提前到1月18日召開!既然全會舉行這麼早,無需查閱公報就能斷定,因為召開一次全會無法全部搞定三方面的重大議題,需要兩次全會才能解決。
而在1月份舉行的二中全會專門審議修憲建議,完全不涉及國家人事安排、機構改革方案兩個重大事項這個客觀事實,恰恰證明:與上述不靠譜的臆測相反,該修正案在高層應該沒有多大阻力和分歧,有順利通過的把握,才會首先搞定它!儘管法定程序還是要等到3月份兩會才能完成。而二中全會公報說得清清楚楚:“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張德江就《建議(草案)》向全會作了說明。”上述臆測者居然罔顧擺在眼前的事實,稱二中全會公報上並沒有提到這件事!為了杜撰說法,他們已經什麼都不顧了!這樣的民運大佬還有什麼可信度?
試想,假如二中全會上真發生嚴重分歧,未能通過修憲建議,借他們個膽子,公報就敢謊稱通過了嗎?出席這次全會的有中央委員203人,候補中央委員172人,還有中紀委常委和其他一些列席者,總人數不少於400人。難道就沒人有意無意地向外界捅出實情?海外那些手眼通天的大媒體都得不到任何內幕消息嗎?可見,杜撰者既罔顧事實,又缺乏起碼的邏輯自洽。
換個角度看,按照那位所謂“接近中共高官的消息來源”、以及胡平、陳破空的說法:二中全會上有不同的聲音,僵持不下,才不得不提前召開三中全會!請問: 1)按你們的邏輯,假如二中全會順利通過了包括廢除國家主席任期的修憲建議,豈不是不需要提前召開三中全會了? 2)果真如此,二中全會根本沒涉及的人事安排、機構改革方案,難道在人大政協兩會之前,就不需要經過中央全會審議,然後才能提交人大嗎?還有比這更荒謬的嗎?你們有起碼的邏輯嗎?
至於誤以為1月26日出台修憲建議的說法,連基本常識都“忘了”!只要看看新華社2月25日受權發布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全文就該清楚:“2018年1月26日”這個日期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見落款部分)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見抬頭部分)正式提交修憲建議文件的日期!這是文書格式的基本常識。那麼,中共中央通過這份修憲建議的時間究竟是哪天呢?根據公報,應該是2018年1月19日(二中全會結束日),一周后即按程序提交人大。
值得一提的是,二中全會公報中有這樣一條莊嚴、且意味深長的表述:“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筆者必須承認,最初並沒有完全吃透這個表述隱含的言外之意!等到一個月後,看到中共修憲建議全文才恍然大悟,原來這是為修憲廢除國家元首任期限制,提供必要性之依據呢!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修憲也要等3月初才開幕的人大審議通過,為何不等到其它事項也搞定後,在兩會前夕召開二中全會,一起審議通過,而非要為修憲建議提前召開一次全會呢?筆者推斷,考慮到此次修憲事關重大修改(如取消國家元首任期限制),高層決定在人大審議前就向國內外公開修憲建議,以獲取反饋信息,並達到其它目的。
但為了尊重人大的權威,需要12屆人大常委會拿到中共的建議文件,進行初步審議,並形成向13屆人大提交的憲法修正案議案後,再行公開。這就需要一定時間走程序,中共寧願提早舉行一次全會專門審議修憲建議。至於人事安排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是無需提前公開的,等到兩會前夕再開中央全會審議不遲。
另有評論者對於三中全會公報隻字不提修憲議題,提出一些大驚小怪的解讀,甚至有人認為修憲將半途而廢!這類臆測同樣不靠譜。僅僅一個多月前的二中全會已通過修憲21點建議,提交12屆人大常委會後,也已形成議案,正等待13屆人大審議呢。這個時候,以人事安排和機構改革為主題的三中全會,還有什麼必要再提修憲這個議題呢?
這裡倒有一個問題值得關注:假如三方面重大事項(修憲、人事、機構改革)在中共高層內部都能夠比較早地統一意見,在2月上、中旬召開二中全會,理應可以審議通過全部事項,也就無需提早召開三中全會!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導致中共不得不在兩會前召開兩次全會呢?
符合邏輯的解讀應該是,人事或機構改革中的某些事項在高層內部不能更早擺平。是對王岐山出任國家副主席,高層有不同意見嗎?還是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委由於扮演的角色極為重要,而一時對一把手人選有分歧呢?當然,幾位國務院副總理的安排也可能有不同看法。另外,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深度和廣度都非比尋常,高層發生分歧而一時不能統一看法的可能同樣不小。
而對這類問題,如果沒有可信的內幕消息透露出來,也就沒有足夠依據妄加推測。但整個事情或許可以說明一點,儘管習近平被抬轎子者吹捧為領袖,其實際權威尚未達到一言九鼎的地步!兩個月內舉行兩次中央全會,就是間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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