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些时候,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由六位北加州沃尔马商店女员工为原告代表的,针对该公司“制度性性别歧视”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 lawsuit)不成立; 而此判决的主要依据, 是这六位原告意图代表的一百六十万沃尔马女员工的工作性质和报酬水平差别太多, 不符合“集体诉讼”案件的“同质”性要求。案件的起源, 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详细过程, 请看连接. 值得指出的是, 高院的这个判决并不是对沃尔马是否有针对女性员工在薪酬和提升方面的歧视所做的裁决, 而只是就“集体诉讼”是否成立做出的判决。原告仍然可以(而且肯定会)继续 pursue the case, 但因为无法代表超过一百万的女性员工,这个诉讼的“力度”大打折扣; 即便最后判决对原告有利,也只是个别商店个别管理人员的行为所致,对沃尔马整个公司的影响非常有限。 这个判决和我四月份高院对该案进行听证时的预计差不多;九位大法官的positions, 基本上按照“ideology line ”来区分的--五位保守派的大法官sided with Wal-Mart, 而四位 liberal 的大法官(including the three female Justices) 则sided with the original plaintiff, 也是很有意思的结果。 相关连接: 历史性判决:160万女员工输,沃尔马赢
最高法院会如何判决沃尔马性别歧视案?
简评最高法院对军人葬礼上抗议案的判决
军人葬礼上的抗议案:言论自由,还是恶意骚扰?
文章评论
作者:皇城根儿
留言时间:2011-06-23 06:41:40
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1-06-23 06:14:45
皇兄:斗胆向你推荐SuperFreakonomics。这本书关于经济没啥真知灼见,但是对于统计数据的力量和局限倒是讲了不少有趣的故事。
作者:皇城根儿
留言时间:2011-06-22 13:06:13
读者以为高法不能开这个先河的原因是,这类的“歧视”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阶层。不仅是公司的问题。政府里有没有,军队呢?肯定是有,而且显而易见。如果任何基于统计上的不平等都可以引发“性别歧视的集体诉讼”的话,先不说其是否违背人类历史的发展造成的分工不平等这样一个客观现实,仅从过去审判的案例上看,是不是所有基于统计意义上的不平等都要推翻? 比如,在家庭离婚案的儿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绝大多数的父亲都受到了统计意义上的歧视? 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的话。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6-22 11:25:43
Coolboy: 印象当中你和我是同行呀,所以这种“风格”应该是很熟悉的吧:)。我的不少文章的确篇幅较长,看起来可能比较费脑子,不过这篇倒是例外,可以称为“围脖”了,呵呵
作者:coolboy
留言时间:2011-06-22 09:06:08
昭君是真正的学者。写博文或回评论也总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严谨严肃。我为了保护自己的脑细胞,很少拜读您的大作。不过心里还是佩服得紧。今天刚好路过,顺祝夏安。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6-21 19:53:46
哈哈,秋的思念: 你这些话我也听了不知有多少次了,就当玩笑听吧:) 欧阳: 是这样,沃尔马的辩护点是,该公司明文规定不能在人事方面有性别和其他的歧视行为,但具体的升迁和报酬决定却是在商店层面由经理层做出的;因此,尽管从统计层面上看,的确有女性员工的比例和在管理层的比例以及报酬上的差别存在,但这是否说明整体上存在制度上的歧视,仍然有待争论。正如你上次的评论中所指出的那样,单看统计数字,不一定能够看出内部的原因的。这个你在我那两篇关于男女社会地位的文章后也有论及。所以,你在我前面一篇后面的评论中提出的问题,仍然是这个官司的实质所在: 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1-04-01 18:35:34 从你的介绍看,这个案件的关键是Walmart“总部”对表面的歧视是否负有主要责任。这恐怕要看Walmart内部的组织和运作了。比如,总部对各分店的“文化”有多大影响?也许可以看其它的“文化”现象,如种族多样化,职工训练和升级等,各个分店有多大差异。另外,如医言堂所说,如果找不到总部推动歧视的证据,是否他们就没有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普遍歧视的现象而他们不积极去纠正,是否也有法律责任? 西岸说的associates与雇员的区别我也不是很明白。不得歧视妇女是联邦法律,应该是对各种形式的机构都适用的吧。如果说associates更接近partner而不是雇员的话,那他们似乎该受更少的保护才对吧。也许西岸能再讲解一下。 我还有个看法,就是是否歧视是否能只从统计上得到结论。因为统计不论如何精确,总是会忽略一些重要的差别的。例如我不久前读到,有一个时期统计表明非裔申请贷款的拒绝率比白人高,就认为他们受到银行的歧视。而且这个统计是排除了收入的差别(也就是在同样收入的人群中比较)。但实际上贷款评估除了收入外,已有财产和负债也是重要因素,而这点没有在统计中考虑到。而在事实上,亚裔的拒绝率比白人还低。这当然不是因为银行偏向亚裔,而是他们的财产结构不同。而且,各个族裔的拒绝率本来都很低。尽管拒绝率的比例可以相差很大,但绝大多数人都能得到贷款,这点各个种族都一样。这个例子说明,在接受统计结果时要多加小心才好。
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1-06-21 19:15:36
谢谢昭君的快速报道!我听到新闻说,最高法院否定集体诉讼的根据是:没有证据表明沃尔马有歧视的整体政策,个别员工即使受到歧视的话也要“个案处理”。但问题是,这个案子中“歧视”的主要根据就是工薪和升迁的统计数据。如果这个不能说明“整体”上存在歧视的话,那在个人层次上要证明受到歧视岂不更困难了?这恐怕是一个更为普遍的问题吧。
作者:km
留言时间:2011-06-21 18:31:24
女士已经把美国搞个半死。。。不完全搞死,不高兴 不排除很多女性不错,但多数不行。。。在大公司很多所谓专业女性,更是靠讲笑话混的如鱼得水。。。当然亚女无力讲笑话,但是越加得宠,即使什么干不了,毫无关系,甚至更好,因为有人觉得便于献媚了。。一呼百应,犹如女王,即便4,50岁,难看无比,亦是如此。。。感觉如果不爽那才怪。如果阁下不服,马上100个人过来,你根本无法以一档百。。。当然也比男的容易打破玻璃天花板
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1-06-21 12:10:21
哈哈,谢谢昭君! 瞧俺这个马大哈,俺还到你今年甚至去年四月的存档去查过呢,竟然没找到!俺经常干这事,问俺儿子,看见妈的眼镜吗?“你不是戴着嘛!” 话说回来,关于沃尔玛此案,你我的观点立场不一定对,但是我们的分析却不傻啊。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6-21 12:04:51
哈哈,西老大,“打倒右派”的口号都出来了,您可真逗啊。是不是和您的观点立场不符合的,就是“反动”的“恶法”呀,呵呵。 你这个评论和上次的差不多 ,关于将员工称为“associates”就改变了雇用关系这个说法,我上次已经驳斥过了。另外,这个案子针对的,并非企业文化,而是企业的 corporate policy。这点不用混淆视听了吧。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6-21 12:04:26
哈哈,西老大,“打倒右派”的口号都出来了,您可真逗啊。是不是和您的观点立场不符合的,就是“反动”的“恶法”呀,呵呵。 你这个评论和上次的差不多 ,关于将员工称为“associates”就改变了雇用关系这个说法,我上次已经驳斥过了。另外,这个案子针对的,并非企业文化,而是企业的 corporate policy。这点不用混淆视听了吧。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6-21 11:59:56
阿妞: 原文链接在上面啊。不过为了方便,把你和西老大在那篇的评论都搬过来吧,还有马黑的(和我上面回复中说到的 pro-business and anti-business positions有关): 作者:马黑 留言时间:2011-04-01 15:26:38 我希望最高法院这次做出有利于Corporate America的判决。民权包括妇女的权利 很重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雇员权利和雇主权利之间有个平衡的问题。我的感觉,这个集体诉讼太过了些,如果胜诉,对雇主的权利会是一次重大伤害,法律会大幅度地偏向雇员一边,对美国的长远经济发展不是好事。 谢谢昭君对这一具有重大深远社会意义案例清楚全面简洁及时的介绍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1-04-01 16:21:26 这事是walmart自作聪明而自找的。walmart与其他类似的大型商店的区别在于没有”雇员“的概念,所有非管理人员的人的身份都是”associate,其概念是属于“主人”概念,就是大家都是一家人,都是概念股东(不是事实股东),都是分担责任,而不是雇佣关系。 这个东东的被揭露是因为大概五六年前一个女PHD在做论文的时候假装社会底层在美国最底层的工作环境里干了大概一年,最后成书而出名。其中一部分就是关于walmart的,尤其是针对这个“非雇佣”关系的概念,她把walmart的管理方式称作cult文化。 这种“平等”关系是多数其他公司不具备的,因此可能就具有判决适用性被局限的可能,即工业界的反弹也许不会太大。如果是私营的雇佣关系,就没有所谓平等关系,法理依据应该也不同。这次不看好walmart,毕竟给人家的证据太多了。 同样这种管理方式的,据说Starbucks也是一个。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4-01 17:26:07 西老大: 这个案子是2000 年首次上诉的,和你说的这个五年前的调查和出书应该没有直接关系。当然可能这位学者的“卧底”调查揭露了很多内部信息,或者让这种公司文化得到更多人关注。 我不认为Wal-Mart 将员工称为“associates”就能从实质上改变雇佣关系的性质。员工被称为associates,但还是雇员身份,并不因为此就真的成了“一家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判决应该是有普适性的。Like you pointed out, Starbucks也是将员工作为Associates 对待,但这个公司对员工无论在报酬待遇和福利方面都做得很好,比如他们给小时工都提供很好的医疗和其他保险。可见同样是将员工作为associates,待遇和公司内部政策可以很不同。 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1-04-02 03:06:06 昭君的介绍非常清晰。各位的跟贴非常有见地水准。 说实话,这类大卫对巨人的诉讼官司,是美国司法的惯例。香烟索赔以及麦当劳咖啡烫嘴的案例就并不久远。只是这次以性别歧视数万名员工“被代表”起诉沃尔玛这个在经济萧条年代维持国计民生的巨头,其社会和政治影响将远远大于以前的大卫宰巨人的香烟咖啡案件。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结构制度,当然不会允许行政与立法机构以任何政治社会利益来公然干预这个案件。但是,那些法官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的面具人。他们的司法见解和判断,不可能没有社会政治层面甚至意识形态的考量。昭君引用的那些法官的初步见解陈述,字里行间都有政治甚至意识形态的而并非单纯法律的观念。 劳资关系,男女平权平等,美国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作运转,虽然有如牛毛的法律制约,但是远远没有也无法彻底解析解决这些根本的理念与实际问题。这个沃尔玛案件最高法院是否接受为集团诉讼案件,与其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法律案件,俺觉得不如说是高法作为三权分立的政府机构之一在履行一个极为重要的政府职能:对美国现今与今后社会的政治走向有举足重轻的意义和影响。如果原告赢,机械的“比例制”将成为实际法则,美国将开始终结传统的美式自由资本主义而走向欧式社民主义方向,牺牲效益甚至创造力来取得社会的“公平和谐”。甚至可以闹出医院和芭蕾舞团一定要女人当头的“规矩”。大公司将难以为继,小公司则难做大。社会可能荒诞化。如果沃尔玛获胜或者免罚,传统式美国资本主义将保持活力,但是社会鸿沟悬殊将继续拉大。 本人属于自由主义的右派,俺觉得高法应该拒绝此案作为集团诉讼,发回地方法院个案处理。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1-06-21 11:30:10
写了一个巨长巨全面的,竟然发不上去,算了,简单说了。 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所涉及的事情是企业文化性质的,不是企业政策性质的。 而企业文化的执行是因人而异的,因此右派法官可以用专注没有统一“形式”的借口来封杀,并非没有理由,但显然难以掩饰倾向性。 具体到Walmart,是被称作cult文化的企业,所有雇员都是associate,就是为了体现形式上的地位平等,但形式上的平等不意味着歧视现象不存在。 对于管理层个人来说,认可企业文化是在同层fit in的前提,另外在这类低技术企业,雇员普遍学历和见识有限,简单化管理是不可避免的,女人从性格角度讲,总体不是那么aggressive,因此成为牺牲品产生的可能代价小,而人总是选择easy way out的。美国四分之三的管理层人员不合格,这是大概5年前有过的一个统计,其中之一原因就是所谓的管理层不过就是随大流档次。 而企业文化作为理由进行class action案子,取证是要困难多了,因为是涉及人的mind和人际关系。 没有跟踪这个案子,不知道在高法是如何辩论的,如果plaintiff用企业文化的概念作为理由,可能法官就比较难阻止class action。但如何客观评价一个企业的文化,也是空间很大。 只能喊一句,打到右派。
作者: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11-06-21 10:45:16
昭君,俺好像曾经在你上篇关于此案的博文里有过留言。能否把你上文给个链接,俺看看咱们俩那些地方表现了猪歌亮的嗓门?
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1-06-21 10:00:25
医兄: 不用谢! 方锟鹏: 谢谢补充“class action lawsuit”中律师的角色。我也觉得高院这个判决很“聪明”。 两分: 嗯,总的来说那几位比较“右倾”或者说“保守”的大法官,在立场上比较倾向于公司的利益;而几位比较“liberal”的大法官,则多倾向于消费者和员工。在经济不振的情形下,过于“打压”企业利益,恐怕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增加就业的努力,因此你的“political view of the decision” 应该是很有道理的。 庄锐: 谢谢评论! U: 嗯,这个判决对类似的“集体诉讼”的影响应该是很深的。
作者:usagi
留言时间:2011-06-21 08:33:31
just read this yesterday too...however, this decision will go on effecting other class action law suits. some big corps who are facing similar issues as walmart, such as GE, GS etc are feeling confident with this decision.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20 19:55:47
纠正我上面留言“对被告来说,受律师操弄…”-- 应该是“对原告来说,受律师操弄…” 如果最高法院同意原告律师的要求,准予作为全国性集体诉讼,最高法院就会被原告律师耍了。这类超大型集体诉讼案没有看到过最后通过审判解决,都是协议解决,这样律师能赚大钱。审判结果难以预料,难以控制,即使打赢了官司,律师付出很多,得到的却远远少于通过协议可以捞到的巨款。一般来说,原告律师只想大肆炒作但未必敢上审判台,而Wal-Mart怕败坏名誉也想尽快解决,所以搞个协议摆平原告律师(说得难听点是收买对方律师)是首选。而原告只有6人,律师只需要操作这6人,其他160万所谓的原告根本奈何不了,只能“被代表”,没有可以真正表达意见的渠道。最高法院与其被律师耍了,批准一个不会进入审判程序的集体诉讼,不如泛泛的以“不符合集体诉讼案件的同质性要求”把这几个律师打发了。所以说,“最高法院做了个聪明的决定”。
作者:li15
留言时间:2011-06-20 19:34:37
谢谢昭君的介绍。我觉得对这样涉及面很广的案子最高法院好像不可能没有政治的考量,或者说不可能不考虑除了法律以外的各种复杂因素。
作者:2cents
留言时间:2011-06-20 18:51:22
How's this for a political angle to this decision: 3 words sum up the reason: Jobs, Jobs, Jobs. In the current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limate, ruling for the appellant (i.e. plaintiff) would be hugely unpopular to business and also detrimental to the creation of jobs. The judges who decided for the defendant knew this.
作者:方鲲鹏
留言时间:2011-06-20 17:19:47
谢谢昭君快速update! 最高法院做了个聪明的决定,如果容许集体诉讼一碰就搞全国的,一定会刺激精于此道的律师趋之若骛,乐此不疲。如果几个人动不动就要代表几十、上百万的被告,除了律师大赚其钱,看不出“被代表”有什么好处。这个案子又一次显示法律解释的灵活性,因此解释比法律更重要,更强势。感觉是高院拒绝在先,然后找个理由,因为用以拒绝的理由并不是被告所强调的因素。这个拒绝理由也十分广泛,倾向于资方,以后很容易被打这类官司的企业方面利用。 这个决定对原告律师是重大打击,可以说10年心血付之东流。对律师来说,活该。对被告来说,受律师操弄,错失了进场时机。我最近写的《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2)-- 钱力滥用取代权力滥用》也谈到了这个案子,所以对此案的结果也比较关心。
作者:医言堂
留言时间:2011-06-20 15: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