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均為油管視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gHKNcdQuZU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3IapkieQkc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RVDumTrdNA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W8lkgXgLRjc 蔣介石及國民黨是最早開始過蛋炒飯感恩節的人及群眾,你看蔣公親自給宋美齡炒蛋炒飯,毛澤東當時要氣死了......這一對政治冤家路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MLBH_pVmzw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oKfEacXs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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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炒飯成「禁忌料理」!中國名廚被出征:再也不做了(ZT)中國網紅廚師王剛,近期因為一則「蛋炒飯」影片引發風暴,被大批「小粉紅」圍攻,指他涉嫌用這段影片諷刺中國前領導人毛澤東的兒子毛岸英,為此王剛發布道歉影片,並且保證,今後再也不做蛋炒飯,也不拍蛋炒飯。 《美國之音》報導,王剛27日發出一則蛋炒飯的教學影片,看似普通的影片卻馬上遭到網友攻擊,他們稱王剛是在影射1950年11月25日死亡的毛岸英,目前該影片已被刪除。 報導提到,關於毛岸英死亡情況有多種說法,中國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傳記《一個真正的人--彭德懷》中,稱毛岸英在聯合國軍隊轟炸時,正在彭德懷的辦公室裡做蛋炒飯,結果炊煙被聯軍發現,導致指揮部遭轟炸,毛岸英身亡。不過中國官方近幾年多次駁斥此說法。儘管如此,「蛋炒飯」還是成為一些中國網民的慶祝暗語,他們認為毛岸英的死,使得中國沒有陷入世襲制當中,11月25日也被稱為「蛋炒飯節」或「中國感恩節」。 27日王剛的蛋炒飯影片發布後,就有網友在微博質疑「故意在今天發蛋炒飯啊」,也有人指控他多年來連續在敏感日子發布蛋炒飯教學。 因為網友持續攻擊,王剛於同一天發布道歉影片,表示那段教學影片是團隊同事完成的,他個人沒有參與,並保證未來所有的影片都會親自發布,且「作為廚師,以後再也不做蛋炒飯,也不拍蛋炒飯。」 報導提到,經查王剛確實每年都發布多部炒飯教學影片,但並非都在所謂的敏感日期前後。社群平台X上的中文部落客「多倫多方臉」便感嘆「王剛在錯誤的時間,不小心發了蛋炒飯的事情就會被扣帽子。在未來,如果在每年蛋炒飯節你啥都不說,都不出來主動闢謠,都要被扣上反動帽子。」 --------------分界線-------------- 言論自由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言論自由(英語: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後來受到政府或他人以行為報復。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傳播資訊或者思想的實際行為。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等為例,被公認為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的重要性的著名文件,另一方面亦顯示出了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1][8]。《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明確提出了「言論自由」的定義。 《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指:[12] “ |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指:[9] “ |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 ” |
今天的言論自由受到了國際人權法的公認。這項權利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的第9條中得到體現。 言論自由的概念最早可以回推於公元前5至6世紀的雅典式民主思想。[14][15] 在春秋戰國時期的言論自由思想,則側重於人民可以批評政府的施政措施。[16]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 | 鄭人遊於鄉校,以論執政。然明謂子產曰:「毀鄉校,何如?」子產曰;「何為?夫人朝夕退而遊焉,以議執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我聞忠善以損怨,不聞作威以防怨。豈不遽止?然猶防川:大決所犯,傷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決使道,不如吾聞而藥之也。」然明曰:「蔑也,今而後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實不才。若果行此,其鄭國實賴之,豈唯二三臣?」 仲尼聞是語也,曰:「以是觀之,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 | ” |
白話譯文 “ | 鄭國人到鄉校休閒聚會,議論執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壞。鄭國大夫然明對子產說:「把鄉校拆毀了,怎麼樣?」子產說:「為什麼?人們早晚幹完活兒回來到這裡聚一下,議論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壞。他們喜歡的,我們就推行;他們討厭的,我們就改正。這是我們的老師。為什麼要毀掉它呢?我聽說過盡力做善事來減少怨恨,沒聽說過靠依權仗勢來防止怨恨。難道不能很快地制止?但是(這防怨)就像防止河水潰決一樣:河水大決口造成的損害,傷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開個小口疏通河道,我聽取(這些議論後)把它當作治病的良藥。」然明說:「我從現在起才知道您確實可以成大事。小人確實沒有才能。如果真的這樣做,恐怕鄭國真的就有了依靠,豈止是有利於我們這些臣子?」 孔子聽到了這番話後說:「照這些話看來,人們說子產不行仁政,我是不相信的。」 | ” |
對言論自由的明確保護,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人權文件。[17]英國的1689年權利法令賦予議會辯論和法庭訴訟的言論自由;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肯定言論自由作為人類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18]《宣言》的第11條指: “ | 「傳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發言,寫作和出版,但濫用此項自由(的公民)應負上由法律定義的責任。」 | ” |
在該宣言發表的一個月後,美國國會提交審議《權利法案》,並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20][21]《權利法案》中的「第一修正案」保護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並禁止政府制定任何阻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出版自由和集會自由、干涉或禁止人民向政府和平表達訴求的自由的法律。[22] 言論自由的保護包括對不同政見者英國著名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認為,如果沒有人的自由,就沒有科學、法律及政治上的進步。密爾在1859年發表《論自由》一書,該書成為捍衛言論自由權利的經典。[26]密爾認為,真理驅逐謊言,因此無論自由表達對或錯的意見,都不應該害怕;真理不是恆定或固定的,而會隨時間轉變。密爾還指出,很多我們曾經相信是正確的事已變成錯誤的事情,因此意見不應該因明顯的錯誤而禁止。密爾亦認為,自由討論是必需的,以防止被「既定意見的沈睡」(the deep slumber of a decided opinion)所制服;討論能帶動起真相,從思考錯誤的意見重新確認真實的觀點。[35][36] 英國作家伊夫林·比阿特麗斯·霍爾在自己所著的伏爾泰傳記中以「我雖然不贊同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來闡釋伏爾泰的信念。[37]這句話雖然不是伏爾泰本人所述,但經常被人引用來描述言論自由的原則。[38]在20世紀,諾姆·喬姆斯基指出:「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那麼你也應該相信那些你不喜歡的意見應享有自由。希特勒和戈培爾也支持言論自由,不過只限於那些他所喜歡的言論,史達林也一樣。你支持言論自由,就意味著你支持那些你所憎惡的言論享有自由。」 民主與言論自由的關係言論自由的概念與政治爭論和民主密切相關。在民主國家,政府一般對大部份文字和言論都不加控制。因此,民主國家往往出現對議題持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見的多種聲音。民主制度的完善依賴於有文化、有知識的公民,國家允許他們掌握信息,使他們能最充份地參與社會公共生活,批評不明智或專制的政府官員或政策。 [42]民主制度有賴於人們能夠最廣泛地接觸到未經審查的觀念、觀點和事實信息。 (以上均轉自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