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3月29日), 最高法院就 Wal-Mart Stores v. Dukes 一案进行了听证。此案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究其原因, 一个是因为被告者沃尔玛“财富”五百强第一的显赫地位; 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如果高院接受审理, 此案就将成为历史上参与人数最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原告称自己代表在全美3473个沃尔玛商店工作的1.5 million 沃尔玛的女性员工). 下面是本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issues, 尤其是有关"集体诉讼"的一些条款,希望能引起一些有意义的关注和讨论。 The original case, Dukes v. Wal-Mart Stores 的原告是以Betty Dukes (60 years old) 为首的六位Wal-Mart员工, 都来自该公司在旧金山的一家商店。本案最早于2000年提交旧金山地区法庭。原告称沃尔玛商店“一贯歧视女性员工("systematically discriminate against women”。她们的例证主要有两个,一是女性员工的报酬低于工作和职务对等的男性员工; 二是沃尔玛对男性员工的提拔和升迁一向快于女性员工。原告还称沃尔玛的企业文化和政策都应对她们所经历的这种歧视负责任。原告除了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作为证据外,还引用了一些公司层面的统计数据 --比如,尽管女性员工占沃尔马总员工人数的80%, 但她们大多在最低的钟点职位上; 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中只有1/3是女性。 沃尔玛否认公司存在对女性员工的“制度性歧视”, 并从一开始就反对该案作为一个集体诉讼处理。在2003 年9月24日在加州地区法庭审理此案时, 公司律师认为该案应该被分为3473 个“集体诉讼”案件,因为关于报酬和升迁的决定,都是由单独的商店管理层面做出的,不需要经过公司总部的许可。2004 年六月, 法官 Martin Jenkins 判定这六位加州的员工“可以代表1998年十二月26日以后在沃尔马工作(过)的所有女性员工提出集体诉讼”。他认为, 原告所提供的证词和证据"infer"沃尔马“engage in discriminatory practices in compensation and promotion that affect all plaintiffs in a common manner". 这一判决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来讲都是意义非常的。因为如果此案能够作为一个整体的“集体诉讼”审理,那就意味着原告可以“forum shopping”(也就是说可以任意决定该案将在哪个法庭审理; 而一般来讲, 原告都会选择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的法庭 --比如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的旧金山地方法院, 就一向被认为是有"anti-employer”倾向的); 而且,“集体诉讼”的判决如果对于被告不利, 那么很可能会造成它名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此, 沃尔马很快上诉到第九上诉法庭, 认为该案不能满足联邦法律有关民事诉讼过程的Rule 23 中的"commonality prerequisite” 这一条件, 因此不能以“集体诉讼”来审理。 那么, 这个Rule 23又有些什么条款呢?原告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才能保证此案以“集体诉讼”来处理呢?让我们来看看这个相关语言吧:
Rule 23 (1) outlines the prerequisites for a class action. They are:
1) the class is so numerous that joinder of all members is impracticable 2) there are questions of law or fact common to the class 3) the claims or defenses of the representative parties are typical of the claims or defenses of the class, and 4) the representative parties will farily and adequat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lass 也就是说, 沃尔马对原判的挑战使用的理由是第二条--“there are questions of law or fact common to the class”; 因为如上面所说, 这些关于员工报酬和升迁的决定是在各个商店层面进行的, 因此不存在公司整体层面的"common policy”。另外, 原告所代表的女性员工属于170多个不同的工作类别, 因此也不应该将她们作为同属对象来对待。对此, 原告认为, 即便沃尔马总部不参与这些具体的员工报酬和升迁决定, 但它的“Hands off”(放任不管)的方式实际上已经构成了“common policy”; 原告并请一位社会学家William Bielby作为专家作证, 说明公司文化在“推行决策和行为的一致性"方面的作用; 上诉法庭认为这位专家的推论成立,并在2007 年以2:1 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沃尔马对此判决上诉失败之后, 遂将上诉提交到最高法院(从技术层面说,在目前高院听证的案子中,Wal-Mart 是petitioner;但为了前后一致,本文中的 "原告"都是指Betty Dukes 和她们所代表的女性员工; “被告”则是指 Wal-Maart; 特此说明) 在周二的听证过程中, 大法官们对此案是否能作为集体诉讼进行审理发表了不同意见, 而意见的焦点仍然在于: Does Wal-Mart have a "common policy" with regard to gender discimination? Justice Kennedy:"Its not clear to me: Whats the unlawful policy that Wal-Mart has adopted?" 但三位女性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 Sonia Sotomayor and Elena Kagan(顺便说一句,这是有史以来女性大法官比例最高的一届高院)则认为如果公司任由一些商店就人事事务做决定, 并发生性别歧视的情况的话, 公司是应该负责任的; Justice Salia 则认为, 尽管沃尔马提升男性员工多于女性员工的事实客观存在, 但这是否构成一个"压倒性的公司文化和策略". 则仍然是一个疑问。因为, “ Wal-Mart does not say, ‘Dont promote women,’; 首席大法官Roberts 也认为, “In thousands of stores, you are going to get some bad apples”。大法官还指出, 虽然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在沃尔马的确存在(当然他也表示, 单纯看表面的工资比较, 而不控制其他元素, 比如工作时间的长短等, 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但这个问题在整个美国企业界都存在。如果允许女性员工对沃尔马就此提出集体诉讼, 那么是否整个corporate America 也会面对这样的诉讼和审判呢? 无论最后该案如何判决,对于美国劳资关系,平权运动, 女性在职场的地位, 和class action 等方面, 其意义都非同寻常(预计最高法院最迟将于今年六月对此案作出判决) 朋友, 您认为高院应该如何决定呢? 相关连接: An audio recording and transcript of the Supreme Court hearing on March 29th, 2011 简评最高法院对军人葬礼上的抗议案判决 也谈美国社会的偏见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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