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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高等法院對軍人葬禮上的抗議案件的判決 2011-03-04 06:45:07
去年十月,我寫過一篇博文,題為“軍人葬禮上的抗議示威:‘言論自由’還是‘惡意騷擾’”,對 Phelps v. Westboro Baptist Church一案做了一些討論。周三高等法院以8-1 的投票結果,以“保護公眾對公共事務的言論自由”為主要論據,做出了對Westboro Baptist Church有利的判決。這個結果,讓很多人感覺意外,也和我那篇文章後面的讀者問卷調查的結果大相徑庭。因此寫這篇評論文章,對該案的判決結果做一些分析。

先來對此案的背景做一些簡介。願意看到更多資料的讀者朋友,請看上面的原文鏈接。

此案始於2006 年一場葬禮上的風波- 在20 歲的伊拉克陣亡戰士Matthew Snyder的葬禮外, 堪薩斯州Westboro Baptist Church(該教會的創始人是牧師Fred Phelps,會員則全部都是 Phelps 的大家庭成員-- 2007 年該教會只有75 個會員)的一些教徒手舉抗議牌進行示威 - 他們的示威牌上寫着諸如“God Hate the USA",("上帝仇恨美國"), You are Going to Hell" ("你會下地獄"!)等標語;該教會還在自己的網站上貼了一首詩,諷刺批評Matthew 的父親Albert 和他的前妻(Matthew的母親),說他們應該反省自己對Matthew 的教育(因為他們稱Matthew是同性戀者--但 Matthew 的父親否認這一點)。當然,該教會的抗議對象並非只是Snyder 一家人(Snyder 的葬禮並不是唯一受到該教會抗議的葬禮--在過去幾年中,該教會成員已經在多達200 個葬禮上舉行了類似的抗議活動)。他們的真正目的,是想通過這樣的行為,來表達對“美國軍方對同性和墮胎行為的縱容”的不滿-- 據該教會的發言人稱,美國軍人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犧牲,正是“上帝對這些墮落行為的懲罰”。在本來應該是肅穆莊嚴的葬禮上遇到這樣的抗議活動,死者的父親自然感到非常憤怒,因此以"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and "invasion of privacy" (“蓄意傷害他人情感”和“侵犯隱私”罪)為名對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結果,教會被判處高達 $5 M 的罰款; 但教會不服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後者駁回了原判(該上訴法院認為原判侵犯了Phelps 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 因此原告Albert Snyder 將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受理。

該案的爭論的焦點在於:軍人葬禮到底是“私人事務”,還是“公共行為”?教會成員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言論自由”(注*)權利的保護?從有關媒體的報道來看,很多人都認為教會成員的行為已經超過了“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 尤其是他們在網站上對Snyder 父母的人身攻擊,不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因為 Snyder的父母並非“公共人物”)。我上次那篇文章後的問卷中,118 個投票裡面,也只有20%認為他們的言行應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但高院的大法官們顯然不這樣看。首席大法官Roberts代表高院發表的書面陳詞中這
樣說道:“Speech is powerful. It can stir people to action, move them to tears of both joy and sorrow, and, as it did here - inflict great pain....But we cannot react to that pain by punishing the speaker. Instead,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free speech, requires protection of even hurtful speech on public issues to ensure that we do not stifle public debate". (“ 言論是有力量的。它能激發人們的行為,讓他們為歡樂或者悲哀的情緒而落淚,也可能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痛苦-- 正如在這個案件中發生的那樣。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它(可能帶來的這種痛苦)而懲罰發表言論的人;恰恰相反,這個國家對言論自由的承諾,要求我們必須保護哪怕是具有傷害性的言論,只要這些言論是關於公共事務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對公共事務的正常辯論不受到抑制”。

Roberts還指出, 教會成員們的抗議都遵從了有關法案的規定,在距離葬禮地址1000 英尺以外進行; 因此,他們“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他並建議對教會這些傷害他人感情的抗議活動的適當反應,是通過正常立法 來設立一個“緩衝地帶”,而不是鼓勵法官和陪審團懲罰“非主流的言論”。他還說,雖然教會成員的言論“也許不符合social and political commentary, 但這些言論所突顯的話題--關於美國和它的國民的政治和道德行為,我們國家的命運,軍隊中的同性戀問題,和天主教會神父的性醜聞等 -- 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話題”。

可以看出,這個判決的中心點在於,教會成員的抗議示威被當作表達對公共事務(伊拉克戰爭,軍中同性戀,天主教會神父的性醜聞等等)的正常觀點的行為,而不是像很多人認為的,是對舉行葬禮的家庭的“個人騷擾”。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原告犯的一個“致命錯誤”在於,沒有在上訴中把教會網站上對 父母的個人攻擊包括進去。因為這些網站上的內容,已經超出了對“公共事務”的正常討論,而進入了對“非公共人物”的人身攻擊。

對這個判決,雙方的反應都在意料之中。Westboro Baptist Church 的辯護人,創始者Fred Phelp 的女兒Margie 表示,今後他們會進一步加強抗議活動,並認為高院的判決給予了他們的家庭教會“international megaphone"。同時,他們將繼續在密蘇里和內布拉斯加等州對州法的限制提出挑戰(高院給予州法限制此類抗議的時間和地點的權利)。 而支持原告的一些團體,比如American Legion的會員,則誓言將繼續和教會成員在軍人葬禮外對決 -- 他們的成員在過去幾年裡,自發組織起來,在教會抗議的葬禮外用摩托車形成保護層,以便讓葬禮的進行不受到抗議示威的騷擾。


大法官 Alito 是該案中唯一投反對票的法官。他對該案的判決發表了單獨的意見。 他認為:“In order to have a society in which public issues can be openly and vigorously debate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llow the brutalization of innocent victims."

這個案件到此“塵埃落定”了,但它的結束卻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問題--關於言論自由的界限,關於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的界限,關於公眾人物和非公眾人物的界限,等等等等。這個判決對於其他一些相似的cases (不一定是 court cases ),又有什麼樣的implications   呢? 比如我以前寫過的伊利諾大學神學教授因為在課堂上講述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而被解僱的事件,比如Fox  特約主持人Juan Williams因在電視上發表對穆斯林的觀點而被解僱的事件 (這些討論在下面的相關鏈接文章中均能找到)?

讀者朋友,您對這個判決如何看?

注*(關於言論自由,我在以前的幾篇文章中有不少討論, 這裡摘錄一段在“多元社會與言論自由--從UI神學教授被解僱談起”中的有關段落,作個註解:

“大家知道,“言論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在憲法修正案中,這個權利是這樣定義的:“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freedom to speak without censorship and/or limitation.” 這個定義當然是非常general 的,因此它的詮釋也因人而異,見仁見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 完全的言論自由,在美國是不存在的; 正如萬維網友方鯤鵬在“袁騰飛在美國會如何? 白宮首席記者給答案”一文中說的那樣:“在美國,你可以把美國的制度批評得一無是處, 但不能說要推翻這個制度; 說了,至少也屬於恐怖嫌疑分子,讓你吃不了兜着走。類似的,你也許可以罵總統,但不能說要傷害總統的話,即使只是氣話乃至於開玩笑都不行; 說了,就等着進監獄。還需要注意,你對大人物不是面對面的小罵罵不會有事,但不能用到普通人身上。如果你罵了同事或老闆,就犯了騷擾罪,警察可以把你關起來。”

那篇文章後面的評論中有很多關於這個話題的討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那裡看看。)

相關鏈接:


多元社會與言論自由: 從UI 神學教授被解僱談起

NPR 新聞評論員 Juan Williams 應該被解僱嗎? 再談言論自由與政治正確

世貿遺址與清真寺:兼談多元文化與宗教自由




瀏覽(5709) (0) 評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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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benznj 留言時間:2011-03-05 13:23:30
”其實,人從來就不是理智的動物,對言論的反應也不總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一個人當面辱罵另一個人,對方可能二話不說一拳先把他鼻子揍歪。“

可是我們在美國一定要練就一身罵人和挨罵功夫,絕對控制自己不能有肢體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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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擇 留言時間:2011-03-05 06:47:49
昭君
謝謝回復。
“如果限制了一點點的言論自由必然導致限制所有的言論自由,絕對不能開一個頭。”我說這句話時實際上是想指出這是一個典型得滑坡謬誤。歐洲各國經歷過慘痛教訓,所以納粹言論才屬於非法,但是限制這一言論並沒有必然地導致限制所有的言論自由。而美國並沒有過這麼慘痛的教訓,所以納粹言論仍然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不過這是美國人的典型思維方式:要末全黑,要末全白,而沒有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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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3-05 05:46:23
天擇:
謝謝精彩的評論和深刻的問題!”如果限制了一點點的言論自由必然導致限制所有的言論自由,絕對不能開一個頭。” 這的確是這個判決的根本基點。但你下面的問題也很值得深思,那就是,如何能夠確保這種觀點的表達不發展或者引伸到另外一個層面,比如對對方的安全威脅。當然我想如果這種威脅真的發生,法律會區別對待的。今天的美國畢竟不是三十年代的德國啊

一嫻:
謝謝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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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3-05 05:41:01
歐海瑞:

謝謝評論!我倒不認為“表達對公共事務的觀點”和“個人騷擾”之間的區別是
“細節”,雖然兩者之間的界限並不是那麼清楚。當然,1000 英尺和500 英尺之間的區別,恐怕就是另外一個性質了,呵呵。正如上面馬黑說的那樣,法律有的時候似乎是在“死扣字眼”,但這裡面還是有原則性的東西在起作用吧。

我不知道如果原告堅持將教會網站上對他和他前妻的人身攻擊包括在上訴內容中,是否會改變判決結果;也許判決會分為兩部分--一個是對“表達公共事務觀點”的支持(維持現在的判決),另外一部分也許是對網站上人身攻擊的不支持。當然我不知道這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畢竟我不是法律專家。另外,原告開始的時候是試圖把這個內容包括進去的,但大法官認為原告“had failed to pursue their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posting in the Supreme Court and so it does not factor in our analysis”。具體情況如何我不是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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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嫻 留言時間:2011-03-04 22:17:27
昭君好!

這個案子也關注了。我覺得有兩點,其一,教會教徒們的表明的真正目的,是想通過這樣的行為,來表達對“美國軍方對同性和墮胎行為的縱容”的不滿。從這一點來說,高院的判決就是能夠被接受的。因為這是個公共話題,任何人都應該有權利自由表達,應該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
第二,就是他們的示威是遵守了一定的法規,比如在1000尺以外進行。這點也很重要。如果闖進葬禮,又是另一回事了。

從情感上來說,很同情死者的家屬,可以說,任何人都難以接受這樣的行為。我很不贊成這樣的行為,但是認同高院的判決,沒辦法,法律就是這樣不帶感情。

如果教會對死者父母人身攻擊,當然不能算是言論自由,家屬可以另案提告。但儘管這樣,關於通過某些行為表達這類公共話題還是會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而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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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擇 留言時間:2011-03-04 20:26:43
最高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是一點不奇怪的。它符合美國在言論自由上的一貫立場:黑白分明的絕對自由,either or, all or none, everything or nothing,如果限制了一點點的言論自由必然導致限制所有的言論自由,絕對不能開一個頭。不過大法官Roberts的話還是承認了言論的力量:它能激發人們的行為,也能給人們帶來巨大痛苦。但是他也是點到為止,話鋒一轉,馬上又強調起言論自由的重要性。那被巨大痛苦激發起來的會是什麼行為呢?是反唇相譏,還是惡言對罵,還是拳腳相加,還是拔槍火拼,還是武裝暴動,還是。。。?大法官沒有說,但是他好像假定不管是什麼傷害性的言論,聽眾的反應都會是平和,理智,和隱忍的,所以他們的行為應該是可控的。但是在人們受到傷害性言論挑釁時,難道他們真能夠那麼理智和隱忍?其實,人從來就不是理智的動物,對言論的反應也不總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一個人當面辱罵另一個人,對方可能二話不說一拳先把他鼻子揍歪。希特勒的言論極具傷害性,但是又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更是跟德國的公共事務有關,當然在當時也受到了保護。那看看德國人民被他的言論所激發起來的行為吧:那可是六千多萬人的死亡。難道我們真能夠視人們的理智和隱忍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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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歐海瑞 留言時間:2011-03-04 17:33:02
有趣的案例,究竟是言論自由還是侵犯私人事務,看來要由細節決定,比如1000英尺或是500英尺也許就決定了事情的不同性質。
令人感興趣的是,如果原告不犯那個“致命錯誤” (即在上訴中把教會網站上對 父母的個人攻擊包括進去了),會是怎樣的結果呢?高院會是不同的判決嗎?如果是,我想那也是合情合理的。但這樣一來,那法到底是什麼呢?同一個事件,這樣判有理,那樣判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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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3-04 14:37:26
bbcc:
謝謝你的兩個評論!我也感覺,“本來,支持同性戀,言論自由;都是LIBERALS 的命題, 現在這事件,叫LIBERALS 不知說什麼。。。。”所以這個判決,真的是太多太多的 issues loaded on it 。。。

關於這個教會的背景,其實很簡單,我在去年那篇中也說明過的,就是它的創始人的一大家子人組成的,大概是可以算作“原教旨基督主義者”的代表吧。

elsteromaha:
你說的兩點正是大法官 的主要觀點。

coody:
謝謝你的觀點!

沁霈:
你說得很對,其實很多人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都會有這樣理智和情感方面的不一致。正如歐陽所說,這也反映了法律在規範人們行為方面的局限性,因為有很多“合理合法”的事情,卻是不那麼合乎道德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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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bcc 留言時間:2011-03-04 14:05:30
本來,支持同性戀,言論自由;都是LIBERALS 的命題, 現在這事件,叫LIBERALS 不知說什麼。。。。
雖然以言論自由為表;〔最高法院並無新見〕; 這案的骨,社會對軍隊容許公開同性戀的嚴重分岐,仍待解決。
--conservatives 用對同性戀軍人的葬禮示威,對其家人為難;卻是大失人心,不知這〔教會〕究竟是什麼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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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時間:2011-03-04 13:59:42
“讀者朋友,您對這個判決如何看?”

完全正確, 因為符合立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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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沁霈 留言時間:2011-03-04 13:57:38
好文!好思考!

我雖然不太熟悉美國法律,但就個人來北美生活這麼久所積累的一些經驗來看,個人認為美國高院對這一案例的判決應該是正確的。正如文中所述,“ 教會成員們的抗議都遵從了有關法案的規定,在距離葬禮地址1000 英尺以外進行; 因此,他們“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不過,從宗教角度來看,我不贊成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這種舉動。宗教在社會發生災難時,首先體現的是關懷。葬禮的意義就在於對逝者的追悼和對死者家庭的撫慰。所以,無論這個葬禮是以何名義(軍方或家庭)舉行,都是一種追悼儀式,這個時候出現的任何抗議,無疑都是猶如對遇難者和其家屬的傷口上“撒鹽”。從人道主義出發,也是不合乎情理的。至於美國有關軍中同性戀合法化及美國家庭教育問題,以美國如此寬鬆的言論自由制度,隨時都有表述的機會,但不應該是這個時刻。不僅於此,教會還更應該在喪禮結束後,以探訪的方式表達對死者家屬的慰問。在建立了一定的聯繫基礎後,然後才可視其時機是否成熟,方可以合宜的方式指出這個家庭在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而不是以指責,更不是以詛咒的方式。“God Hate the USA”,“ You are Going to Hell”,這其實已經完全背離了上帝的教導。


但是,美國的保守人士,尤其是參政的精英,真的應該在制定國家政策中堅守信仰的根基。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美國日漸發達的自由主義,已經給美國以及整個世界帶來了越來越多的問題。美國如果任由這些“自由派”胡作非為,這個國家的前途真的令人擔憂。

謝謝昭君的介紹,讓我對美國社會多了一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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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bcc 留言時間:2011-03-04 13:31:47
多少人漠視了,當年當日,當地警方,已把〔教會〕示威行為,限在1000呎---三個足球場頭尾相接---之外。。。。何來千擾???
初審,上訴,法庭,都犯了對原告徧心之罪。。。。最高法庭以八比一,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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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sterOmaha 留言時間:2011-03-04 13:00:42
此問題有兩點。
1. 高院的判決是對的。不能因為他們的言語刺激你,就剝奪他們的權利。
2. 同時地方政府可以有條條框框,讓他們距離葬禮遠些,可以減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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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3-04 12:00:00
樂維:
謝謝評論!你對美國legal system 的了解肯定比我多 --最高法院的裁決如何 challenge 呢?這樣說來的話,該案也不能說是“塵埃落定”了哦?

我也覺得“言論自由”和“個人騷擾”這兩者之間的界限很難劃清,所以這個判決的影響,如你所說,是要一段時間才能看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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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3-04 11:54:22
馬黑兄:
非常贊同你說的這段話:

"這是美國好的地方,有地方去講道理說道理,先是地方法院,然後是上訴法院,最後是最高法院。法律上的爭鬥,就是死扣法律條文。不要覺得這樣咬文嚼字死扣條文很可笑,其實正是法制精神所在,寫下來的大家事先約定好的遊戲規則必須得到100%的高度尊重,即便是兩百多年前寫下的憲法。判決下來了,就要服從,即使你反對。當然你的反對如果可以達到修法,也是可以的。這其實也正是保障社會和諧一個很根本的機制。”

謝謝評論。

歐陽:

謝謝你的補充!!的確,目前這個高等法院的“保守主義傾向”,這是布什時代留下的“遺產”;但我還是比較驚訝於這個判決的“壓倒多數”- 如果是5:4 ,也許我不會覺得意外;但 8:1的比例,似乎有些不尋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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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樂維 留言時間:2011-03-04 11:53:59
我認為這是一個很糟糕的判決。這個判決的問題在於混淆了”言論自由“與”個人騷擾“的界限。即使原告沒有提及受到“個人騷擾”,這些大法官們也應該易得到了這些信息。這樣一判,就會有人打着“言論自由”的旗號,毫無節制的進行人生攻擊。比如對同性戀的公開言論侮辱,學校里或網上的言語"bullying",都可以拿“言論自由”來做擋箭牌。如果這種事情引起人命,而肇事者以這種藉口逃避懲罰,甚至一犯再犯,這個判決就會遇到挑戰。

它的影響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才能顯現出來。如果有人challenge, 最高法院可能會被迫重新作出新的判決來糾正。過去就有最高法院對房地產經濟人管轄權是屬於聯邦還是州來管轄的問題三次作出判決,不斷修正,增補上次判決的引起的問題。表面上沒有推翻自己以前的判決,但加了很多新的解釋和條件。

其實大法官應該嚴格區分“言論自由”與“個人騷擾”的界限。人們可以在自己的家裡,報紙上,大街上發表意見,但你來人家葬禮上鬧事就不是“言論自由”了,而是故意尋釁鬧事。這個界限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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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3-04 11:50:14
<P>多思:<BR>謝謝你的深入評論!的確,這個判決似乎有些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從原則來看,的確是戰得住腳的。這也是法制國家的特點吧,一切儘量按照原則辦事,儘管這種原則有時有悖情感。</P>
<P><BR>西岸:<BR>謝謝你的長評。你說的“People vs. Larry Flynt”好像不是一個高法判決的案件,而是關於一個案件的電影,對吧?你真正指的類比案例應該是 "Hustler Magazine vs. Fawell", 對嗎?這個案子中,高法的裁決是,“the First Amendment's free-speech guarantee prohibits awarding damages to public figures to compensate for emotional distress intentionally inflicted upon them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A>)? <BR></P>

下面這個是"People vs. Larry Flynt"的片斷,結尾處的一段話大概可以作為這個案件的註解:

"Unpopular speech is absolutely vital for the health of our nation....I'm not trying to convince you that you should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I do not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But what I do like, is that you and I, live in a country where we can make that decision for ourselves."


<object width="640" height="390"><param name="movie" value="http://www.youtube.com/v/VW2FGqK8Eu0?fs=1&hl=en_US"></param><param name="allowFullScreen" value="true"></param><param name="allowscriptaccess" value="always"></param><embed src="http://www.youtube.com/v/VW2FGqK8Eu0?fs=1&hl=en_US"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scriptaccess="always" allowfullscreen="true" width="640" height="390"></embed></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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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歐陽峰 留言時間:2011-03-04 11:41:12
另外,美國的言論自由(第一修正案)是非常廣義的。它說(聯邦)政府不能制定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而沒有界定言論自由的範圍。但在隨後兩百多年來,最高法院有一系列案例,試圖為言論自由劃出界限。其中最受保護的是政治宣言(也就是這次羅伯茲說的“公共事務的辯論”),最不受保護的是直接危害社會安全的(如煽動暴力)。中間還有色情,爭鬥(fighting words),對一些特定團體的歧視性言論等。這些“中間”言論是否該受限制,限制到什麼程度,一直是爭論的話題。

而在最高法院,在如何解釋憲法和法律的問題上也分成兩派。"保守派"(Judicial Conservatism)認為應該尊重立法者的原意,也不要輕易改變以前的判例。“積極派”(Judicial Activism)認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要根據當前的社會需要去解釋。通常政治上的保守主義也趨於支持法學上的保守主義。對言論自由的“從寬理解”,也許也是這個布什時代遺留的最高法院保守主義傾向的表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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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時間:2011-03-04 11:34:22
根兒:
你很會“借題發揮”呀,哈哈。不過下面歐陽峰已經補充過了,這個判決專門說明,只對類似的抗議示威行為適用,對網絡和其他媒介的言論不一定適用。當然,這個判決還是進一步明確了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大原則下,對公共話題進行的辯論/評論與對個人進行人身攻擊(尤其是非公共人物的攻擊)之間的區別。從這個角度來講,也許還是有參考意義的吧:)。

浪寬:
我還真不知道這位姜發言人的這句名言,剛剛看到我頭上解濱的文章才知道怎麼回事。這句話的確很“給力”,呵呵。
你說得不錯,這些大法官們的確是高人- 要不怎麼給他們那麼大的權力呢,連總統選舉的裁決權都在他們手上,不服不行呀。

青草青青:
謝謝評論!“我不贊同你的觀點 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好像是法國思想家伏爾泰說的,的確是高度經典的概括。

飛云:
我倒沒有這麼“口服心服”,主要是感情上覺得教會成員的這種做法不能接受;當然從理性來講,高院的理由的確是成立的。


說了就跑:
呵呵,浪寬老兄真冤枉,有人說他是民教人士,有人說他是五毛,到底是什麼我也不知道呀。還是不要憑藉一兩篇文章就把人劃線站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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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歐陽峰 留言時間:2011-03-04 11:26:00
昭君:

謝謝你的精彩介紹。我還沒有機會深入閱讀這個案子,但你的介紹與我了解的情況基本一致。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兩點:這是關於公共事務的討論,而且示威者是得到當地警方允許的。所以是否能這樣理解:保護個人(這裡指Snyder一家)不受侵害,是當地警方的責任,而示威者只要遵照警方指示,就沒有責任?

順便回皇兄:我聽說判決中還特別說到,這個判決不涉及在網絡上發表言論的問題。

其實人的社會準則有法律和道德兩個層次。法律只能規範那些社會上已有共識的行為。除此之外,每個人還需要有自己的道德判斷。每個人也可以對別人的行為作出道德判斷。不是說不違法的事就不能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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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黑 留言時間:2011-03-04 10:40:23
這是美國好的地方,有地方去講道理說道理,先是地方法院,然後是上訴法院,最後是最高法院。法律上的爭鬥,就是死扣法律條文。不要覺得這樣咬文嚼字死扣條文很可笑,其實正是法制精神所在,寫下來的大家事先約定好的遊戲規則必須得到100%的高度尊重,即便是兩百多年前寫下的憲法。判決下來了,就要服從,即使你反對。當然你的反對如果可以達到修法,也是可以的。這其實也正是保障社會和諧一個很根本的機制。
言論自由是憲法層次具有很高地位的大原則。高院大法官看來是對這個原則的應用做了比較寬鬆的解釋,儘量保護憲法的原本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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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1-03-04 09:56:25
你這裡轉的Robert的statement其實隱含了一個前提,就是人們可以利用對public issue的爭議來對他人的因此而造成的私人的pain來忽略,就是說,你一個小人物的損失在大是大非的爭論面前是不值得考慮的,或者不值得優先考慮,即便是對你個人來說。
就是說,個人的感覺是渺小的。
就這麼簡單。
美軍士兵的葬禮有儀仗隊陪同,因此你大概是可以說不完全是私人affair,因為軍人這個職業本身就是國家機器,並不是私人的,因為國家而死自然也是國家的義務來打點後事。
但對死者的家人來說,家庭成員的死亡是個人的事。
這個判決其實就是刻意模糊了這個區別,完全忽略了理念與現實的距離。
這個判決結果類似對state vs Larry Flint的判決,都是關於言論自由的,但後者的結果的客觀現實是保護弱者,而前者,即這個判決,很難感到是同樣的效果。另外,在Flint的案子裡,人們是可以有選擇不看雜誌的,就是說,色情雜誌對你個人的直接騷擾你是可以通過不看而避免的,選擇權在你,因此你不能在有選擇權的情況下限制他人的權利。但在這個葬禮的案子裡,死者的親屬是無法選擇的,因為只要有這個葬禮,你就會被騷擾。

因此這個案子的判決是遠遠低於Flint案子的水平的。

美國是procedure driven的文化,就是說,人也好,社會也好,是作為機器,不是作為有情感而對待的,這是“公平”的基礎。
但正如任何事物一樣,這個文化從來都是有利有弊的。最大的好處是使得“關係”一類的東西被降到了最低(至少對使用這種文化的社會階層,也就是普通人來說,而富人是有圈子文化的,並不需要一定符合社會大眾文化,甚至法律),而最大的弊病就是,用中國話來說,缺少人性,或不需要考慮人情感覺。

我很想知道大法官里的Thomas的statement,這廝是“憲法原教旨主義”者,看他的文章恨不得抽他一頓,基本就是立憲的時候是什麼意思,如今也是什麼意思的概念,那要高法解釋憲法幹什麼?怎麼不說那時候黑人還是黑奴?那他如今也該還是黑奴?這廝的文章的邏輯是最讓人受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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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了就跑 留言時間:2011-03-04 09:56:24
給浪寬:“海外華人太超前了?”,你不是在鬧笑話吧?看看你們民教們對不同意見動輒冠上五毛,共特的帽子,而對本所在國的執政者又像個奴才似地只敢唱頌歌,還不許別的華人有批評政府的行為。或許,海外華人不包括你們民奴教?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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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思 留言時間:2011-03-04 09:54:52
這是一個意義深長的深刻案例。就我個人的感性而言,非常同情代表死者的一方,不管死者持有何種性取向,葬禮遭到騷擾都是很不人道的。但從理性而言,我又非常感慨最高法院的判決。

此案的引發是因為保守派人士痛恨美國開明派人士提倡的同性戀政策。他們在陣亡軍人葬禮上的行動就是用來表達對“美國軍方對同性和墮胎行為的縱容”與不滿。據我所知,“軍中同性戀”法案是得到最高法院認可的。這樣一來,此案的判決就意味着最高法院許可了保守派人士向最高法院認同的“軍中同性戀”法案發出“騷擾”與“挑釁”。

最高法院的判決發人深省---“這個國家對言論自由的承諾,要求我們必須保護哪怕是具有傷害性的言論,只要這些言論是關於公共事務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對公共事務的正常辯論不受到抑制。”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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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飛雲 留言時間:2011-03-04 08:42:35
昭君好,——我的感覺是心服口服,限制自由的危害似乎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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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草青青. 留言時間:2011-03-04 08:38:10
美國軍隊允許同性戀是現代文明的進步。 另外,我非常贊同浪寬的回帖,言論自由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正如一個啟蒙思想家所說:我不贊同你的觀點 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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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浪寬 留言時間:2011-03-04 08:18:21
謝謝介紹,我算是補課了。美國的言論自由之所以是世界上搞得最好的,就是因為美國這些大法官們超一流的見解和詮釋,讓百姓茅塞頓開。中國何時能有這樣的法官,那就真是民族復興了。想想姜MM“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的話都說得出口,我們這些海外華人是不是太超前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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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城根兒 留言時間:2011-03-04 07:58:41
哈哈~大法官的判決和理由倒是很適合萬維罈子裡的現實。希望大家好好學習,認真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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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五無笑話,只有悲哀和嘆息 (
· 又是憂鬱症! -- 有感另一位海歸
· 舊文重貼 -- 幾篇關於憂鬱症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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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感 (6)】
· 血濃於水?還是“熱臉貼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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