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高院的大法官們顯然不這樣看。首席大法官Roberts代表高院發表的書面陳詞中這 樣說道:“Speech is powerful. It can stir people to action, move them to tears of both joy and sorrow, and, as it did here - inflict great pain....But we cannot react to that pain by punishing the speaker. Instead,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free speech, requires protection of even hurtful speech on public issues to ensure that we do not stifle public debate". (“ 言論是有力量的。它能激發人們的行為,讓他們為歡樂或者悲哀的情緒而落淚,也可能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痛苦-- 正如在這個案件中發生的那樣。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它(可能帶來的這種痛苦)而懲罰發表言論的人;恰恰相反,這個國家對言論自由的承諾,要求我們必須保護哪怕是具有傷害性的言論,只要這些言論是關於公共事務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對公共事務的正常辯論不受到抑制”。
Roberts還指出, 教會成員們的抗議都遵從了有關法案的規定,在距離葬禮地址1000 英尺以外進行; 因此,他們“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他並建議對教會這些傷害他人感情的抗議活動的適當反應,是通過正常立法 來設立一個“緩衝地帶”,而不是鼓勵法官和陪審團懲罰“非主流的言論”。他還說,雖然教會成員的言論“也許不符合social and political commentary, 但這些言論所突顯的話題--關於美國和它的國民的政治和道德行為,我們國家的命運,軍隊中的同性戀問題,和天主教會神父的性醜聞等 -- 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話題”。
大法官 Alito 是該案中唯一投反對票的法官。他對該案的判決發表了單獨的意見。 他認為:“In order to have a society in which public issues can be openly and vigorously debate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llow the brutalization of innocent victims."
“大家知道,“言論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在憲法修正案中,這個權利是這樣定義的:“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freedom to speak without censorship and/or limitation.” 這個定義當然是非常general 的,因此它的詮釋也因人而異,見仁見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 完全的言論自由,在美國是不存在的; 正如萬維網友方鯤鵬在“袁騰飛在美國會如何? 白宮首席記者給答案”一文中說的那樣:“在美國,你可以把美國的制度批評得一無是處, 但不能說要推翻這個制度; 說了,至少也屬於恐怖嫌疑分子,讓你吃不了兜着走。類似的,你也許可以罵總統,但不能說要傷害總統的話,即使只是氣話乃至於開玩笑都不行; 說了,就等着進監獄。還需要注意,你對大人物不是面對面的小罵罵不會有事,但不能用到普通人身上。如果你罵了同事或老闆,就犯了騷擾罪,警察可以把你關起來。”
我不知道如果原告堅持將教會網站上對他和他前妻的人身攻擊包括在上訴內容中,是否會改變判決結果;也許判決會分為兩部分--一個是對“表達公共事務觀點”的支持(維持現在的判決),另外一部分也許是對網站上人身攻擊的不支持。當然我不知道這在法律上是否可以 --畢竟我不是法律專家。另外,原告開始的時候是試圖把這個內容包括進去的,但大法官認為原告“had failed to pursue their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posting in the Supreme Court and so it does not factor in our analysis”。具體情況如何我不是太清楚。
最高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是一點不奇怪的。它符合美國在言論自由上的一貫立場:黑白分明的絕對自由,either or, all or none, everything or nothing,如果限制了一點點的言論自由必然導致限制所有的言論自由,絕對不能開一個頭。不過大法官Roberts的話還是承認了言論的力量:它能激發人們的行為,也能給人們帶來巨大痛苦。但是他也是點到為止,話鋒一轉,馬上又強調起言論自由的重要性。那被巨大痛苦激發起來的會是什麼行為呢?是反唇相譏,還是惡言對罵,還是拳腳相加,還是拔槍火拼,還是武裝暴動,還是。。。?大法官沒有說,但是他好像假定不管是什麼傷害性的言論,聽眾的反應都會是平和,理智,和隱忍的,所以他們的行為應該是可控的。但是在人們受到傷害性言論挑釁時,難道他們真能夠那麼理智和隱忍?其實,人從來就不是理智的動物,對言論的反應也不總是可以控制的。如果一個人當面辱罵另一個人,對方可能二話不說一拳先把他鼻子揍歪。希特勒的言論極具傷害性,但是又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更是跟德國的公共事務有關,當然在當時也受到了保護。那看看德國人民被他的言論所激發起來的行為吧:那可是六千多萬人的死亡。難道我們真能夠視人們的理智和隱忍為理所當然?
我雖然不太熟悉美國法律,但就個人來北美生活這麼久所積累的一些經驗來看,個人認為美國高院對這一案例的判決應該是正確的。正如文中所述,“ 教會成員們的抗議都遵從了有關法案的規定,在距離葬禮地址1000 英尺以外進行; 因此,他們“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
不過,從宗教角度來看,我不贊成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這種舉動。宗教在社會發生災難時,首先體現的是關懷。葬禮的意義就在於對逝者的追悼和對死者家庭的撫慰。所以,無論這個葬禮是以何名義(軍方或家庭)舉行,都是一種追悼儀式,這個時候出現的任何抗議,無疑都是猶如對遇難者和其家屬的傷口上“撒鹽”。從人道主義出發,也是不合乎情理的。至於美國有關軍中同性戀合法化及美國家庭教育問題,以美國如此寬鬆的言論自由制度,隨時都有表述的機會,但不應該是這個時刻。不僅於此,教會還更應該在喪禮結束後,以探訪的方式表達對死者家屬的慰問。在建立了一定的聯繫基礎後,然後才可視其時機是否成熟,方可以合宜的方式指出這個家庭在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而不是以指責,更不是以詛咒的方式。“God Hate the USA”,“ You are Going to Hell”,這其實已經完全背離了上帝的教導。
<P>多思:<BR>謝謝你的深入評論!的確,這個判決似乎有些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從原則來看,的確是戰得住腳的。這也是法制國家的特點吧,一切儘量按照原則辦事,儘管這種原則有時有悖情感。</P> <P><BR>西岸:<BR>謝謝你的長評。你說的“People vs. Larry Flynt”好像不是一個高法判決的案件,而是關於一個案件的電影,對吧?你真正指的類比案例應該是 "Hustler Magazine vs. Fawell", 對嗎?這個案子中,高法的裁決是,“the First Amendment's free-speech guarantee prohibits awarding damages to public figures to compensate for emotional distress intentionally inflicted upon them (<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A>)? <BR></P>
下面這個是"People vs. Larry Flynt"的片斷,結尾處的一段話大概可以作為這個案件的註解:
"Unpopular speech is absolutely vital for the health of our nation....I'm not trying to convince you that you should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I do not like what Larry Flynt does. But what I do like, is that you and I, live in a country where we can make that decision for oursel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