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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学期要开一门新课“商业伦理”。考虑到自己哲学功底不够(毕竟不是文科出身的,呵呵),所以趁寒假期间重温了几部有关方面的经典著作(比如奥地利经济学家 Joseph Schumpeter (中文译名熊彼得)的“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国哲学家卢梭的“契约论”等)。这些大部头虽然看得过瘾, 但却不是那么好啃,有些章节翻来覆去地看,仍然感到不得要领;加上还要赶一篇一月底交稿的论文,以及家里的各种活动和节日应酬, 弄得整整四个礼拜的寒假也觉得紧巴巴的(这不,两个多礼拜都没有更新博克了)。在重温这些著作的过程中,对从道德层面分析一个社会的经济体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趁一些感想还新鲜,写下来与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衡量经济制度的道德准则
要从道德层面分析一个经济体系, 首先就需要确定应该使用什么道德准则(moral principle); 一般来讲,常用的道德原则有功利原则(Utilitarian Principle),正义原则(Justice Principle),和权利原则(Rights Principle)。在这里我要使用的, 是美国哲学家,哈佛大学教授约翰-- 罗尔斯(John Rawls) 在70 年代发表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的主要观点, 因为它涵盖了正义原则和权利原则,又对功利原则提出了一定的批评, 被西方政治经济学界广泛认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道德理念.
顾名思义,“正义论”的主题是研讨正义这个观念,而正义(Justice) 这个概念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语义的层面上,公平(equity) 与公正, 正义(justice,just)是近义词, 罗尔斯在书中将“正义”定义为“公平意义下的正义”,或者“公平即正义”(虽然严格说来,公平和正义是有区别的,但我们这里为了说理的方便起见,姑且沿用罗尔斯的观点)。罗尔斯认为,公平意义下的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他也因此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在“正义论”中第一编中,他详细讨论了对正义的界定,正义的历史发展和作用,以及正义的内涵等观点;而在第二编“体制”中,罗尔斯则用前面所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
那么,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才是正义的?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地位和背景不同,不同的人对于一个特定的待遇是否公平的判断肯定也会不相同。依罗尔斯的理论,只有当所有人都处在一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下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才是正义的。“无知之幕”的意思是, 人们在参与决定制度安排时被一重厚厚的幕布给遮掩住了,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 也就是说,这层“无知之幕”将所有能够影响个人选择的“功利性”信息都给过滤掉了。这些信息包括:每个人的阶级地位或社会地位;每个人关于善的观念、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心理特征等;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将它成为“原初境况”(original position)--这和卢梭理论中的“自然状态”是一致的。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或者让既得利益影响决策选择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 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 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在“无知的幕布”下,人们可以期待获得最中立的, 公平的判断。
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假设,罗尔斯推导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1) 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 系的平等的权利” (1.Each person is to have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s;)
2.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该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 a)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并且, b). 与向所有人开放的职务和地位联系在一起。 (2.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 they are both: a. reasonably expected to be to everyones advantage b. attached to positions and offices open to all))
这两个原则与罗尔斯对社会的基本结构相配套--前者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后者用于规定如何对待社会和经济分配的不平等。也就是说,罗尔斯心目中的"公平”社会并非人人都得到同样的利益分配的社会,而是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分配不平等的社会,只要这种不平等符合每个人的基本利益。比如,如果A 和B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在A 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都是100; 而在B 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水准在120-150 之间。按照罗尔斯的原则,理性的人们都应该选择生活在B 社会,因为尽管这是一个不均等的社会,但这个社会的地位最低的人群的生活水准都超过A 社会。
罗尔斯还分析了两种性质的公平:一为“均等性”的公平,即“平等地对待相同者”(treat the equals equally),是一种水平性的、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同工同酬”就是依据这样的原则);另一种为“非均等性”的公平,是垂直性的、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即“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treat the un-equals unequally),如多劳多得、贡献大者先富等。同时,他指出了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补偿。这个价值取向后来逐渐代替了2a 的原则,因为我们很难衡量一个分配方式是否“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但我们可以相对容易地衡量同一个分配方式是否“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群得最大利益”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是否让最弱势群体得利”这个衡量工具)。
“无知之慕”和罗尔斯的两个道德原则听起来似乎很抽象, 这里我用大家比较熟悉的例子,来说明它们的具体用法: 先说雇用过程中的歧视。我们大家都知道,美国(还有其他很多国家)的法律是明文规定, 不能在雇用决定中歧视不同性别, 种族, 年龄和其他“受保护群体”的成员。那么, 从道德的层面上来说, 为什么这样的歧视是不能接受的呢?如果我们用罗尔思的道德原则,就能够很快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 很明显, 雇用过程中的各种歧视, 违背了罗尔斯的道德原则中的第一条, 因为它没有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的权利";而且,按照第二条原则,这些被歧视的人群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遭受歧视自然不可能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更重要的是,在“无知的幕布”这个前提下,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是否是这些群体的成员; 因此,在我们判断歧视是否符合道德原则的时候,就不应该受到自己的年龄, 性别, 种族和其他身份的影响。而如果这些前提存在的话,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得出“歧视违背了道德原则”的结论。
正如罗尔斯自己所说, 他的公平理论是“把以洛克, 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而从西方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契约论代表了一种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而后来逐渐取代契约论的功利主义,则代表了经济上的一种实惠主义,这和资本主义体系在西方的出现是相符合的。所以,罗尔斯70 年代重新提出以契约论为基石的公平和正义理论,是具有独特的意义的。1970 年代,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美国社会此起彼伏的年代,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抵制越战的风潮等汹涌而来,而这些社会问题都引起了人们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的反思。罗尔斯的“正义论”,希望从澄清正义理念,重建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从一定程度上说,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是出于调和60 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出现的“自由” 和“平等”理念之间的冲突所做的一种努力(他的第一个原则突出了自由, 第二个原则突出了平等,但总的倾向还是更倾向于平等的)。但是,自由和平等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本质的不协调的,这也是为何罗尔斯的理论一直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的主要原因。批评罗尔斯的主要观点是: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高于一切功利主义的考虑;“无知之幕”完全是人为假设的一种方法,在现实中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忘掉”自己的社会状态和价值观),等等。而且,罗尔斯人为一种理想的正义观可以实现社会的变革,但却没有考虑到有限的资源以及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罗尔斯本人对自己的理想是否能够得以实现,也似乎抱有不确定的态度。但这并不影响他的学说在西方道德哲学体系的地位。(section added on Jan. 10th)
如果我们接受了这两个基本的,衡量社会制度分配是否公平的原则,就可以用它来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进行一些“道德分析”。
(待续)
参考资料:王沪宁:“正义论”前言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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