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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中的律法 |
| 聖經中的律法
1.
這是個頗難的題目。如何理解聖經中的律法,新約時代還有沒有律法,律法能保證基督徒的行為嗎?如何處理聖經表面字句中關於律法解說的衝突,律法和恩典的關係,律法與行為的關係,因信稱義與因律法稱義等等。
這裡我們先了解一下在聖經中,神的啟示為何是漸進的啟示。明白了神的漸進啟示對我們正確理解聖經中的律法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讀聖經會注意到,神在摩西五經中的話語與前後先知書(按猶太人的分法)有所不同,與新約中主耶穌講的在有些方面也有所不同。至少在字面上是如此。不同,或有變化這就是神的啟示的漸進性。有所不同不是說神有所改變,神是永不改變的,而是說,因為人的理解力有限,人的領悟力有限,神只能用人所能理解的方式一步一步地,甚至一個階段一個階段地啟示人。對於神來說,神是在時間之外的,因此世上的幾千年,對神來說只不過是一瞬而已。神一眼從起初看到了末了,人卻只能一步步地慢慢理解。
對於律法來講也是如此。無論是律法的內容,律法的功用,律法的時效性,律法的完全性,神都是漸進啟示的。
我們現在回到律法。
首先的問題是,什麼是律法,律法的核心是什麼?
一般來講,律法就是指摩西律法,是指以十誡為核心的諸種律法,如果一條條從摩西五經中統計的話,應該不下上百條。法利賽人進一步發揮,最後發展為600多條。律法的意思簡單地說就是神要求人幹什麼或不幹什麼,就是為了神猶太人應該幹什麼或不幹什麼。而律法的核心是約,是神與人立約。立約在世俗上一般都有雙方,也有條件,雙方應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但聖經中神與人立約,有好幾種:有條件立約(亞當夏娃,所羅門)與無條件立約(挪亞,亞伯拉罕,大衛);單方面立約(挪亞,亞伯拉罕,大衛)與雙方面立約(亞當夏娃,所羅門)。
神與摩西立約,從小的範圍講,是雙方且是有條件的約;但從大的範圍講,應該還是無條件、單方面的約。這怎麼講?
如果我們翻開出埃及記、申命記中有關神與摩西立約的那部分,我們會發現,那個西奈山之約,是雙方的且是有條件的約。一方是神,一方是摩西所代表的全體猶太人;而條件就是律法。這在申命記11章是表現得非常清楚的,神說如果你們遵從我的律法,我就給你們怎樣怎樣的好處;而如果你們不遵從我的律法,即你們違了約,那就有怎樣怎樣的壞處會臨到你們。非常簡單明了。而且好處壞處都是世俗的,而不是屬天的。這在很多人爭論的瑪拉基書3章關於十一奉獻的部分也是表現得非常清楚的,神說,如果你們遵從十一奉獻,我就傾福給你們。
但是如果我們從大的方面看,當我們的目光越過立約的那一部分,我們會發現,神在與猶太人立約以前,已經先無條件地賜福給他們了,即神用大能之手領他們出埃及地,也即神首先是降下恩典,無條件降下恩典,然後才立約。因此從大的方面看,此約仍然是恩典在前,律法在後。當神與人立約是無條件單方面的時候,都是恩典之約,如神與諾亞,與亞伯拉罕,與大衛立約,都是如此。其實,即使是神與亞當夏娃立約,從表面看,好像是有條件的雙方立約,因為神說,你什麼都可以吃,但那顆生命樹上的果子不可以吃,吃了必死,然後當亞當夏娃違約了之後,神給他們以懲罰。但如果我們越過這一段,我們會發現,神在於亞當夏娃立約以前,已經先無條件地創造了他們的生命,而且還將世界的其他部分創造在人類出現以前,並已經將伊甸園賜給亞當與夏娃了,那這當然還是恩典在前,是無條件的,單方面的。當然新約更是如此,主耶穌是無條件地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就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用寶血洗淨了我們的罪。新約是絕對的恩典之約。
從這裡我們會看出舊約新約的統一性,一致性。神總是先無條件為人做什麼,然後才讓人有所回應,即讓人也做些什麼,而且是甘心樂意地做些什麼。
那麼在歷史中,猶太人遵守了摩西律法了嗎?寬泛點說,開始還行(前先知書時代),後來就不行了(後先知書與列王記時代),甚至有的王將摩西律法都丟了,找不到了。書都找不到了,談何遵守?
神是遵守約定的,當猶太人基本遵守律法時,神就賜福給他們,在士師記、撒母耳記中,神賜福和能力給士師們,猶太人也在大衛所羅門時代達到輝煌的頂點。當猶太人不遵守律法,遠離神時,神就允許聖殿被毀,國家滅亡,猶太人被擄。
2.
那麼神的漸進的啟示在律法方面是如何表現的呢? 我們首先會發現在猶太人遵守摩西律法時有一個分離的現象,正是這個分離現象導致了新約的出現。
我們先看幾段經文:
撒母耳對掃羅說:“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15:22)
“耶和華說:‘你們所獻的許多祭物與我何益呢?。。。。。。你們不要獻虛浮的祭物,香品是我所憎惡的;月朔和安息日,並宣召的大會,也是我所憎惡的;作罪孽,又守嚴肅會,我也不能容忍。’”(以賽亞書1:11-13)
“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世人啊,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7-8)
這三段經文涵蓋了前後先知書。我們從表面看,神好像有點矛盾。因為按摩西律法,燔祭、平安祭等等都是律法的一部分,而且還是很重要的部分。猶太人按照摩西律法去獻祭本沒有錯。那神為什麼還要斥責猶太人呢?關鍵的地方就在這裡。
因為猶太人沒有理解神要他們遵守律法的真正的含義。他們把律法拆開來,將一些外在的儀式放在一邊,而將自己的內心放在另一邊。神讓猶太人獻祭,本來的意思是讓獻祭的儀式和獻祭者的心合一,用獻祭來表達人對神的讚美、敬畏、敬拜。但是猶太人漸漸將儀式和心分離了。這就是以賽亞先知指出的“作罪孽,又守嚴肅會,我也不能容忍。”猶太人一方面獻祭,一方面做惡。表面上敬畏神,內心卻遠離神,儀式和內心發生了分離。
神的漸進啟示首先表現在神用一些先知去斥責猶太人,指出猶太人的惡和罪,希望他們悔改。然後在耶利米書33章中提出:我要與你們重立新約。這個新約就是:“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的心裡,又要放在他們的裡面。”(希伯來書10:16)希伯來書曾2次引用耶利米書33章中提出的--我要與你們重立新約--的經文。
那麼什麼叫—將律法放在心裡?就是神要求外在的律法條文與人內心的合一。因此,新約的精義就是外在和內心的合一。神不僅看我們外在的行為,更看我們的內心。世人看外貌,神看我們的內心。
我們看,神的漸進啟示從摩西五經過渡到前後先知書。但是,猶太人似乎並沒有明白神的心意。猶太人從巴比倫回到耶路撒冷之後,他們痛悔自己遠離神,遠離摩西律法,因此他們首先做的就是恢復聖殿,恢復律法。猶太人大講律法就是從回到耶路撒冷開始。很快,一群講律法,嚴格遵守律法的法利賽人出現了。保羅也曾經是其中的一員。但耶穌基督怎樣說?耶穌說他們是假冒偽善的一群人。他們就是外表能守一些律法,守一些儀式,然而卻是內心作惡的一些人。他們就是以賽亞先知所說的,能守“月朔和安息日,並宣召的大會”;是“作罪孽,又守嚴肅會”的一些人。神說,“我不能容忍”,“也是我所憎惡的”。
在福音書中,耶穌最痛恨的人不是妓女、不是稅吏、不是漁夫、不是患病的人,不是奮銳黨人,而是法利賽人與文士。耶穌曾連說數個—你們文士與法利賽人有禍了。耶穌很少這樣的激憤。其實從世俗的角度講,法利賽人還是不錯的一群人,他們自己分別為聖,從一般的猶太人中脫穎而出,他們遵守律法要比一般的猶太人好得多。也因此,猶太人都很尊敬他們。保羅後來說:如果講守律法,我也是有可誇口的地方,只是這沒有用。“只是我先前以為與我有益的,我現在因基督都當作有損的。(腓力比書3:3-11)。那麼為什麼耶穌如此痛恨這些從外在行為上講還不錯的法利賽人呢?因為他們的外在表現與內心是分離的,也可稱為假冒偽善。這些人的危害極大,因為他們有欺騙性。這就是中國人常講的偽君子。偽君子比真小人的危害還要大,比一般的罪人的危害還要大。如妓女,大家一看就知道她們是罪人,也不會相信她們,但法利賽人則不同,大家會尊敬他們,信任他們。然後他們領錯了路,我們都掉進坑裡。這也就是耶穌講的假先知要來了,保羅講的假師傅要來了,約翰講的敵基督要來了。這些人,不僅自稱先知,自稱師傅,甚至自稱為神,坐在教會中。
其實,我們現在的教會中就有很多的法利賽人,也有很多的假先知、假師傅。
3.
下面我們把新約聖經中有關律法的經文羅列一下:
耶穌說:“我來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
“天地廢去,律法的一筆一畫也不可廢去。”
“天地廢去,我的話一筆一畫也不可廢去。”
“律法讓人死,基督教人活。”
“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6:14)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3:20)
“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拉太書2:16)
“義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徒然死了”(加拉太書2:21)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的來到(加拉太書3:19)”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了,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拉太書3:22-25)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一無所成)就引進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的面前。”(希伯來書7:18-19)
“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於無有了。”(希伯來書8:13)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相”(希伯來書10:1)
從這些經文中我們很容易看出,律法的功用就是將人圈在罪中,以等候真道的到來,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了,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而且,絕不能因律法稱義。律法廢除了嗎?沒有,但我們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因為我們已經因信得救了。耶穌的到來,也因此而成全了律法。什麼叫成全?就是律法只做了一部分的工(圈在罪中),只有耶穌基督來了,律法的這部分功用才得以最終完成。
4.
那麼新約時代,還有沒有律法?耶穌的登山寶訓是不是律法?耶穌的其他教導,使徒們的諸多教導是不是律法?
我們前面說過,律法的核心是約。新約是恩典之約,是無條件,單方面的約。是主耶穌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就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用寶血洗淨了我們的罪。新約既是單方面無條件的,就是說,約的一方,主耶穌不需要另一方--我們為祂做什麼。因此,當然就沒有律法的要求。因此,在新約時代是沒有律法的。保羅在羅馬書6:14說:“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而耶穌的登山寶訓,使徒的教訓,只能說是要求,而不是律法。我們靠聖靈在我們內心做工,靠神的道,靠信心,我們的行為會越來越好,我們的外在行為和內心是合一的,越來越有主耶穌的樣式。
律法不能使我們有好的行為,猶太人的歷史就是最有力的見證。信心會使我們有好的行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有信心,一定有行為,反之,有行為不一定有信心。這是信心與行為的關係問題。而且,神看我們的內心,神看我們的動機。一個好的行為,如果內心和動機不好,是通不過神的道的審判的。行為與內心的合一,是神所喜悅的。這也是新約的核心。
在聖經的使徒行傳中,路加非常詳細地記載了一個對外邦人來說極為重要的耶路撒冷會議。這個會議就是要解決猶太律法是否適合外邦基督徒的問題。會議最後的結論是,猶太律法只剩四條:姦淫、祭偶像的物,勒死的牲畜和血。保羅在羅馬書14章,用一章的篇幅講論吃的問題。4條中的三條是關於吃的,按說,也應該去掉了。
其實,在新約中,應該有一條唯一的誡命,主耶穌給我們的誡命,就是愛神愛人,愛人如己。聖經說,愛也就成全了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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