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解决中国的公平正义是否可行?
当下中国的问题很多,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公平正义的问题,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来看,并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包括许多人提倡的在法律的约束框架下来解决的办法。
在法律框架下解决本来是一个成本最小的办法,可是,在现实的中国,完全靠法律解决可能吗?当然不可能,谁都知道不可能,原因很简单,中国现在并不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按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定义,是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良法,一个是大家遵守这个良法。而中国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两个方面,一方面,已有的法律并不都是良法,另外一方面,很多人也并不遵守法律。所以,中国的法律并不完善,人民也没有完全遵守法律的习惯,不仅是底层的人没有这个习惯,利益集团也没有这个习惯,因此,在当今的中国,靠什么来实现公平正义呢?
按笔者个人的排序,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如下几个:法律,行政,搞运动,革命,其激烈程度依次加强,成本也加强。如果法律解决不了,那就要靠行政,也就是告法官不成,那就去告官,但如果行政手段也不行呢?那先来的就是要忍,实在忍不住了,那就有了搞运动的办法,如果搞运动的办法也不灵,那就只有革命一途了。
很多人于是想到了文革,文革是搞运动式的办法,也就是说,如果人们选择了搞运动的方式,那一般都是在法律和行政都不灵的情况下。那么,文革的核心是什么?就是用运动式的方式来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而不是用法律的方式。那么,这种运动式的方式,是否可以解决中国当下的问题呢?还有,代价要多大呢?另外就是中国的现实是否到了告法院和告官都不灵的程度了呢?如果这两种方法真的都不灵了,那按顺序就是还有两种办法:运动和革命。
运动式的解决方式,其实就是半革命的方式,因此文革也称作文化大革命,就是不用武力,是用文斗的方式,而不是武斗的方式。尽管在文革中,有些地方也很激进地进入到了武斗的方式,但大多数的地方,还是文斗的方式。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就是历史上的文革,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另外,文革的本质是什么?
文革发生的前提条件,按笔者的观点,一般来说有三个:一个是要有一个毛泽东;第二,要有一个投机集团;第三,要有民意基础。
前两个前提条件本身是一个基础,但同时也是一个约束性的条件,毛泽东是发动者,但同时也是约束者;投机集团本身是积极参与者,但同时也是约束者。在文革中,这个投机集团最开始是刘少奇,然后是林彪,然后是四人帮,最后是邓小平。是四个投机集团,而不是一般人说的两个,党史里面说的是林彪和四人帮,这是因为后来的党史是刘邓的人写的,如果换一个思路,那就是四个,因为一开始,刘少奇也是要参与文革的,只不过被毛给干掉了而已,文革中期,邓小平也参与了文革,1973年甚至还要恢复高考,因为有张铁生事件,最后给搞黄了。
因为有一个领袖和若干投机集团,于是,一方面有发动的力量,另外一方面也有约束的力量。历史上的文革也是如此,尽管是很乱,但还基本上是有秩序的,1969年和1971年,都是分水岭,1973到1975年也是,是分期的,在笔者看来,10年文革至少要分四期。
民意基础。这个在谈论文革的时候,经常是被忽视的,好像文革就是毛一个人干的。这不符合历史。文革的民意基础有几个,一个是红卫兵运动,这个运动,并不是毛搞的,而是自发的,有人说,是刘少奇积极搞的,也可能。还有就是废除现行教育制度,如废除高考等,都不是毛搞的,而是学生自发搞的。还有就是对官僚阶层普遍的怨气,工人农民中,对官僚的怨气都很大。这些都是文革发生的民意基础。
回过头来看现在的中国,如果发生文革,这三个条件是否具备呢?也就是是否有一个新毛泽东,是否有一个或几个投机集团,是否有民意基础。
温家宝说薄熙来要搞文革,那么,薄熙来是否是新毛泽东,薄后面或其他方面是否有投机集团,是否有民意基础。这个我们不知道。现在薄下去了,那么谁是另外的毛泽东,谁是另外的投机集团,民意基础是什么呢?
另外一个问题是,文革的本质是什么?按笔者的观点,文革的本质就是用运动式的方式来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而公平正义本身也可以具体化解为若干的子项,如公平正义地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公平正义地解决社会地位悬殊与割裂的问题;公平正义地解决等级和福利问题等等。
还是回到我们一开始讲的那个问题,即运动式解决和法律式和行政式解决的差异在哪里呢?成本差异在哪里呢?
中国尽管不是一个法治很强的国家,但还是有若干的法律,也有行政治理方式,而运动式解决的方式,一般肯定是在法律层面和行政层面都解决不了以后,才会发生,这是半革命的方式。如果我们按轻重程度或代价程度来搞一个排序的话,这个排序我们前面讲了,一般是:法律,行政,运动,革命。代价当然是逐渐增强的,革命的代价最大,因为是要动用武力和流血,而运动的方式是半革命的,也要一定的代价,而行政的方式就是现在中国的维稳方式,用政府的威权来压制住,而法律的方式是西方的方式。
那么,中国现在是否已经到了法律和行政方式都快失效了的程度呢?这个不好说。薄熙来在重庆搞的重庆模式,其实也还不是搞运动的方式,而还是法律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宣传上和意识形态方面,有点运动的苗头而已。而中国的民主派希望中国会顺利转向法治法律治理的层面,只是,这是理想层面的东西,中国现在的现实是,还不可能。原因很简单,没有良法,也没有人遵守良法。没有良法是立法的问题,没有人遵守良法是执法方面的问题,也是人们对遵守法律的认可程度低造成的。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在法律还不健全的时候,撤出行政干预,那么中国就会大乱。现在的中国,基本上是处于法律加行政的管理方式,而且还有走向搞运动和革命的方向的可能。当然,另外一条路,也有可能,也有走向彻底法制的可能。中国历史上,就曾经有一个完全法制化的国家,那就是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当然,秦国的法并不都是良法,但秦国人可以遵守。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人对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感觉和要求,是要强于西方国家的。这是很多人忽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人在秦汉时代的时候,就有了陈胜吴广的豪言壮语: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而这种豪言,在西方历史上,直到1千9百年以后的法国大革命,才发生。西方一直是等级社会,他们也习惯等级社会,而不是平等,公平正义。当然,平等自由的概念,西方在两三百年前已经提出了,在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时候,喊的都是这个口号,但在现实层面,西方的平等自由的部分实现,仅有100年不到的历史。中国人的第一个平民皇帝是刘邦,而在1千9百年后,西方才有一个平民皇帝拿破仑。
因此,中国虽然还是有很多不平等的地方,平等在现实中也没有实现,但中国人不习惯贫富差距的巨大,不习惯等级差距太大,因此,中国人的革命热情远高于西方。这是孔子在两千年以前就说过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
西方习惯用契约,也就是利益集团之间彼此妥协的方式来处理矛盾,而中国人无论上层还是下层,都不习惯妥协,利益集团也不习惯,一定要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最后一定非要搞到闹革命不可。这是中国人的宿命?也许。
中国人喜欢搞运动和革命吗?非常可能,尤其当法律和行政都失去效力的时候。现实经常会压迫中国人开始搞运动和革命。而中国一旦开始革命以后,那就是在完全没有约束的条件下进行了,就不需要新毛泽东和投机集团了,而是产生各种利益集团的力量,包括军事力量,进行角逐,所谓逐鹿中原了。
当然,如果中国能向完全法律化和法制化的国家挺进,那是最好的结果,因为靠法律和法制来解决社会矛盾,是代价最小的。
下面转载一篇谈避免文革重演的文章:
如何避免文革悲剧的重演
作者:也许只能这样 发表日期:2012-5-16 8: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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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化大革命的全盘否定是在党的文件中做出的,而在当前,文革的阴云似乎有汹涌而来之势。当然,在当前的中国再发动一场毛泽东意义上的文化大革命已经是不可能的了,但发动一场类似意义上的文化大革命却是有可能的。因而,许多人在探讨如何避免文革悲剧的重演,而这些探讨大多指出文革的危害性,从而警示世人。但是,这些表面化的分析效果似乎并不怎么好。只有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才有可能产生好的效果。
不可否定的是,对于文革的某种程度上的肯定确实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在当前的社会体制之下,社会矛盾无法在体制的范围之内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说无法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已经在当前社会中成为一种常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群众中就会普遍产生一种这样的情绪,即通过运动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实现正义。在当前,对于群众的这种情绪采取的是高压政策,其理论基础就是稳定压倒一切,而这只能适得其反,会使群众的这种情绪更加地浓烈,甚至会以一种绝望的方式表现出来。既得利益阶层对于这一点也是有所意识的,所以他们其中的某些人试图借用文革的模式来舒缓群众的这种情绪。首先通过打黑与解决民生问题的方式来使群众的绝望转变为一种希望,然后再借用文革的模式,以一种戏剧化的方式,使群众的情感脱离开现实的背景,也可以说对群众实行催眠战术,从而削弱其意志,引导其进入固定的通道。同时,对于有可能的反抗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而这样的措施在一种癫狂的背景中可能并不会被人们充分地意识到。从既得利益阶层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尝试确实是比较高明的,但是它的失败也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在目前的情况下,打黑只能是“黑打黑”。既然是这样,就不可能有持续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官场中,贪官与贪官之间只能是狼与狼的关系,适用的就是“丛林法则”,每个人都是朝不保夕的。在每个人都恐惧的情况下,“黑打黑”肯定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次,对于民生问题的许诺也不可能兑现,因为这样的许诺只能是一个“画饼”。不要说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不可能实现,就是说在当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国中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也许还有另外一种途径,比如彻底地推翻市场经济体制,重新实行计划体制,但那导致的只能是全体贫穷,而不是共同富裕。(顺便提一下,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可能实行共同富裕的,提出共同富裕只能是骗人的把戏。)这样,所谓的打黑与民生可能会在部分地区,在较短的时间内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它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作为一种长期的政策是不可能推行下去的。实际上,某些既得利益阶层的最终目的也不在于此,而是以此为其实行的高压政策作掩护。假如说让这样一些人得势的话,最终会“图穷匕首现”,中国只能滑向“朝鲜模式”,会继续地走向黑暗的深渊。
那么,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出现呢?有许多人提出走法制化的道路。这样的看法似乎是正确的,但是却不会解决根本的问题,因为试图通过单纯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其实,在当前,要在不对现行体制与政策做出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解决这样的问题的。实际上,真正可怕的不是上层阶层某些人的权力欲,而是在群众中越来越浓重的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群众运动来解决问题就会成为许多人的第一选择,而许多可供选择的运动模式中,文革模式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不是首要的)。因此,要想避免文革的悲剧重演,只能是在社会制度层面提供一种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使群众的带有较浓厚的非理性特点的不满情绪能够被纳入到理性的渠道之中。这只有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实现。所以,要想避免文革悲剧的重演,唯一的途径就是切实有效地推进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