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产生的前提:欲望的张扬和道德治理的失效
一般人都会认为,现在西方的法制社会是非常好的社会,是我们中国现在和未来要学习的,也是中国前进的方向,而且很多人还会进而产生一个很自卑的想法,就是中国以前或古代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产生类似西方的法制社会呢?
有这种想法非常自然,笔者以前也有类似的想法。但是,如果我们从西方和中国的历史来看,或者我们拉开距离,从大的方面去看,我们就会发现,其实西方的这个法制社会,在中国以前的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那就是秦国和秦帝国的时代,也就是秦晋法家胜利的时代,也是商鞅变法成功的时代,那个时候,也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而且秦国还靠这个,富国强兵,击败了其他六国,统一了中国。可是,这个依法治国的时代,在秦帝国开始以后15年就消失了,秦帝国15年就崩溃了。于是,中国人检讨前朝的历史,也就是继起的汉帝国没有继承秦帝国的传统,而是转向了另外的一个方向,也就是以儒家制衡法家的方向,而不是以法家制衡法家,以法治制衡权力的方向。
这种转向,决定了中国后来两千年的走向,其转向的核心,就是转向了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的大儒家传统,而不是依法治国的秦晋法家传统。那么,以德治国与以礼治国与依法治国有什么不同呢?或者,有什么优势呢?或是,有什么缺点呢?
其实民间有句话,非常中肯,就是法律是最后的底线,这是什么意思呢?很简单,也就是说,当你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包括婚姻在内,一般的方式,都是先有道德治理,然后是礼让,调节等等,最后才是对薄公堂,尤其是民事纠纷,大多是这个类型,包括公司之间的纠纷。上法庭,是最后的选择。也就是在当道德和礼法都失效的时候,法制和法律才出场。
所以,我们不应该将法制和法律的地位抬得那样的高,它不过是最后的底线罢了,在什么都不好使以后,才会动用法律。
换句话说,就社会或国家的治理而言,道德治理和礼教治理都是优先的,而且是治理效果非常好的,所谓攻心为上,所谓自律。而法制和法律,则意味着,道德治理和礼教治理的失败,自律失效,这个时候,作为他律的法制和法律才会出场。
而道德治理和礼教治理的核心是良心或人性中的善,或向善,或劝人向善。而法制和法律治理的核心或功能是对付人性中的恶,或欲望,或罪恶,也就是用外在的力量或他律来控制人性中恶的泛滥,欲望的泛滥和控制罪恶。
关于法制或法律这方面的意义,中国的法家,如齐法家与秦晋法家的管仲和商鞅韩非,与西方的柏拉图与霍布斯的法制思想都是一致的。《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而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的品性中,都具有善和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了“恶”的那部分,这个时候,是不需要法律的;而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的权威就是法律。而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生存的基本形态就是战争,争斗和争夺,而要消除战争,消除争夺,唯一的办法就是法制,用法律来规劝双方,放弃战争和争斗状态,而回到和平状态。
而在笔者看来,法律的核心或体现的是什么呢?是公平与正义,其中公平还占主要地位。而正义,也就是法律的正义,还不是道德的正义,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正义有关,但还不是一回事。按亚里斯多德的观点,法律的正义是指“诉讼正义”,其后面的支撑是道德正义,但两者不是一回事。所以,笔者认为,法律的核心就是公平,正义是从属地位的。
而法本身,或法是什么东西呢?笔者赞同孟德斯鸠的观点,即法本身体现的是一种关系,是人与物质界,人与人,人与国家政权或政治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律的建立,是一个关系和契约,是人与物质界,人与人,人与国家和政治之间的关系和契约。
综上所述,法律和法制有三方面的意思,一个是法本身表现的是一种关系,或契约的形态;一个是法体现的是公平与正义;一个是法的功用,是他律,是强制性的制约,其对付的对象,是人性中的恶和欲望。
那么,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是什么关系呢?就中国而言,在历史上,当儒家思想占上风的时候,运用最好的是以德治国或以礼治国,而以法治国被置于后台,是不得以而用之的,如宋代以后,明清,这也是儒家的理想。也就是首先靠的是,圣人化育万方,以德治国;而在乡村,在乡绅地主家族世界,是以礼治国,礼教是其治理的核心;万般无奈之后,才诉诸公堂,靠法制的强迫性和约束性。而在西方世界,也是如此,当基督教占上风的时候,也就是中世纪的时代,也是以德治国或以礼治国的时代,世俗的法律也会被置于后景,而不是前景,教会内部的教会法也是不得已而用之的。其方法,首先是向上帝忏悔,以求得上帝的赦免,自己就可以改过自新了,万般无奈,不改正的,最后才会动用教会法或世俗法律来加以惩处。
而当法制和法律跑到前面来的时候,一般都是人性中恶的部分,邪恶的部分,欲望的部分张扬的时代。在中国,如春秋战国时代,如秦国和秦帝国时代,是法家人物最吃香的时代,他们用法制和法律来掌控国家,但这个时候,却是“礼乐崩坏”的时代,是人欲横流的时代,是欲望张扬的时代,是邪恶张扬的时代,是战争和利益优先的时代。而当西方开始走向法制和法律时代的时候,也就是在中世纪以后,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后,在西欧,在美国,他们开始了法制时代,宪政时代,但我们会发现,那样的时代,同样也是人解放自己的时代,其本质也就是人性中恶的部分,和欲望的部分张扬的时代,也是世俗化的时代,是西方追求财富,追求征服,追求利益的时代,也是战争频繁的时代,而这个时候,恰好就是法制和法律张扬的时代,也同时是基督教开始逐步退缩的时代。
所以,当法制法律很健全的时候,其实就是一个补救的办法和招数,因为在这个时代,有一个前提,就是你必须首先肯定人的欲望,恶,邪恶,冲动,利益的合理性,征服,甚至战争的合理性,而当这些东西都合理化以后,并被认为是人性中最重要的部分的时候,那么,唯一制约他们的,就是法制和法律,包括国际法,包括战争法,包括红十字条例,这些法律都首先肯定利益冲突,肯定战争,然后谈谁是正义的战争,在战争的时候,谁犯有反人类罪,红十字会如何进行战场救助,只是,滑稽的是,一边打仗,一边救治,一边死人,一边大谈人道,那这些人在干什么?
所以,我们会发现,包括西方的人道主义,人权,民主自由等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表面上看,好像很先进,其实,这里面的背后,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这些所谓的法律,首先要保护的,是人类的欲望,征服,恶,邪恶,利益,然后建立的法律,不过是要对这些的恶和欲望加以限制,或加以公平化而已,而不是要铲除。因为只有严刑峻法,才能限制住人性中的欲望和恶和利益的不公平。而在肯定这些恶和欲望与利益的时候,道德的劝化,或礼教的制约,这个时候,都是不起作用的。
所以,当一个法制社会到来的时候,并不是一个人类美好时代的来临,而恰恰是人类邪恶本性充分张扬,欲望本性,利益本性充分张扬的时代。呵呵。中国当下的社会,正是这样的社会,是一个靠道德和礼教无法控制的时代,于是,法制和法律也该上场了,法家也该出场了,依法治国也该出场了。西方与中国唯一的不同是,他们已经是法制和宪政时代了,他们在肯定恶与欲望与利益的同时,已经建立了庞大的法律来限制这些东西了。西方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所做的,不过是先释放了邪恶和欲望与利益的争夺,然后建立法制来加以限制,但仅仅是限制,而不是摒弃,如此而已。
反过来也可以说,当一个法制社会来临的时候,恰是人们最自由的时候,也就是人们可以将恶,欲望,利益,本能得以张扬和获得最大肯定的时候,也是离中国的儒家和西方的基督教最远的时候,当然,也是这些东西被法制和法律加以限定的时候,注意,是限制而不是摒弃的时候。
而中国长期不是法治国家原因,也很简单,当然,中国在秦帝国的时候,是有短暂的法治国家的历史的,但后代的历朝,都摒弃了法治,其原因就是,中国还是受儒家思想影响,总是想靠道德和礼教治国,而不想靠法制治国。而且,中国人认为,法制与欲望和情欲的泛滥相对应,中国人对欲望,利益,情欲的控制是很厉害的,而且主要是靠自律,也就是靠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等大儒家的方法,并认为这两者是治国的上策,认为以法治国的他律是下策了。
最后说一下,法制与法治的不同之处。一般来说,法制是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必须有的,讲的是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是不是在一个国家治理中占据中心位置,这不重要;而法治,一般是与人治相对应的,讲的是在国家之内,占据核心地位的是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而不是靠人治。但法制与法治又有关系,也就是当一个国家在治理过程中,法制占据核心地位的时候,那就是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而不是人治国家;而当法制在一个国家治理中,不占据核心地位的时候,那就是人治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但在所谓的人治国家中,也不等于没有法制,只是比重多少的问题,占不占核心地位的问题。
中国现在仍然不是法治国家,而是法制国家,是人治与法制相结合的。中国过去的治理方式,是以德治国,以礼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而现在,中国会慢慢加强法制,法制的比重会进一步加强,因为中国现在仍然是处在富国强兵的时代,也是法家思想占上风的时代,因此加强法制就非常重要了。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在这个时代,是物欲横流的时代,是释放欲望与邪恶的时代,不靠法制是控制不了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