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国法,人情 最近中国发生的很多事情,无论是前一段的山东辱母案,还是更早期的雷洋无故死亡案,都曾引发中国社会广泛的讨论。还有最近非常流行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所体现出来的诸多腐败反腐败现象,究其实质,都在指向中国在天理,国法和人情方面,尤其是三者的平衡方面,出现了问题。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古代社会处理司法案件的基本精神。平遥古城的县衙,目前是中国保存最完整的县衙了,作为一个县衙来说,是很宏大的,几进的院落,其中,高悬在入口不远的就有这几个字:天理,国法,人情。当时,也就是2014年,见到这几个字的时候,笔者真的被震撼了。这真是具有中国古典意义的司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可能很多人会说,司法嘛,就一个国法不就完了,所谓的法大于天,国法之下,天子与庶民平等同罪,而如今的西方,不就是法律治国嘛。其实这是误解。而很多人又说,所谓天理,不就是道德嘛。这也是误解,天理与道德有关,与良知有关,但不就是他们。而人情呢,不就是在干预司法嘛,如何能在司法实践中讲人情?这其实都是误解。 就三者的关系而论,天理是国法的天性根基,人情是国法的人性根基。只有将天理和人情结合的国法,才是好的国法。否则,国法就是坏法,是无根之虚空。 很多人会说,西方的司法只有国法,而无天理和人情,其实这更是误解。西方的法律,是在上帝之下的,而上帝,就是天理,是法律和国法的天性根基。而人情,更是西方法律方面的重要因素,所谓人文主义精神。上帝的因素,还好理解,因为上帝曾经赐下律法,那么,人情因素呢?举个例子,美国的案例法,就是亲人在审案子的时候,是可以依法回避,也就是如果是夫妻,父子,相互之间可以包庇,可以不上堂做证人。因为,如果上堂做证,就会破坏了夫妻父子之间的亲情,大义灭亲,在英美体系中是不被认可的。而中国司法方面,反而没有这样具有人情和亲情的可能,中国现在的法律却讲大义灭亲。 中国目前的司法,在天理和人情方面,都极为欠缺,也因此,产生很多坏法。而中国式人情,不是体现在法律本身的方面,而是体现在腐败方面,也就是用人情来干预司法执法。如此,才会产生辱母案的审理,而这样的案子,在西方顶多是防卫过当。而那些讨债的人,按其当时的行为,可以判其很多罪名,而在中国,这些人反而无罪,太奇怪了。 孔子本人就说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意思就是亲人之间可以包庇,这与西方司法精神想通。辱母案,如果放在中国的明清时代,儿子也一定是无罪的,因为大明律和大清律中,都有很多有关孝道,也就是天理方面的条款在。《水浒传》中武松杀嫂,杀西门庆,武松判得很轻,原因也是天理和人情入法,或判案时会考虑到五伦等因素。 除了司法方面,在做人方面,我们也可以用天理,国法,人情三个方面来综合分析。最佳状态是三者统一,而如果有所偏废,那结果都不太如意。如《人民的名义》里面的多种角色。李达康,在天理和国法方面有敬畏,但人情方面欠缺,所以是一个孤臣的形象,很像明代最大的廉臣海瑞,可海瑞除了敬畏天理与国法外,因为人情练达欠缺,几乎没人人愿意与他合作,所以什么也做不成,李达康还能做事。高玉良高书记,混淆天理,国法与人情,还自认为平衡于三者之间。祁同伟,人情最大,大过天理与国法,最后也被天理国法所不容。老检察长,是在天理,国法与人情方面,最能平衡到位的人,也是最理想的,成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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