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直不是法治国家的原因
很奇怪,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没有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一直到今天都没有,这是为什么呢?
法制是什么意思呢?按笔者的理解,法制就是国家与个人的一个契约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这个契约一旦建立起来,就是至高无上的,是最有权威的,是国家和所有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在这个契约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
梁启超是一个在1百多年前极力鼓吹变法,图强,君主立宪,鼓吹中国要走民主宪政道路的人,但是,在梁启超晚年的时候,梁开始说,中国人还不适合搞民主宪政,因为中国人的素质,教育素质,法律观念等都不行,因此中国人并不适合走民主宪政的道路。这很有意思。一个鼓吹了一辈子民主宪政的人,突然否定自己,也否定了自己选择的道路,这是多么的悲哀的一件事呀。
孙中山在开始的时候,也极力鼓吹中国应该走民主宪政,走共和的道路,但在后期,孙也走向了独裁。蒋介石更是这样,认为中国人不适合搞民主宪政,认为中国人最适合的就是专制。到了毛时代,更是如此,谈都不用谈了。专制政权,好像是中国近现代的唯一选择。中国人可以没有皇帝,但中国人不能没有专制。所有这些人的一个特点都是,他们在理论上或理想上,也都希望中国能进入民主与法制的国家,但是,一旦进入实际操作,他们便很快发现不行,中国的现实逼迫他们做出调整,他们在最后甚至完全否定中国有建立法制和民主国家的可能。
中国人在历史上一直都不是一个有法制传统的国家。没有法制传统,并不是说中国人没有法律。中国人有法律,但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和法制国家是两个概念。
任何一个统治者,都可以颁布法令法律,让天下的人遵守。而且可以强制百姓遵守。因此,这样的法律是单方面的,是统治者强加给百姓的。即便是如汉高祖刘邦,与秦国旧地的人约法三章,简化秦国的法律,好像有一个约,但汉代后来真正统治人民的,绝不仅仅是约法三章而已,汉代的法律也是非常的复杂和多的。但法制不同,法制的核心意思是一个契约,是国家与个人,或国家与集团或公民之间的契约。
笔者认为,中国一直没有进入法制国家的原因是,中国的个人没有出来,个人的价值,个人的尊严,个人的人格,个人的权利,个人的人身权力,个人的人权等等,都没有出来。如果个人,或者说公民,一个个体的人,没有出来的话, 那么国家与谁订立契约关系呢?现代国家的宪法也好,法律也好,其核心都是一种契约的关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关系。因为是契约,因此双方各有权力与义务,双方都要守约,如果违背契约关系,都要受到惩罚。
就个人的本质而言,他是一个自然的人,是一个有很多自然权利的人,比如自由的权利,与他人的平等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个人的隐私权利,个人尊严的权力,生存的权利,人格的权利,人身的权利,这些人的自然权利,在个人与他人组成社会或国家的时候,那么这个个人就要让渡一些的权利给国家,因此,国家的建立本身,就是对一个个人的自然权利构成威胁或是削减,这样,国家就必须与个人有一个契约的存在,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即国家应该有什么权利,而个人还应该保留什么权利,个人需要让渡多少权利给国家。因为,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剥夺。
这个很好理解,比如我一个人在一个旷野上开车,我愿意怎样开都行,因为我不会对别人构成威胁,我也不需要遵守什么交通法规,我非常的自由,速度快慢,如何转弯,侧滑也好,都由我自己定,正行也好,逆行也好,无所谓,也不需要什么转向灯。但是,一旦我进入一个城市,有许多别的人在开车,那就不一样了,我必须要小心谨慎,注意速度的控制,注意转弯,要打转向灯,注意红绿灯,要遵守很多的交通规则,这样的结果当然是我不自由了,我为了别人,也为了自己,让渡了很多我的自由的权利给这个社会和这个城市,而那个交通规则就是一个契约,是我和这个城市签订的一个契约,也是我同这个城市的别人签订的契约,我遵守,别人也遵守,那么城市的交通就会顺畅。我们每一个人都让渡了一部分自己驾车的自由,但换来了所有人的安全,也包括我自己的安全。
一个人与一个国家立约也是如此,其实是一个人与这个国家所有其他人的一个契约关系。大家都让渡出一部分的个人自由,但是换来了许多其他共同的权利。
法制国家就是这样,是国家与公民立约,也就是宪法和各种法律。国家有什么权利,个人和公民有什么权利,非常的清楚。
那么,为什么中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呢?中国现在有宪法,也有许多的法律,但宪法也好,其他的法律也好,很多都是一纸空文,没有人遵守,也没有人在乎,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法制的前提是必须有个人出来,个人本身就是一个法人代表,个人本身有各种权利。而在中国,最关键的是,中国从古到今,个人一直都隐藏在集体之中,准确的讲,个人一直都隐藏在家族之中,或在毛时代,农村的个人,隐藏在各种生产队之中,城市的个人隐藏在单位之中。因此,国家无从与个人立约,因为个人根本就不见了,国家和政权,都很少直接与一个个人打交道,都是与一个家族,一个家庭,一个单位打交道,个人仅仅存在于家族和单位中。
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时候,个人是依附在家族里面的,在现代,个人是依附在单位里面或生产队里面的,因此,无论在梁启超时代,在孙中山时代,在蒋介石和毛泽东时代,个人都没有独立出来,都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成为一个自己为自己负责的个人,一个有个人主权的个人,一个真正的法人。如此,当然也就没有国家与个人的契约关系,因为契约的双方缺了一方,有国而无人,契约无法达成,也就没有法制,中国也就一直不是法制国家。
中国从宋代以来,国家是一个皇权专制的政府,但这个政府只能抵达县一级,县以下,是皇权抵达不到的地方,是地方乡绅地主家族自治的领地,而百姓,就隐藏在家族之中。因此,皇帝和官府发表的任何命令和指示,都不能直接抵达老百姓的个人,都必须通过乡绅地主家族,然后才能到百姓个人。比如说朝廷要征税,官府很少能直接征税征到的百姓的个人,而是将税额分给乡绅地主,还有族长,他们去办这件事,而且,朝廷一般对于地方有多少的百姓,有多少的户也不是很清楚,必须由乡绅地主来统计和配合。县令手下的人手非常有限,大概只有几个师爷,还有几个衙役而已,如何可以直接管理那么大的一个县?几十万人口?清代康熙年间,全国的官员只有8万个,就可以统治上亿人口。其统治方式,是官府必须与乡绅地主配合。
这样的结果是,百姓不是直接面对朝廷,而是直接面对地主和乡绅,还有族长,百姓的许多个人的事物,比如婚丧嫁娶,比如租赁多少的土地,比如家庭纠纷,田产纠纷,比如安全,还有灾难来临的时候,救济,还有小孩的教育等等,都是由族里来管,因此,百姓个人直接面对的是乡绅地主和族里的人,族长,而不是国家。因此,朝廷的法律法令,是不能直接与百姓个人立约的,也因此,朝廷的法律法令,也不能有效的对百姓产生效力,所以,百姓也可以根本不在乎什么朝廷国家的法律法令,甚至都不知道。这也就是中国古代,没有建立法制国家的原因。老百姓也不懂什么法律,当然也不执行什么法律和法令,我行我素,只有看好乡绅地主族长的脸色就行了。估计有一些人知道一点刑法就很不错了。杀人者死,伤人者赔偿,这些大概都会懂一些。
当国家不能直接面对每个百姓的时候,是谈不上法制社会的。也就是,当个人没有浮现出来的时候,个人还不是法人本体的时候,是没有什么法制可言的。
那么到了毛时代呢?毛时代是打掉了地主乡绅阶层,百姓也被有效的组织起来了,农村的人进入了生产队,城里的人进入了单位。共产党可以直接控制和组织百姓了。因此,从表面上看,共产党可以直接控制到村一级和单位一级,居委会一级,好像是政府和国家直接面对百姓了,其实也不然。国家和政府直接面对的是生产队和单位,个人和百姓还是隐藏在生产队和单位之中。
比如,你在毛时代犯了什么事,被抓进派出所,那么最重要的一条是,派出所会直接跟你的单位联系,如果你没有什么事了,派出所也要你的单位派人来将你领出来。好像派出所不直接面对你,而是面对你的单位。你无论去什么地方,都要有单位的介绍信。没有介绍信,你是寸步难行,连旅馆都住不上。而单位管着你的婚丧嫁娶,一直到死都有人管,管你的工资,管你的房子,管你小孩受教育,管你的业余生活,管你的升迁,几乎什么都管,因此,你个人不是直接面对国家,而是通过单位面对国家,你的人权是在单位里体现出来的,而不是通过国家的宪法体现出来的。因此,国家的宪法几乎就是一张废纸。因为,无论宪法说什么,都不如单位的领导一句话管用。单位的领导,对于你来说,就是皇帝,他的话,就是法律。
因此,国家的宪法也好,其他法律也好,对你个人是没有什么太大的效力的。可能也是刑法方面有些用,你要是杀人了,肯定要定你个人死刑。
因此,中国的历史就是这样,中国人的个人,在历史中一直都是隐藏着的,是不露面的,所以,国家的任何宪法法律法令,都不是与个人立约,也不是什么契约关系,没有签约的双方,没有应尽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只是,国家向天下人布告,通知,自话自说,宣告而已,不是契约。
当中国的个人一直隐藏在集体之中的时候,那么个人还有什么权利吗?也是有的,只是,这个权利是被涵盖在集体之中,涵盖在家族里面,涵盖在单位里面。国家与公民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这个时候,个人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
但是,近30年中国的改革,好像改变了一切,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也就是中国人的个人好像是出来了,至少是出来了一些。原因是这30年,中国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资本主义的一个特点是它的公司和企业的运作方式,与中国以前的单位和国企完全不同。资本主义的企业仅仅管经营方面的事,而原来绑在单位上面的各种社会功能,现代的企业根本不管,或将这些功能排斥出去,放给社会去管。只有这样,资本主义的公司和企业才能有效率,达到资本的最佳配置。也包括市场经济环境的建立。这样的结果是,中国人慢慢从原来的那个大而全的小社会单位中脱离出来,个人已经从家族中,从单位中游离出来了,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这个人,是一个法人,是一个有人权的人,是一个有人格的人,有尊严的人。同时,由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将农村很大部分的劳动力吸引到了城市,进入到企业中打工,结果是这些原来被捆绑在土地上的农民,也被释放出来了,成为了一个个人。当然,成为个人也有一个痛苦的过程。
中国走向资本主义的路,将中国的个人给释放出来了。毛将隐藏在持续了1千年家族中的中国人给解放出来,让他们进入了单位和生产队;邓小平将隐藏在单位和生产队或小家庭中的中国人给逼出来,成为现代企业和公司中的个人。中国现在70%的劳动力被雇用在私人企业中。
个人的出来,是中国现代历史中非常大的一件事。而只有个人出来的时候,国家才能与个人建立契约的关系,也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和各种法律。因此,中国的宪法和各种法律慢慢会变得重要起来,有许多的人会开始查看宪法和各种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等。会运用宪法和法律来保护和保障个人的权益。这是中国非常大的一个进步。比如婚姻法就已经大大的改变了,以前一个人要结婚,必须有单位的证明,也就是说,你自己结婚,街道不直接面对你个人,而是面对结婚双方的单位,然后才是你个人,奇怪吧,是你结婚而不是单位结婚。但现在婚姻法就改变了,结婚的双方个人去就可以了,包括离婚,不需要其他的什么证明。也就是你个人直接与国家立约,不需要中介了。
当个人出来的时候,才有法制社会的可能。也才有向宪政民主前进的可能,也才能有一百年前,梁启超先生的宏愿得以实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