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國法,人情 最近中國發生的很多事情,無論是前一段的山東辱母案,還是更早期的雷洋無故死亡案,都曾引發中國社會廣泛的討論。還有最近非常流行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所體現出來的諸多腐敗反腐敗現象,究其實質,都在指向中國在天理,國法和人情方面,尤其是三者的平衡方面,出現了問題。 天理,國法,人情是中國古代社會處理司法案件的基本精神。平遙古城的縣衙,目前是中國保存最完整的縣衙了,作為一個縣衙來說,是很宏大的,幾進的院落,其中,高懸在入口不遠的就有這幾個字:天理,國法,人情。當時,也就是2014年,見到這幾個字的時候,筆者真的被震撼了。這真是具有中國古典意義的司法精神的集中體現。 可能很多人會說,司法嘛,就一個國法不就完了,所謂的法大於天,國法之下,天子與庶民平等同罪,而如今的西方,不就是法律治國嘛。其實這是誤解。而很多人又說,所謂天理,不就是道德嘛。這也是誤解,天理與道德有關,與良知有關,但不就是他們。而人情呢,不就是在干預司法嘛,如何能在司法實踐中講人情?這其實都是誤解。 就三者的關係而論,天理是國法的天性根基,人情是國法的人性根基。只有將天理和人情結合的國法,才是好的國法。否則,國法就是壞法,是無根之虛空。 很多人會說,西方的司法只有國法,而無天理和人情,其實這更是誤解。西方的法律,是在上帝之下的,而上帝,就是天理,是法律和國法的天性根基。而人情,更是西方法律方面的重要因素,所謂人文主義精神。上帝的因素,還好理解,因為上帝曾經賜下律法,那麼,人情因素呢?舉個例子,美國的案例法,就是親人在審案子的時候,是可以依法迴避,也就是如果是夫妻,父子,相互之間可以包庇,可以不上堂做證人。因為,如果上堂做證,就會破壞了夫妻父子之間的親情,大義滅親,在英美體系中是不被認可的。而中國司法方面,反而沒有這樣具有人情和親情的可能,中國現在的法律卻講大義滅親。 中國目前的司法,在天理和人情方面,都極為欠缺,也因此,產生很多壞法。而中國式人情,不是體現在法律本身的方面,而是體現在腐敗方面,也就是用人情來干預司法執法。如此,才會產生辱母案的審理,而這樣的案子,在西方頂多是防衛過當。而那些討債的人,按其當時的行為,可以判其很多罪名,而在中國,這些人反而無罪,太奇怪了。 孔子本人就說過,子為父隱,父為子隱,意思就是親人之間可以包庇,這與西方司法精神想通。辱母案,如果放在中國的明清時代,兒子也一定是無罪的,因為大明律和大清律中,都有很多有關孝道,也就是天理方面的條款在。《水滸傳》中武松殺嫂,殺西門慶,武松判得很輕,原因也是天理和人情入法,或判案時會考慮到五倫等因素。 除了司法方面,在做人方面,我們也可以用天理,國法,人情三個方面來綜合分析。最佳狀態是三者統一,而如果有所偏廢,那結果都不太如意。如《人民的名義》裡面的多種角色。李達康,在天理和國法方面有敬畏,但人情方面欠缺,所以是一個孤臣的形象,很像明代最大的廉臣海瑞,可海瑞除了敬畏天理與國法外,因為人情練達欠缺,幾乎沒人人願意與他合作,所以什麼也做不成,李達康還能做事。高玉良高書記,混淆天理,國法與人情,還自認為平衡於三者之間。祁同偉,人情最大,大過天理與國法,最後也被天理國法所不容。老檢察長,是在天理,國法與人情方面,最能平衡到位的人,也是最理想的,成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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