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直不是法治國家的原因
很奇怪,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中國一直沒有走上法治國家的道路,一直到今天都沒有,這是為什麼呢?
法制是什麼意思呢?按筆者的理解,法制就是國家與個人的一個契約關係,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且,這個契約一旦建立起來,就是至高無上的,是最有權威的,是國家和所有個人都必須遵守的,在這個契約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
梁啓超是一個在1百多年前極力鼓吹變法,圖強,君主立憲,鼓吹中國要走民主憲政道路的人,但是,在梁啓超晚年的時候,梁開始說,中國人還不適合搞民主憲政,因為中國人的素質,教育素質,法律觀念等都不行,因此中國人並不適合走民主憲政的道路。這很有意思。一個鼓吹了一輩子民主憲政的人,突然否定自己,也否定了自己選擇的道路,這是多麼的悲哀的一件事呀。
孫中山在開始的時候,也極力鼓吹中國應該走民主憲政,走共和的道路,但在後期,孫也走向了獨裁。蔣介石更是這樣,認為中國人不適合搞民主憲政,認為中國人最適合的就是專制。到了毛時代,更是如此,談都不用談了。專制政權,好像是中國近現代的唯一選擇。中國人可以沒有皇帝,但中國人不能沒有專制。所有這些人的一個特點都是,他們在理論上或理想上,也都希望中國能進入民主與法制的國家,但是,一旦進入實際操作,他們便很快發現不行,中國的現實逼迫他們做出調整,他們在最後甚至完全否定中國有建立法制和民主國家的可能。
中國人在歷史上一直都不是一個有法制傳統的國家。沒有法制傳統,並不是說中國人沒有法律。中國人有法律,但中國不是一個法制國家。法律和法制國家是兩個概念。
任何一個統治者,都可以頒布法令法律,讓天下的人遵守。而且可以強制百姓遵守。因此,這樣的法律是單方面的,是統治者強加給百姓的。即便是如漢高祖劉邦,與秦國舊地的人約法三章,簡化秦國的法律,好像有一個約,但漢代後來真正統治人民的,絕不僅僅是約法三章而已,漢代的法律也是非常的複雜和多的。但法制不同,法制的核心意思是一個契約,是國家與個人,或國家與集團或公民之間的契約。
筆者認為,中國一直沒有進入法制國家的原因是,中國的個人沒有出來,個人的價值,個人的尊嚴,個人的人格,個人的權利,個人的人身權力,個人的人權等等,都沒有出來。如果個人,或者說公民,一個個體的人,沒有出來的話, 那麼國家與誰訂立契約關係呢?現代國家的憲法也好,法律也好,其核心都是一種契約的關係,是國家與個人之間訂立的契約關係。因為是契約,因此雙方各有權力與義務,雙方都要守約,如果違背契約關係,都要受到懲罰。
就個人的本質而言,他是一個自然的人,是一個有很多自然權利的人,比如自由的權利,與他人的平等權利,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個人的隱私權利,個人尊嚴的權力,生存的權利,人格的權利,人身的權利,這些人的自然權利,在個人與他人組成社會或國家的時候,那麼這個個人就要讓渡一些的權利給國家,因此,國家的建立本身,就是對一個個人的自然權利構成威脅或是削減,這樣,國家就必須與個人有一個契約的存在,雙方達成一定的協議,即國家應該有什麼權利,而個人還應該保留什麼權利,個人需要讓渡多少權利給國家。因為,國家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個人權利的剝奪。
這個很好理解,比如我一個人在一個曠野上開車,我願意怎樣開都行,因為我不會對別人構成威脅,我也不需要遵守什麼交通法規,我非常的自由,速度快慢,如何轉彎,側滑也好,都由我自己定,正行也好,逆行也好,無所謂,也不需要什麼轉向燈。但是,一旦我進入一個城市,有許多別的人在開車,那就不一樣了,我必須要小心謹慎,注意速度的控制,注意轉彎,要打轉向燈,注意紅綠燈,要遵守很多的交通規則,這樣的結果當然是我不自由了,我為了別人,也為了自己,讓渡了很多我的自由的權利給這個社會和這個城市,而那個交通規則就是一個契約,是我和這個城市簽訂的一個契約,也是我同這個城市的別人簽訂的契約,我遵守,別人也遵守,那麼城市的交通就會順暢。我們每一個人都讓渡了一部分自己駕車的自由,但換來了所有人的安全,也包括我自己的安全。
一個人與一個國家立約也是如此,其實是一個人與這個國家所有其他人的一個契約關係。大家都讓渡出一部分的個人自由,但是換來了許多其他共同的權利。
法制國家就是這樣,是國家與公民立約,也就是憲法和各種法律。國家有什麼權利,個人和公民有什麼權利,非常的清楚。
那麼,為什麼中國一直不是一個法制國家呢?中國現在有憲法,也有許多的法律,但憲法也好,其他的法律也好,很多都是一紙空文,沒有人遵守,也沒有人在乎,原因何在?筆者認為,法制的前提是必須有個人出來,個人本身就是一個法人代表,個人本身有各種權利。而在中國,最關鍵的是,中國從古到今,個人一直都隱藏在集體之中,準確的講,個人一直都隱藏在家族之中,或在毛時代,農村的個人,隱藏在各種生產隊之中,城市的個人隱藏在單位之中。因此,國家無從與個人立約,因為個人根本就不見了,國家和政權,都很少直接與一個個人打交道,都是與一個家族,一個家庭,一個單位打交道,個人僅僅存在於家族和單位中。
也就是說,在中國古代和近代的時候,個人是依附在家族裡面的,在現代,個人是依附在單位裡面或生產隊裡面的,因此,無論在梁啓超時代,在孫中山時代,在蔣介石和毛澤東時代,個人都沒有獨立出來,都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成為一個自己為自己負責的個人,一個有個人主權的個人,一個真正的法人。如此,當然也就沒有國家與個人的契約關係,因為契約的雙方缺了一方,有國而無人,契約無法達成,也就沒有法制,中國也就一直不是法制國家。
中國從宋代以來,國家是一個皇權專制的政府,但這個政府只能抵達縣一級,縣以下,是皇權抵達不到的地方,是地方鄉紳地主家族自治的領地,而百姓,就隱藏在家族之中。因此,皇帝和官府發表的任何命令和指示,都不能直接抵達老百姓的個人,都必須通過鄉紳地主家族,然後才能到百姓個人。比如說朝廷要徵稅,官府很少能直接徵稅徵到的百姓的個人,而是將稅額分給鄉紳地主,還有族長,他們去辦這件事,而且,朝廷一般對於地方有多少的百姓,有多少的戶也不是很清楚,必須由鄉紳地主來統計和配合。縣令手下的人手非常有限,大概只有幾個師爺,還有幾個衙役而已,如何可以直接管理那麼大的一個縣?幾十萬人口?清代康熙年間,全國的官員只有8萬個,就可以統治上億人口。其統治方式,是官府必須與鄉紳地主配合。
這樣的結果是,百姓不是直接面對朝廷,而是直接面對地主和鄉紳,還有族長,百姓的許多個人的事物,比如婚喪嫁娶,比如租賃多少的土地,比如家庭糾紛,田產糾紛,比如安全,還有災難來臨的時候,救濟,還有小孩的教育等等,都是由族裡來管,因此,百姓個人直接面對的是鄉紳地主和族裡的人,族長,而不是國家。因此,朝廷的法律法令,是不能直接與百姓個人立約的,也因此,朝廷的法律法令,也不能有效的對百姓產生效力,所以,百姓也可以根本不在乎什麼朝廷國家的法律法令,甚至都不知道。這也就是中國古代,沒有建立法制國家的原因。老百姓也不懂什麼法律,當然也不執行什麼法律和法令,我行我素,只有看好鄉紳地主族長的臉色就行了。估計有一些人知道一點刑法就很不錯了。殺人者死,傷人者賠償,這些大概都會懂一些。
當國家不能直接面對每個百姓的時候,是談不上法制社會的。也就是,當個人沒有浮現出來的時候,個人還不是法人本體的時候,是沒有什麼法制可言的。
那麼到了毛時代呢?毛時代是打掉了地主鄉紳階層,百姓也被有效的組織起來了,農村的人進入了生產隊,城裡的人進入了單位。共產黨可以直接控制和組織百姓了。因此,從表面上看,共產黨可以直接控制到村一級和單位一級,居委會一級,好像是政府和國家直接面對百姓了,其實也不然。國家和政府直接面對的是生產隊和單位,個人和百姓還是隱藏在生產隊和單位之中。
比如,你在毛時代犯了什麼事,被抓進派出所,那麼最重要的一條是,派出所會直接跟你的單位聯繫,如果你沒有什麼事了,派出所也要你的單位派人來將你領出來。好像派出所不直接面對你,而是面對你的單位。你無論去什麼地方,都要有單位的介紹信。沒有介紹信,你是寸步難行,連旅館都住不上。而單位管着你的婚喪嫁娶,一直到死都有人管,管你的工資,管你的房子,管你小孩受教育,管你的業餘生活,管你的升遷,幾乎什麼都管,因此,你個人不是直接面對國家,而是通過單位面對國家,你的人權是在單位里體現出來的,而不是通過國家的憲法體現出來的。因此,國家的憲法幾乎就是一張廢紙。因為,無論憲法說什麼,都不如單位的領導一句話管用。單位的領導,對於你來說,就是皇帝,他的話,就是法律。
因此,國家的憲法也好,其他法律也好,對你個人是沒有什麼太大的效力的。可能也是刑法方面有些用,你要是殺人了,肯定要定你個人死刑。
因此,中國的歷史就是這樣,中國人的個人,在歷史中一直都是隱藏着的,是不露面的,所以,國家的任何憲法法律法令,都不是與個人立約,也不是什麼契約關係,沒有簽約的雙方,沒有應盡的權利與義務。有的只是,國家向天下人布告,通知,自話自說,宣告而已,不是契約。
當中國的個人一直隱藏在集體之中的時候,那麼個人還有什麼權利嗎?也是有的,只是,這個權利是被涵蓋在集體之中,涵蓋在家族裡面,涵蓋在單位裡面。國家與公民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這個時候,個人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民。
但是,近30年中國的改革,好像改變了一切,改變了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也就是中國人的個人好像是出來了,至少是出來了一些。原因是這30年,中國走上了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資本主義的一個特點是它的公司和企業的運作方式,與中國以前的單位和國企完全不同。資本主義的企業僅僅管經營方面的事,而原來綁在單位上面的各種社會功能,現代的企業根本不管,或將這些功能排斥出去,放給社會去管。只有這樣,資本主義的公司和企業才能有效率,達到資本的最佳配置。也包括市場經濟環境的建立。這樣的結果是,中國人慢慢從原來的那個大而全的小社會單位中脫離出來,個人已經從家族中,從單位中游離出來了,成為了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這個人,是一個法人,是一個有人權的人,是一個有人格的人,有尊嚴的人。同時,由於中國的城市化進程,將農村很大部分的勞動力吸引到了城市,進入到企業中打工,結果是這些原來被捆綁在土地上的農民,也被釋放出來了,成為了一個個人。當然,成為個人也有一個痛苦的過程。
中國走向資本主義的路,將中國的個人給釋放出來了。毛將隱藏在持續了1千年家族中的中國人給解放出來,讓他們進入了單位和生產隊;鄧小平將隱藏在單位和生產隊或小家庭中的中國人給逼出來,成為現代企業和公司中的個人。中國現在70%的勞動力被雇用在私人企業中。
個人的出來,是中國現代歷史中非常大的一件事。而只有個人出來的時候,國家才能與個人建立契約的關係,也才會形成真正的憲法和各種法律。因此,中國的憲法和各種法律慢慢會變得重要起來,有許多的人會開始查看憲法和各種法律,包括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等等。會運用憲法和法律來保護和保障個人的權益。這是中國非常大的一個進步。比如婚姻法就已經大大的改變了,以前一個人要結婚,必須有單位的證明,也就是說,你自己結婚,街道不直接面對你個人,而是面對結婚雙方的單位,然後才是你個人,奇怪吧,是你結婚而不是單位結婚。但現在婚姻法就改變了,結婚的雙方個人去就可以了,包括離婚,不需要其他的什麼證明。也就是你個人直接與國家立約,不需要中介了。
當個人出來的時候,才有法制社會的可能。也才有向憲政民主前進的可能,也才能有一百年前,梁啓超先生的宏願得以實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