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现在经常被美国高举,并以此为借口来干涉别国的内政。很多高扬人权的人也很拥护这个观点,认为是现在世界上的一个新的准则和标准,也是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个新的标准和观念。那么这个观点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有没有理论方面的合理性呢?这真的需要我们好好探讨一下。
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是很晚近的一个观点,其发源是在美国,时间是在上世纪90年代。这个观点无论怎么看都有些的奇怪,因为,人权是指个人说的,一般是指个人对国家的关系;主权是指国家说的,而且,主权一般还不是对内说的,而是对外说的,我一个国家很难对内部的人民说,我有主权,都是对其他国家说,我有主权,因此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系。
因此,人权与主权是相对于个人与国家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说的。既然如此,如何将这两个有些不相关的东西给拼凑在一起呢?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我们完全从外部的视角来看一个别的国家的话,那么我们看到了什么?我们一方面看到了这个国家的主权,另外我们又看到了这个国家每一个个人的人权状态。因此,现在我们可以恍然大悟了,人权与主权联系在一起,不是从内部看的,而是从外部来看另外一个国家,因此而产生的概念。
只是奇怪的是,在理想的状态下,一个国家的主权和一个国家的人权不应该有矛盾。因为主权是从国家层面说的,人权是从个人方面说的。一个国家的主权,同时也就应该是这个国家的人权,主权应该保护人权,而人权反映到国家层面也就应该是主权。两者应该是统一的,一致的,可是,为什么还要分出高低来的,为什么有什么人权高于主权的提法呢?那么是否还有主权高于人权的提法呢?
我们还是看个人和国家权力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应该有什么样的关系。现代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其最好的论述都是在法国启蒙思想家里面,包括卢梭,孟德斯鸠,还有英国的洛克等。也因此,法国后来有人权宣言,美国后来也有人权宣言。他们的思想里有一个概念就是自然人的概念,这也是卢梭所强调的。就是一个理想化的自然人是一个有自由有个人权力的人。当这个人独自呆着的时候,有天赋的权力,是绝对自由的。那么当这个人和其他的人组成社会或国家的时候,就必须要让渡一部分的权力给社会和国家,否则社会和国家没办法形成,也就是社会契约,卢梭有一本书叫 《社会契约论》,专门谈这个问题。
笔者曾经运用一个比喻来描述个人是如何让渡权力给社会或国家的。一个人在一个旷野里开车,没有什么柏油路也没有别人别的车,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人无论正行还是逆行都无所谓,转弯也不用打转向灯,爱怎么转就怎么转,爱正行逆行都可以,也不会伤着别人。因此,在旷野的条件下,这个人开车是非常的自由的,不需要任何的交通规则来限制他,交规对于这个人也没用任何的用处。但是,一旦这个人到了城里,就不一样了,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的安全,这个人必须让渡一部分个人的权力和自由给这个城市,当然也是给其他的人,也即是遵守交通规则,要正行,不能逆行;转弯要打转向灯;要看红绿灯。这个人的绝对自由少了许多,受到了限制,可是这个人让渡一部分的自由出来,与城里的其他人结成了一个社会契约,也就是交通法规,结果是自己安全,别人也安全,行车速度也可以保证,否则大家都挤在一处,谁都走不了。
社会和国家就是这样组成的,即每一个人都让渡一部分的权力出来给这个社会和国家,然后这个社会和国家也可以保护个人的权力,包括治安,包括福利,包括法律,包括政治制度,包括抵抗外族入侵等等。
因此,个人的权力是体现在个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上的。这个时候的个人权力不是绝对的权力和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和权力,是在契约下,法律下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理想状态下,个人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应该是统一的,和谐的,没有矛盾的。当然,这是在理想状态下,而现实是,国家与个人的权力经常有矛盾和不平衡。国家的权力经常可以压迫个人的权力。
我们如果从外部看的话,会发现,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权力和国家权力有冲突的地方。有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或其契约关系已经过时,但还没有订立新的契约关系。民主选举政府,就是民众与国家不断的重新订立契约关系的过程。
那么,人权高于主权是什么意思呢?前面我们已经说了,这个问题本身不是从内部看的,而是另外一个国家的人来看这个国家,发现其人权和主权的不平衡。当这个外部另外一个国家发现这个国家的人权和主权是不和谐的时候,或不平衡的时候,那么这个外部国家的结论是什么呢?是人权要高于主权。其实也就是给这个外部国家一个干涉的借口,可以借口你这个国家的人权有问题,而来干涉你的主权。因为主权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人权是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个人权力的让渡,是个人与国家订立的契约关系,无论专制还是民主政府,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都是契约关系,或至少曾经是契约关系。专制政府的问题是,没有一个不断重新订立的个人与政府的契约,但在专制政府的第一代是有的,也就是开国的时候是有的,后来的政权是继承,靠的是政策的经常调整来适应新的情况。
人权高于主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有一个虚拟的人权的标准,或普世的标准。这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人权本身是个人与国家契约的关系,是个人让渡了一部分的权利给国家之后,还剩下的权利,因此,人权本身是不能脱离具体的国家的,人权不是那个自然人的权利,那个自然人的权利是理想化的,虚构的,是绝对的无限大的权力,自然人的权利与人权的概念是两回事。我们很多人把这两个概念给搞混了,或故意搞混了。法国和美国的天赋人权的概念,其实是自然人的权利的概念,而不是人权的概念,不是个人与国家建立契约后的人权的概念。因此,将天赋人权来代替人权有非常大的问题。中国的思想家李泽厚先生就非常反对天赋人权的概念。自然人的权利与人权是不同的。
自然人的权利应该是普世的,是世界上各个地区都一致的,但人权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国家的概念,不是普世的,是有社会契约限制的。因此如果我们说,自然人的人权高于主权,这肯定是可以的,但人权高于主权就不通。
而人权高于主权这个话题之所以存在,其实基本是美国和西方的一个策略,是打的一张牌,所谓人权牌。这张牌以前没有,是晚近即上世纪90年代才出来,原因也就是如此,因为美国那个时候需要在道德上占据高地,需要对全世界的人指手画脚,而在军事上指手画脚多少有些的过时或太鲁莽,尤其是对于那些有核武器的国家,军事上的指手画脚已经不灵了,因此,打人权牌就是一个选择。
其实,真正摆平人权与国家权力的是需要国家内部经常性的建立人民与政府的契约,或经常更新这个契约,这才是正途,而不是需要外部的什么势力来干涉。严格的说,与人权相对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主权,因为主权是对外部对其他国家说的,两个根本不搭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