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的十诫和《唐律》的十恶谈中西法律内容的变迁
这次,我们先谈谈西方,然后再谈中国。现代西方的法律体系,明显地受到两个传统的影响,一个是基督教《圣经》中的律法观念的影响,另一个是罗马法的影响。而在西方的法律历史中,摩西律法的影响,后来还表现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来源,就是教会法,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和体系化的一个起源。
那么摩西律法是如何影响和运用在西方历史中的呢?我们知道,摩西律法的根基是十诫,后来在十诫的基础上,可以延伸出很多的律法,犹太人在耶稣的时代,总结出600多条具体的律法是必须要遵守的,法利赛人就是非常注重遵守这些律法的一种人,并以此为荣。后来以摩西律法为根基,在基督教的历史中形成了教会法,教会法比较的复杂,但其基本关系,仍然可以从十诫中分析出来。
就十诫的构成来说,分几种主要的关系,一种是神与人的关系(1-4条),一种是人与人的关系(5-10条);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还分为四种:一种是血缘关系,如第五条的要孝敬父母;另一种是人与人之间身体和生命的伤害,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还有是人与人之间的财务所属关系,如不可偷盗;还有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诉讼关系,如不可作假见证;还有人与人之间的贪恋关系,如不可贪恋他人的牛,驴,妻子和房子等。
以现在的观点看,十诫的构成是很有意思的,也是意味深长的。十诫的前面四条,是谈神与人的关系的,这可以归在宗教里面,与现在世俗的法律无关。只是,在很多宗教占一定地位的国家里面,违反了神人关系,也是大罪,包括伊斯兰教里面,但在现在西方的主体里面,神人关系是放在宗教关系里面,而宗教自由,政教分离,是现在西方社会的主体趋势,因此,一个人违反了神人关系,涉及到的仅仅是他个人与神的关系,世俗的法律是不治这个人的罪的。但在西方中世纪的时候,也不是这样,违反了神人关系,也是要治罪的。而血缘关系的孝敬父母,现在西方的世俗法律一般也不管这个了,因此,孝敬父母是放在宗教里面。
伤害人的身体和生命的,现在西方是放在刑法里面。而夺取他人的财产,现在西方是放在刑法或民法里面。而如作假见证这种关系,也是放在法律里面。贪恋他人的财产房屋,暗示用欺诈的手段,搞到人家的财产,当然也在刑法和民法内。
因此我们看到,西方原本属于宗教律法范围内的东西,现在大部分都从宗教中分了出来,成为世俗法律所管理的范围了。
与西方中世纪比较强烈的以宗教治国,也即是用宗教的律法代替世俗法律来统治世界相比,中国古代是将礼教中的内容,融入法律体系中,也就是将以礼治国中的很多内容,转向了法律的范围。因此,中国和西方在中古时期,是有相似性的,西方是以宗教中的律法来代替世俗法律,或以教会法来代替世俗的法律,而中国是将礼教中的内容给融合进法律中去,也就是以礼教来代替执行法律的职能,并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西方中世纪的时候,正是基督教征服欧洲那些蛮族的时候,也就是西方的法律与基督教的律法是可以混同的,教会法,同时也是世俗法。而中国在唐代的时候,其时间与西方的中世纪几乎同时,唐律是将礼教的内容代替世俗法律,采用的方式是将礼教的内容融进法律里面,代替行使法律的职能,并以法律的面目出现。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华法系的典范之作的唐代的法律,就可以看出来。
唐代法律的《贞观律》,也就是太宗时代的法律,后者又被修订为《永徽律疏》,也叫《唐律疏议》,简称《唐律》。这个《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非常有名,有人说是中华法系的最高峰。现在《贞观律》反而找不到了。《唐律》不仅对中国后代的法律制定产生影响,对中国周边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的法律制定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些国家的法律有的干脆就是抄袭《唐律》。
在《唐律》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 “十恶”,也就是最重大的犯罪行为,成语中的“十恶不赦” 就来自《唐律》中的十恶。可见,十恶是罪大恶极了,是不可饶恕的罪。我们先看看《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我们看,前3恶和第6恶,一般都指针对皇帝,宗庙,国家方面的内容,对皇帝,宗庙,和国家的背叛和不敬,是大恶;第4恶和第7恶,就是指对自己的父母和祖父母方面的不孝行为;而第8恶,第9恶,都是不尊敬长辈或丈夫,老师,上司方面的无礼行为;第10是乱伦方面的内容;第5是指杀人方面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律》的十恶里面,绝大部分都是与礼教有关的内容,也就是对君王和国家的忠诚,对父母的孝敬,对上级,上司,父母,老师的尊敬,也就是说,礼教方面的内容,大量进入到了具体的法律中,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礼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或者可以说,礼与法本身就是合一的,也就是中国古代是一个以礼治国的国家,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而现在的法律,礼这方面的内容,很大部分都从法律中分离出来了,礼与法的合一是中国古代的特点,现在是礼与法的分离。而西方,在中世纪是宗教与法的合一,近代是宗教与世俗的分离。因此,西方以前是宗教第一,中国以前是礼教第一,现在,西方和中国都变化了,世俗的法律占有绝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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