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薄案談親屬拒證權
如果在民事法庭上,夫妻,父子,親友們互相攀咬,互相揭發,那麼,無論他們之中,誰可能獲勝,誰最後得了房子,得了錢財,但我們旁觀者會如何認為呢?當然是他們都失敗了。因為,親情不在了,家庭解體了,如何還有勝利者呢?不僅如此,如果不是民事案,而是刑事案,親友們互相揭發,夫妻互掐,恨不得將對方置之死地,那麼,結果如何呢?也許是某個丈夫或妻子的罪行成立,那麼,到底誰勝利了呢?當然也沒有。人們可以說,這一家人形同禽獸,毫無親情。
最近沸沸揚揚的薄熙來案的一個特點,如薄本人所說,是靠妻子舉證丈夫。老薄可能還是懂一點世界法律界與司法界的一個基本觀點的,那就是普世的親屬拒證權,尤其在刑事案中。也就是說,在薄熙來案子中,其中最重要的薄谷開來的證言,證詞等等,如果按世界法律界與司法方面的運作方式,基本上是不成立的,而且,谷開來可以依法拒絕發表不利於自己丈夫的證言證詞。即便發表,法庭應該不予採納,或僅僅作為旁證,或不可以發誓。同理,薄熙來也不能或可以拒絕發表不利於薄谷開來的證言與證詞。
有意思的是,這個親屬拒證權,還真是普世,而不僅僅是西方法律所獨有的,而是東西方所共有的。西方的司法界與法律體系,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個親屬拒證權的基本觀念。包括如大陸法系的德國,意大利,法國等國,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都有幾乎一致的親屬拒證權的觀念。而東方的日本,中國的台灣,香港,澳門等,也有相關的司法觀念。不僅如此,中華民族幾千年以來,也有幾乎相近的法律規定,從先秦,到漢唐,到明清,甚至民國時代,都有。可是,現在,唯獨在中國大陸沒有。
薄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薄案還是刑事案。那就是中國人夫妻在法庭上反目,互相指責,互相做不利於對方的證言證詞,薄熙來本人,也說了很多谷開來的壞話,搞得法庭上烏煙瘴氣,與文革時代,丈夫揭髮妻子,妻子揭發丈夫,父母兄弟反目,父子反目有一拼。而這種鬧劇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國大陸沒有個親屬拒證權法案。
親屬拒證權一般來說,有幾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夫妻,或直系親屬,包括血親三代,姻親二代的(到底幾代,各國規定有寬有嚴,但基本上都有兩到三代,而不僅僅是夫妻,甚至還包括監護人等等),都有親屬拒證權,也就是,可以拒絕法庭上的要求,不做不利於自己親屬方面的證詞,儘管可能知情;第二,甚至,親人們還可以包庇自己的親人,或幫助自己的親人逃跑,提供住處,提供金錢幫助等,法律都不予刑事追究。
這個就有意思了,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不是不能包庇罪犯嗎?不是人人都應該檢舉揭發犯罪分子嗎?不是可以大義滅親嗎?可是,且慢,世界上普遍的法律和司法原則,是可以如此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他們是親人,他們是家人,而家庭,是人類最重要的細胞。親人有法律和司法方面的特權。按筆者的想法,這個親屬拒證權,應該是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最有人情味的一個了。但,更有意思的是,如此有人情味的法律,在似乎最講人情味的中國大陸的司法和法律體系中卻沒有。
而中國古代是有的。從先秦的“親親相隱”,到孔子的“子為父隱,父為子隱”,再到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還有民國的法律,都有這個親屬拒證權。香港,澳門,台灣也是有的。
下面是筆者在網上查到的中西各國關於這個親屬拒證權的相關法律:
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定:“下列人員作證,可以不令其宣誓:(1)被告人以及出庭受同案審判的其他被告人的父母或是其他任何人直系尊親;(2)子女或其他任何直系血親;(3)兄弟姐妹:(4)與前三項同等級的姻親;(5)配偶雖已離婚,也可不宣誓”。
德國1994年《刑事訴訟法典》第52條,規定一下人員有權拒絕作證:第一、被指控人的訂婚人;第二、被指控讓你的配偶,即使婚姻關係已經不再存續;第
三、與被指控人現在或是曾經是直系親屬或是直系姻親,現在或者曾經在旁系三等內有血緣關係或是在二等內有姻親關係的人員。
意大利的《刑事訴訟法典》第199條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有收養關係的人,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沒有作證義務。
日本《刑事訴訟法典》第142條規定了:基於親屬關係的拒絕作證權,包括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內的血親或是二代以內的姻親,或是曾經與自己有過此等親屬關係的人。
英國現行《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被告人的妻子或丈夫除了夫妻之間是共同犯罪外均有作證的資格。第(2)(3)項規定了,兩種其那個值作證的情形:對被告人有利時,被告人的妻子或是丈夫營房被強制為被告人的利益作證,只有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針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傷害、性犯罪等特殊案件情形下才被強制為公訴方利益作證。
在美國對親屬拒證的規定有“夫妻證言特權”、“夫妻保密特權”之分。夫妻證言特權就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配偶一方是案件被告人,另一方作為證人有權不作出不利於被告人的證言。這種夫妻證言特免權同病人和醫生間的特免權,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特免權極其相似。該特免權隨雙方的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夫妻保密特權,就是在刑事和民事訴訟過程中,夫妻雙方無論是誰是訴訟當事人,都有權拒絕向法庭泄漏雙方自身利益,阻止對方向法庭泄漏婚姻期間的秘密信息。
如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大陸在司法方面,尤其在允許,甚至鼓勵親屬之間相互舉證,相互攻擊與揭發方面,大概是最沒有人情味的了,是最不在乎親人關係的國家了,也是最藐視親人們的感情的國家了。這樣的結論,真的非常怪異,尤其不合中國的文化傳統,也背離了孔子以來的中國家庭倫理觀。也許,中國是世界上最講法律無情的國家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