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税法501(c)(3)条款看美国的政教分离
美国税法501条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制定。根据税法501条,非营利组织,经过一定申请程序,被税务局确认登记后,就被赋予免除税务地位。非营利组织的所得主要来自公共捐款,其被赋予免税地位后,除了其所得免税外,最大的好处是捐款者可以将捐款额作为支出来冲所得收入,这一点对于鼓励捐款者的捐款意愿,增加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所得,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教会,作为一种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其免除税务地位由美国税法501(c)(3)条款规定。 美国税法501(c)(3)是这样规定的:享有免税地位的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和营运应是专门为了下述目的:宗教,慈善,科学,测试公共安全,文学,或者具有教育性,或者为了促进全国,国际的非专业运动竞赛,或是为了防止儿童动物受虐待。非营利组织的所得不可以受益于它的所有人和任何个人;它的大部分活动不可以是去宣传或者试图影响立法机构;它不可以参加或介入任何政治竞选活动(包括发表声明或者散发声明),代表或者反对某个竞选公职的候选人。 教会是专门以宗教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当然也在上述税法条款所定义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之内。这条税法体现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一系列最高法院的判例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可以制定法律来确立任何宗教或者禁止任何宗教。宪法第六条规定:宗教信仰测试不可以成为公职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托马斯·杰弗逊1802在一封信中把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国会不可以制定法律来确立或者禁止任何宗教的条款解释为政教分离,此一解释以后在一系列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被不断引用确认,美国的政教分离原则由此确立。 宪法修正案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对国会立法的规定:国会不可以制定法律来确立任何宗教或是禁止任何宗教。但同时它也是对宗教介入国家政治的一种限制:没有任何宗教可以通过国会立法或借由国家力量来确立其地位。 政教分离相对于政教合一。什么是政教合一?比如欧洲中世纪各国的皇帝要有罗马教皇任命;比如伊斯兰世界曾经施行伊斯兰法,法院判决案子是基于可兰经。比如西藏过去的达赖喇嘛即是最高的宗教领袖也是最高的政府首脑;这些都是政教合一制度的典型例子。政教分离,简单的说,就是不可以像上述例子那样去做,政治组织制度和宗教组织制度互不干涉。
政教分离绝不是说宗教徒不得谈论政治,不得参与政治活动。毫无疑问,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对美国政治历史文化的影响极其全面和深刻。但这和政教分离是两码事。 税法501(c)(3)条款正是政教分离原则的体现。国家税收是一项很重要的国家公共经济政策。非营利组织如教会享受了免税的优待,等于是间受到国家财政支持。因为这种国家财政支持,教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就不可以介入竞选的政治活动,支持和反对某一候选人。如果介入了政治活动,就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和法律,经过税务局一定程序的调查,如果事实确定,就有可能被取消免税地位。
美国是个政教分离的国家,税法501(c)(3)条体现了这种政教分离的原则。政教分离是政治制度组织和宗教制度组织的分离和互不干涉,而不是限制宗教徒作为个人对政治的参与。政治和宗教作为意识形态,肯定是相互影响作用的,但作为制度和组织绝不可以混在一起,混在一起就有可能违法,税法501(c)(3)对此有很清楚地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