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夏俊峰案想到的
薄案重判引起的争论还没结束,另一个表面上看比薄案分量小很多的夏案重判,在当今中国舆论界掀起不小的风暴。薄案的判决想必经过7常委的讨论和决定。夏案到不了那么高层级。薄案有很强的政治意味,夏案则是城管和小贩纠纷引发的命案。但这个小人物地方性事件的重判,产生超出人们意料的全国性影响,压倒性同情偏向夏。为什么?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夏案的审理在法律公正性公平性上有问题
夏的罪名是故意杀人。夏杀了人,而且是杀了两个人,这没有任何疑问。但因为杀了两个人就是故意杀人吗?相信中美两国法律都没有这样讲。故意杀人,在美国叫一级谋杀,在它的所有构成要件中,最unique 的是:“malice aforethought”. 什么意思?就是这个谋杀是 “planned and deliberate”,也就是有预先策划好的性质。比如杨佳案,案中的关键构成要件非常清楚,杨有强烈杀人报复动机,杨行动前踩过点,有一系列准备动作。再如谷开来杀人案也是同样,谷开来也有强烈的杀人动机,有准备毒药的过程等等。但夏案中,政府的起诉没有列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夏的杀人动机是什么?当他主动自愿跟随城管去城管办公室解决问题时,是怎样预先策划,或者说是有准备,要把这两个城管在城管办公室干掉。当然这个门槛比较高,不知道中国法律有无这样的规定,但是既然被称为故意杀人,这个故意应该就有”malice aforethought” 的意思,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在这点上,中美法律应该差不多。
美国的司法体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和观念叫“burden of proof”, 也就是举证责任。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永远在政府一方,从理论上说,被告方几乎不需要做任何事来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是轻罪,只要政府不能证明原告有罪或者重罪,被告自动就是无罪或轻罪。国内的司法体系基本是从西方学来的,应该会有这条,所谓无罪推定和这个原则紧密关联。
在夏案中,政府很容易证明夏杀了两个人,但是政府没有证明作为重判最重要根据的“故意”杀人。原告律师关于夏正当自卫的辩护没有被法官接受。但是否认夏正当防卫并不能自动过渡到他就是故意杀人。政府仍然必须对故意杀人的重判承担举证责任,而政府却没有做到这点。至少有这样两个事实的证据对证明“故意杀人”十分重要:1 和杨佳谷开来一样,夏对被杀的这两个城管,事前有强烈的谋杀动机。2 夏在事前有一定的准备动作和过程。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证据。
刑事诉讼程序中,博弈的双方,一方是受到起诉的公民,另一方是有政府支持的检察方,力量悬殊。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在于保障双方的平等权力。法律案件有时非常复杂,有时完全就是取决于法官或者陪审员们的自由心证,但是基本的程序,特别是有关被告人权力的程序,要优先保证。传唤自己的证人到法庭作证,是被告方的重要权力。夏案庭审中,法庭居然不允许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理由是证人的证词和被告的陈述有矛盾。被告证人的证词和被告的证词有矛盾,对被告不利,对检方有利,是被告自己对不利后果负责,关法庭什么事?这种有关原告基本权力的程序把它走完,对检方的立场无害,又显得公正公平,为什么不走完?法庭以此为由剥夺被告传唤己方证人出庭作证,所有庭上呈现的证人证言都是检方的,没有一个是被告方的。检方的证人都是城管队员,被害人的同事。这些证人证词同样存在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但却被允许作为检方证据呈现于法庭。
人们的经验是,政府官员们常常官官相护,很多违法贪腐之事,不见视频不认帐。最近有一段宁夏中卫几个交警围殴司机的视频在网上播放。事件爆发之初,交警方面公开声明,他们是文明执法,绝无打人之事,直到视频上网后,才道歉认错处理打人的交警。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了。中国各大城市的街道、办公楼、和住宅现在都遍布监控视频。处理夏的那个城管勤务室难道没有?可那是政府控制下的资讯,如果视频内容对自己不利,它会公布吗?司法和媒体实际是政府可以掌控的权力和资源,什么时候用,怎么用,用到什么程度,根据需要而定。 薛蛮子事件中,因为薛是美国人,有敌对势力背景,你看看,执法机构把案子做得多细致,一共嫖娼几次, 每次付了多少钱,性癖好的细节,全部都挖出来,然后由党的喉舌大肆渲染报道。再看看上海四法官案,监控视频在官方掌握下,被民众智取到手那么短短一小节片段加以公布,才曝露于世。到目前为止公众所知道的,仅仅是视频揭露出来的那点事,以及对他们的行政党纪处理。以这个事件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说,公众应该对此案比对薛案有更多的知情权,视频中抓到的“非常优秀的干部同志们”那是第几次了?他们付了多少钱?钱是自己掏腰包还是 公款?就事情的新闻性来说,媒体难道不应该去访问一下那晚进入酒店的4个小姐?可是此事在党的掌控下,为防止敌对势力利用,对公众有个简单交代就完了,很多真相明显被掩盖了。正是因为有上述事情留在人们脑海做比较,人们不得不对夏案中城管队员们的证词,进而对夏案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美国金恩案辛普森案判决后也是舆论大哗,但是没有人骂总统骂执政党,大家骂的或者是法官,或者是陪审员,或者是检察官律师,因为美国民众在心目中都相信,这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制度,确实高度独立,它和白宫无关和执政党无关。但在中国,因为是一党专政独裁,党高度掌控政府、司法、和媒体,因此夏案重判,虽然是地方性小事,公众却都把愤怒宣泄到执政党身上。一党专政确实高效率使用起来很方便,但是另一方面,所有的社会不满包括对司法的不满,又都会很自然很集中地宣泄到一党专政体制上,而不会像美国可以被分散到其它社会机制上由其它机构和组织来承但。
根据网上资料,中国的刑事审判有罪判决率是99.99%. 有个在国内当律师的朋友对我说过,国内的刑事案件,少有律师会做无罪辩护,大部分律师都是做轻罪辩护,因为政府权力太大,检察官的公诉不可能从根本上挑战和推翻。不少朋友谈论自己心目中的中国梦的标准。对我来说,所谓的中国梦不是用一大串形容词来描述的空话大话,它可以是一些硬指标,其中一个硬指标就是:中国的刑事审判有罪判决率不再是99.99%,不说下降到80%,起码也应该下降到90% 吧。一个刑事审判有罪判决率高达99.99%的社会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一定在司法的公正公平方面有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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