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当川普封口案陪审员
川普纽约封口费案官司,下周二检辩双方法庭结辩closing argument。结辩之后,案子就进入了陪审团审议阶段。陪审团判决最快下周内就会有结果。
想起了我在美国法庭当陪审员的经历。
我在美国36年的生涯中,有4次按照法院通知,来到法庭参加挑选陪审员组建陪审团的过程。有1次这个过程还没有开始,检辩双方达成协议,不再需要审判。有2次进入这个过程后被辩方律师干掉。只有一次正式进入陪审团参加了陪审团判决, 我在那次判决中,投了一票反对检方的起诉,导致流审。
归化成为美国公民后,有很多次收到法院轮到我当陪审员的通知。这个通知中要求填写一份问答卷,其中需要回答的内容很多,记得最清楚的有:是否美国公民?英语程度如何?是否被判过刑?这份问答卷填写好后,需要给法庭邮寄回去。通知还要求从某一个星期的周一到周五打电话去查询是否需要到法庭报到,如果需要去报到,就必须按时去法庭报到,经历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的过程。以后问答卷的填写和打电话查询工作改成网上进行,方便很多。
很多次收到通知寄回问答卷后,到了指定打电话的那个星期,从周一到周五打电话去问都不需要去法院,都是在家等待,这种情况后面几年疫情时期更是如此。
第一次到法庭参加陪审员挑选过程是千禧年2000年的事。我为什么记得时间?因为那是我们全家去加拿大马嫂妹妹家玩之前或者之后发生的事。我到了洛杉矶高等法院,登记报到后,来到法庭外面正准备进入开始挑选陪审员组建陪审团程序时,接到通知,检方辩方庭审前达成协议,不用庭审了。
第二次时间不记得了,应该是母亲与我们同住期间,所以大致是2005年到2008年这段时间里的事。法院是距离我家不远的地方。我到了法院后,在检辩双方参与挑选陪审员组建陪审团过程中被淘汰。我记得我已经做到了陪审团席的座位上接受检辩双方律师问话。辩方律师问了我的职业后,问了我一个问题:“你在工作中,与客人面谈时,是否经常会记笔记?” 我回答:“当然。工作记录是我工作的一部分”。回答完此问题后不久,辩方律师就叫我走路了。估计辩方律师认为做事太过于较真,死死板板照章办事的人当陪审员,对他的客人也就是嫌犯可能不利。
第三次时间也记不得。地点记得在洛杉矶高等法院。我也做到了陪审团席位。也是辩方律师把我干掉。当时是检方律师问了我一个问题,其中牵涉到一个法律用语,什么法律用语我也记不得了。我正好略知此用语的法律含义一二,可能是有点急于表现自己,多说了几句。很快就被辩方干掉。估计辩方律师觉得听起来我想当陪审员的积极性有点太高,可能对他的客人嫌犯不利,于是就让我走路。
我只有一次通过了检辩双方问话,毫无异议让我成为陪审团一员,经历了一次法庭判决过程。时间也不记得,但地点记得,法院就在我家附近不远之处。在那次审判中,我与另外一个华人陪审员不同意检方的指控,导致审判流审。案情大致这样,洛杉矶县警在某次搜查某房子的过程,发现某人在床上睡觉,在房间桌子上放置有某人的衣服,衣服旁边有一包毒品。警方认定,毒品属于某人,而这个案子就是起诉某人的持有毒品罪。我与另外一个华人陪审员的看法是,警方提供证据没有把某人和桌子上的毒品直接清楚联系起来。有一个重要事实我特别在意的是,某人当时睡觉的那个房间不是他家房间,而是别人家房间,这就产生了另外一种可能性:毒品是别人留下的与他无关。
美国刑法判决某人有罪的证据标准叫“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关于这个标准定义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须在合理怀疑范围内证明被告有罪。 这意味着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令人信服,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无法对被告的罪行产生任何怀疑。
In criminal cases, the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to prove the defendant's guil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is means that the evidence presented must be so convincing that no reasonable person could have any doubts about the defendant's guilt.
我问马嫂这个标准“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如何翻译为中文?马嫂回答:”毫无疑问”。我觉得马嫂这个翻译很好。
在这个案子中,我这个还算正常理智的人就觉得根据警察提供证据,并没有毫无疑问的让我确信某人就是有罪。12个陪审员中,开始9个人认为某人有罪,有3个人认为不能确定他有罪。3个人中除了我和另外一个男性华人外,还有一个白人中年女性。经过几轮讨论后,白人女性改变立场,也赞成某人有罪,我与另外那个华人男性仍然坚持我们的意见,最后法官宣布审判流审。
基于我的上述当陪审员的经历:
第一,如果我有幸进入川普封口费案陪审员挑选程序,就像我曾经两次被被辩方律师干掉一样。我可能会被川普律师干掉,连陪审员都当不上。
陪审员挑选过程中,检辩双方各自可以无理由干掉10个他们认为可能对己方不利陪审员候选人。
陪审员挑选过程中,候选陪审员不敢说谎的。这次川普封口费案中有一个陪审员已经正式进入陪审团,但最后被检方干掉,因为他被判过刑却谎称说没有,马上被检方剔除了陪审团。川普案中检方律师询问陪审员候选人问话中有一个问题:是否参加过川普竞选集会?而辩方律师可能问的一个问题是:有没有在社交媒体发表川黑言论。我如果被问到此问题,不敢撒谎的,一定照实如此说:我在一个名字叫万维的中文网站有大量川黑言论。此话一处,我一定被川普律师团无情干掉,根本不可能有机会坐到陪审团中。
第二,如果我侥幸逃过川普律师法眼,伪装混入封口费案陪审团队伍,从我过去唯一一次当陪审员判案的经历来看,我可不是随大流没有自己脑子的人,我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认真。
证据有两种:
一种叫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英语里把这种证据称为还在冒烟的枪”smoking gun” 。嫌犯枪杀了某人,被抓捕时手里还握着那支枪杀某人后还在冒着射击硝烟的枪。那支还在嫌犯手里冒烟的枪就是直接证据。这种证据把嫌犯与犯罪事实直接清楚连接起来。
还有一种证据被称为境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网络定义:
境况证据是间接证据,从表面上看并不证明争议事实,但引起该事实存在的逻辑推论。 间接证据需要得出额外的合理推论来支持主张。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is indirect evidence that does not, on its face, prove a fact in issue but gives rise to a logical inference that the fact exists.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requires drawing additional reasonable inferences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claim.
我当陪审员审判的那个案子中,我个人认知里,警方提供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而是间接的境况证据。如果毒品在某人放在桌子上的衣服的口袋里被发现,如果他睡觉的那个房间就是他家他自己的房间,那个证据才可以称之为直接证据。
由此可知,如果检方在川普封口费案子中提供的证据不能清楚直接把嫌犯川普与犯罪事实紧密关联起来。我也有可能会与检方唱反调的喔。
当然,我承认我的的川黑立场源远流长根深蒂固,非常可能我会被强烈政治立场蒙蔽了双眼,不能遵照法律,秉持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
还有,我个人有这样一个认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当把法律应用到大人物特别有强大政治影响力的政治大人物身上时,我会更严格更苛刻。
因此我如果我当陪审员,投票判决川普有罪非常可能。
但是请记住:在美国的陪审员制度下,判决嫌犯有罪非常不容易,故入人罪更不可能。判决嫌犯有罪必须12个陪审员取得一致意见。判决川普是否有罪,如果有10个人已经同意,加上我这个同意,也才11票。可是只要12个人中有一个人不同意,这次审判就会流审。
如果川普封口费案陪审团中,有人会像我过去当陪审员一样对警方提供的证据产生疑问导致流审,那会在哪个部分上发生疑问?依据我对此案审判的观察,我觉得陪审员有发生疑问的地方极有可能是在公司文件造假(falsifying business records )这一部分。
我们知道川普封口费案根本不应该叫封口费案。
检方的立场有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一部分叫影响大选罪(封口费案)第二部分叫公司文件造假罪和由此产生的税务欺诈罪。两个部分如果分开来,没有关联性,都是轻罪。只有把两个部分连在一起,才是重罪。根据纽约州法律,公司文件造假为轻罪,但如果公司文件造假目的是为了掩盖其它罪,在此案中就是影响大选罪(封口费案)和税务犯罪,就是重罪。
在此案中,检方必须:
第一,证明两部分的犯罪事实,少一个都不行。
第二,证明两部分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公司文件造假罪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影响大选罪和税务欺诈罪。
第三,证明川普本人与这些犯罪事实的关联性:他知情,他是两部分犯罪事实的主犯。
按照时间顺序看,先有影响大选案罪案:
川普2016年大选期间,在对他个人人品具有极大杀伤力的好莱坞录音事件刚刚平息下来之际,距离大选投票2个星期以内的时间之时,为了阻止掩盖另外另外两个性丑闻,1个婚外性(Stormy Daniels ) 另一个婚外情(Karen Mcdougal)的爆发,通过他的私人律师Michael Cohn 付出13万美元给Stormy Daniels 封住她的口。此外, 川普和他的私人律师Michael Cohn还有他的老朋友也是国家询问杂志老板David Pecker 一起开会决定,让David Pecker以杂志社出面付钱15万美元给Karen Mcdougal购买故事版权,但不发表(catch and kill)。
付给Stormy Daniels的13万美元,是Michael Cohn抵押房子借贷来的钱。川普需要为Michael Cohn报销(reimbursement)这笔钱。当川普公司报销这笔钱并入公司账时,就发生了第二宗罪公司文件造假罪(falsifying business records )。
由于造假中涉及到虚假税务申报,又多了一个税务申报欺诈罪。
报销给Michael Cohn多少钱:42万美元。Michael Cohn 垫付的钱是13万美元,可川普公司报销的钱是42万美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别?
Michael Cohn 向纽约检察官提供的下列他的银行的对账单,解释了为什么13万会变成了42万。
为了更清楚说明上面原始文件内容,我把上述文件有关部分重新制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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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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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7 | Wire Transfer | 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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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7 | Wire Transfer fee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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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tal withdraw and Debits |
| 13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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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an Weisselberger 手写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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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hael Cohn 手写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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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000 |
| Plus |
| 50000 | Gross up for |
| 360000 | PAID to RED FIN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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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d: Additional Bonus |
| 60000 | FOR TECH SERVI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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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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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035 |
Alan Weisselberger 手写文字旁边还有他的签字,签字日期02/01/2017.
Michael Cohn 的银行对账单右上部分显示, 10/27 汇出一笔钱,手续费35,总共130035. 这就是他给Stormy Daniels 的律师汇出去的封口费。
对账单130035数字下面,他加上了一笔称为Tech Service的钱50000. 据他说,这是按照川普指示付钱给这个公司,这个公司专门搞操纵民调的事,它通过作假搞出一些有利川普的民调数字来影响2016年大选。
Michael Cohn 最后给出的总数是180035。很明显他拿着这个对账单到川普公司来报销他垫付的两笔钱。
对账单左边文字为川普公司CFO Alan Wesseleberger 的手写文字。这个文字从Michael Cohn 给出的总数开始,但是少了35的电汇手续费,变成了180000, 180000翻番乘以2变成了360000。为什么翻番?因为Michael Cohn的纽约州税率为50%,付给Michael Cohn的钱考虑到税务因素后,变成360000,360000-应付税180000(360000 X50%)= 180000,正好是Michael Cohn该得到报销的钱数。
360000 这个数字下面再加上60000的奖金。据Michael Cohn说他上一年度的奖金没有给够,还差60000,加上奖金就得到了最后的数字420000。嘿!你看Alan Wesseleberger 这里分得很清楚,180000是你垫付的钱,你不该为此付税,所以公司要帮你付税。但是60000奖金本来就是你的奖金,这部分你自己要付税。
Michael Cohn 为了拿到420000美元的报销,制作了11张假发票,川普公司依据这11张假发票开出了11张其中有川普签名的支票给他。川普公司财务部门以12个会计分录(accounting entry) 将报销给Michael Cohn的420000美元当作法律费用Legal Fees入账。这就是检方指控川普34宗罪的由来:11+11+12=34.
Michael Cohn银行对账单,与川普公司账目分录和川普公司财会人员的证词,相互印证,毫无疑问地证明了公司文件造假案的事实。
付出给Stormy Daniels的13万元,就其性质来说属于竞选基金,但却通过给Michael Cohn 报销这笔钱,变成了法律费用。为了掩饰这笔钱与13万元封口费的对应关系,这笔钱分成11次还给Michael Cohn。因为竞选基金被虚假入账为法律费用,Michael Cohn必须申报这笔收入而为此付税,因此公司帮他补上他个人为此付出的税。如果是真正的法律费用,公司绝无可能为个人付税。而这样做是为了掩盖竞选基金违法这个罪,人为制造出来的假收入假报税,川普公司做假账的目的是帮助Michael Cohn申报虚假税表,由此也构成税务犯罪。
由此可见,公司文件作假罪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其它3罪:违反纽约州竞选法,违反联邦竞选法,还有税务申报犯罪。两个部分的犯罪事实由此紧密连接起来,变成了重罪。
但问题是:在公司文件造假部分,检方提出的证据在证明川普本人主导知情这点上,与第一部分相比,比较弱。
第一部分影响大选罪,国家询问杂志老板David Pecker 的证词,川普白宫高级顾问Hope Hicks 的证词,都印证了Michael Cohn的证词。这其中那个Michael Cohn提供的与川普通话的电话录音,可以称之为“smoking gun”, 它非常清楚直接的把川普与影响大选罪的事实连起来了。
第二部分公司文件造假罪,最重要的证据就是上面提到的Michael Cohn的银行对账单上面的手写文字,依据Michael Cohn的证词,他与川普公司CFO Alan Weisselberger,一起拿着这个对账单到白宫向川普申请这个为数420000元的报销 ,川普看过这个对账单后,批准了这笔报销。
公司文件造假罪非常关键,只有这个罪成立了,才会与另外两个罪影响大选罪和税务欺诈罪连接起来,成为重罪。而检方起诉此罪提供的有关证据,没有一件是直接证据。就是说没有直接把川普本人与公司文件造假案连起来的证据。
有法律分析家说这就是证明川普有罪的“smoking gun”。而我觉得那个银行对账单上的文字只是证明了川普公司文件造假案的“smoking gun”,并不是证明川普本人文件造假案有罪的“smoking gun“。必须强调:检方的起诉对象不是川普公司,而是川普本人。如果银行对账单上的手写文字不是CFO的,而是川普的,那才是川普有罪的“smoking gun“。另外一个证据是Michael Cohn的证词,他说他与CFO在白宫面见川普,川普口头批准了银行对账单上手写的42万美元报销申请。可这毕竟是你说我说的事,关键看陪审员是否相信Michael Cohn的证词。当然检方还提供了川普财务公司人员的证词,证明川普对公司的管理属于微观管理风格(micromanagement) ,他把钱财管得非常细,每一分钱都要搞清楚,所以,如果说他不知道川普公司花了420000美元来报销Michael Cohn130000的封口费作假账的事,那是不可能的。但这些毕竟不是直接证据,需要陪审员们自己去推理出来。有的陪审员可能会按照检方的思路做出此推理,但也可能有像我当年那样的审判员,不按照检方的思路去推理,陪审员中有一个他或者她不能接受这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川普本人在公司文件造假案上有罪,导致流审。
12个陪审员会怎么去审视证据,根据证据做出自己的判决,这谁也猜不着,要知道他们都是你我一样的普通民众。不过无非就是两种可能:一种是12个陪审员一致判决有罪,另一种是有至少一个陪审员不同意判决有罪,导致审判流审。第三种可能基本不存在:12个陪审员一致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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