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如果发生在美国
上文雷洋案可能发生在美国吗? ,说雷洋案不大可能发生在美国,绝不是说在美国遇到警察拦截搜查可以反抗。在美国反抗警察拦截搜查后果非常严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这是因为美国人人可能持枪,警察执法时高度警觉,时刻担忧自己的生命安全,警察内部条例有要求: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如果自身安全面临危险,可以先发制人开枪。
上文说雷洋案不大可能发生在美国,中心意思是美国扫黄打击卖淫嫖娼,一般不会使用拦截搜查的方法,不使用如此手段,就不会因此发生拒捕,没有拒捕也就不会有雷洋之死。我们熟知反抗警察拦截搜查以至于被打死的案件,有一个是警察扫黄打击嫖娼时发生的吗?没有吧。我们把两个法律案例放到一起去比较,两个案例的 fact pattern 应该相似才有比较的意义。雷洋案有3个最重要的facts,缺一不可: 1. 警察执行扫黄打击嫖娼的任务。 2. 警察拦截搜查疑似嫖娼的雷洋遭其反抗. 3 警察暴力压制雷洋致其丧命。如果硬把与扫黄打击嫖娼不沾边的其他美国案例拿来与雷洋案相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没有比较的基础。
那么假定雷洋案,真的在美国发生了,它会怎样发生发展呢?
美国警方扫黄打击卖淫嫖娼常常使用钓鱼执法,因为卖淫嫖娼的关键证据不是什么避孕套而是性与钱发生交易的证据,而这样的证据不使用钓鱼法极难获取。随便在大街上对被怀疑嫖娼的路人进行拦截搜查,可以找到钱与性发生交易的证据吗?肯定不能。
因此案件很有可能这样发生:一个漂亮女警假装妓女深夜在大街上游荡,雷洋驾车而至,搭讪女警,谈论到性交易价格,女警马上亮出身份,周围部署的便衣警察跟着会出现在雷洋周围。根据网络里弗吉尼亚州一个华裔警察发表对雷洋案看法时的说法(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MCfMckR7hM),这个时候除了便衣警察外,一定还会同时出现至少一个穿着正式警察制服的警察,这是警察内部条例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很清楚地向嫌犯表明警察的执法身份,让嫌犯不会误以为便衣警察是抢匪而心生恐惧激烈反抗。估计美国各地警察也会有相似的规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雷洋反抗的可能性极小。因为第一,金钱与性的交易的铁证已经被警察拿到了。第二,警察的身份可以确定,因为不但有便衣而且还有身着警服的警察出现。稍微头脑正常的人都不可能反抗。他不反抗,警察就没有对他实行暴力压制的必要,也就没有被打死的可能。这也是我们没有听说过美国警察扫黄打击卖淫嫖娼,遇到激烈反抗而导致嫌犯丧命的原因。
这两点与国内实际发生的雷洋案有很大不同。首先警察在拦截以前完全没有任何证据。一个正常在大街上行走之人,在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情况下,突然被警察拦截指控嫖娼,不管他是否曾经嫖娼,都会心生极大的恐惧,对拦截者的身份有极大的怀疑。而对雷洋施行拦截搜查的5个警察全部是便衣,没有一个身穿正式警服的警察参与其中。有目击者说,雷洋反抗5个便衣时曾经对周围围观者高喊“帮帮我,他们不是警察!” 说明他的激烈反抗与他当时认定5个便衣不是警察有很大关系。
北京警方最近扫黄打掉3个卖淫嫖娼窝点,其做法是先根据群众举报做先期调查,然后某日晚上在窝点活动高峰期集结警力,突然进入窝点,现场抓住不少嫖客卖淫女,同时现场肯定搜集了相当多的证据。美国警察扫黄打击卖淫嫖娼也有如此做法。这是比较合理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基本没有可能会发生激烈对抗导致有人丧生。试想一下,雷洋案中的北京警方如果也像他们最近扫黄打掉三个卖淫窝点的做法一样,在足疗店内当场抓住雷洋和卖淫女,当场向雷洋展示拿到的避孕套以及他的精液(估计在国内这是嫖娼罪的关键证据),雷洋在大街上被拦截时,激烈反抗便衣警察的那种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
有人说雷洋案的发生是因为他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在我看来,雷洋案的发生是因为北京警察在不寻常的时间不寻常的地点以不寻常的方式执法。
在上述设想的美国情景下雷洋被抓现行,嫖娼证据确凿,他也不怀疑执法者的身份,他就只有配合的份了。接下来他会被带到警局询问,因为这是刑事案,询问前会被警察告知著名的米兰达告诉(Miranda Warning),也就是对其明白无误地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美国律师费用昂贵,这样的轻罪不值得雷洋请律师,雷洋完成必要手续后被释放回家,等待出庭。(估计不会有保释的要求,即使有保释金也会很低,因为这是轻罪)。
接下来案件会转到检察官哪里,检察官会检视证据是否坚实程序是否合法,此案件因为有了金钱与交易的关键证据,检察官会接受案件到法庭起诉,雷洋出庭时应该会认罪,付出罚金,入狱服刑,案件就此结束。这将是一个及其普通的嫖娼案件,没有人会为此失去生命。
为写此文,研究了中国的刑法后发现,中国刑法里根本没有嫖娼罪,嫖娼案属于治安管理案件,也就是说中国警察对嫖娼案的抓捕认定完全是行政权限,根本不受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检验和制约。发现这点我才明白为什么北京警察先抓人再找证据的原因了。在美国,警察拿不到金钱与性交易的关键证据,检察官不会接受案子起诉嫌疑人,就算起诉了到了法院,法官也会判检方败诉,嫖娼案必须经受检察官和法院的检验制约才可以定罪。而在中国,某人的嫖娼罪警察单方面认定执行就可以,警方的权力极大,不受检方法院的制约,所以它才不会像美国警察那么care证据的问题。
上面假设雷洋案在美国发生,他拒捕丧生的可能性只是不大,并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
在前面描述的场景下,假定雷洋脑子不对,在伪装妓女的女警亮出身份,嫖娼被抓个现行,其他便衣警察和至少一个穿正式警服警察出现的情况下,反抗警察的拘捕以至于被警察暴力过度打死,此案的后续发展与我们熟悉的很多警察暴力致死案一样轰动,那么接下来的发展会怎样呢?不谈美国的警察局以及当地政府会如何反应,不谈美国检方会如何介入,不谈如果案子进入法庭会经历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有几点与案子发生在国内会有很大不同的是:雷洋的律师在社交媒体上有不可剥夺的发言权;美国的媒体会有不受政府限制的报道;民众有以各种方式包括游行示威表达意见看法的权利。
我清楚记得Ferguson 那个案子发生时,受害人律师在电视上与政府方面人激辩,镜头在两个人之间不断转换,律师的态度非常激烈凶悍,而政府方面比较克制。其它类似案子也都少不了电视上双方不同观点的公开交锋。关于Ferguson 那个案件以及后来华人非常关注的梁彼得案和其它警察暴力致死案,听说过媒体报道受限制,社交网站各种评论被删除的情形吗?没有吧。 梁彼得案中美国华人还发动过全美大游行。这些都是非常清楚绝不会有人否认的事实。
那么雷洋案后续发展在国内的情形如何呢?
雷洋律师陈有西目前连微博都被禁言了。 “陈有西:关于雷洋案不起诉后的几点说明(两篇)发表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 由 wy 为履行代理人的应有职责和义务,回应社会各界的各种关切,消除疑虑和各位指责,虽然一再接到各种善意的提醒和警告,我微博也已经于四天前被禁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现仍决定就雷洋案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后的最新进展,和社会各界关切的若干情况,作一个尽量审慎的、可以公开内容的说明。”
网络媒体严禁对此案的任何评论。
下面这个腾讯新闻关于北京检方不起诉涉案警察的报道后面没有任何评论,而其它新闻报道后面都有从几十到上千的评论
在北京检方不起诉涉案警察的报道中,最下面评论的栏目里有无声胜有声几个字。看起来像是腾讯新闻编辑人员对封锁评论的一种抗议?哇! 胆子真大!
与国内媒体对雷洋案极端严厉的言论管制相对应,国内民间对雷洋案与官方不同意见看法潮流汹涌,微信里传来传去,有的刚出来就被删除,有的存活时间比较长点。雷洋这个敏感词被雨田洋代替的文章评论,才可以存活比较长时间。每一个真正热爱祖国那块土地真心希望祖国好的海外华人,对雨田洋这种现象的出现不感到悲哀,难道反而会感到自豪骄傲吗?
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不可以讨论,这点我们懂。
对共产党最高领袖习只能说好不能批评,甚至连敬礼举错手讲话念错字都不可以议论,我们也理解。
对雷洋案,这样一个不涉及任何政治含义的案件也不可以讨论,有道理吗?
毛泽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我不知道实践是否真的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我很确定判断什么不是真理真相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看这个真理真相是否可以公开让人评论允许被反对,看这个被称为真理真相的东东,是不是在一个充分言论自由表达的环境下产生确立。不允许被人质疑反对议论的非常可能不是真理也不会有真相。特别当事情牵涉到政府责任政府人员涉嫌犯罪,而政府利用手中权力禁止不同意见时,那个政府的一家之言很可能在掩盖什么,它的正确性真实性不得不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相关链接
雷洋案可能发生在美国吗?
美国弗吉尼亚州华裔警察谈雷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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