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可能发生在美国吗?
有朋友说,雷洋案如果发生在美国,因为他拒捕,早就被警察一枪毙了,是这样吗?
不是这样的吧。雷洋案件不大可能在美国发生,因为美国警察不大可能那样去扫黄抓嫖娼:守在足疗店或者其它有可能卖淫的地方在外面候着,看到店里有人出来,就上去行使警察stop and search (拦截搜查)的权力,告诉被抓人说怀疑你嫖娼,然后进入店内寻找证据,把此人带到警局拘留询问。
雷洋之死,源于抗拒拘捕,而雷洋被拘捕,是因为北京警方怀疑他嫖娼,在大街上对他stop and search (拦截搜查)。美国警察不会像北京警方那样在大街上对路人 stop and search 扫黄抓嫖娼,在美国也就不会有雷洋拒捕致死这样的事发生。
我们听到的美国扫黄抓嫖的报道大多是这样:女警察假扮成妓女,在大街上游荡,有嫖客上去搭讪,一谈到价钱,马上女警亮出身份,加以逮捕。还有女警察装扮成应征者去找工作,当雇主谈到工作有情色交易时,就有了证据,马上拘捕。还有就是男警察假扮嫖客,带着录音设备,进入有卖淫嫌疑之类的地方,一谈到性交易价钱,马上亮出身份实施逮捕。
我80年代末在拉斯维加斯打工,看过一个警察抓妓女的local 电视台的报道。警察装成阿拉伯王公,住在豪华酒店里,说着外国口音很重的英语,隔壁房间警察在录像。妓女进来了,带着信用卡刷卡机,吹嘘说如果把服务等级按照10分制去衡量,她的服务不是7分,8分,9分,而是10分等等,隔壁警察这时破门而入,将她逮捕。
以上例子都是先抓住证据再实行拘捕,而不是像雷洋案件中的做法,先怀疑就拘捕,再去找证据来证实。
我初到美国时,为了生存曾经在汽车旅馆柜台打过工,亲眼目睹过美国下层社会包括嫖娼贩毒吸毒贩卖人口凶杀在逃犯银行抢劫犯的各种情形。我在博文赌城记事之二:银行抢匪里就讲过我在赌城汽车旅馆工作时与在逃犯和银行抢劫犯接触过的亲身经历故事。
我也见过警察在旅馆里,或在附近stop and search 抓毒贩抓吸毒者抓凶犯。印象比较深的是这样一件事:某天下午一个拉丁裔女生从圣地亚哥开车过来登记入住我当时工作的洛杉矶某旅馆。刚入住不久就看见该女生在停车场被警察控制,警察然后搜查她的车子,一无所获,她也就没有事了。警察走后该女生感觉受了侮辱非常生气,来到柜台对我哭诉,意思是警察怎么可以对她这样?很明显警察对她stop and search 目标是毒品而不是卖淫,因为她从美墨边境的圣地亚哥过来,估计警察认错了人。
汽车旅馆里有没有卖淫嫖娼的事发生,肯定有,但我从来没有见过警察以stop and search 的方式抓嫖娼。
在美国至少在加州,从嫖娼中获利或者给嫖娼卖淫提供设施的第三者的罪(pimping and pandering)比嫖娼卖淫者本身的罪更严重,属于felony。警察打击旅馆里的卖淫嫖娼,重点是打击容留卖淫嫖娼的旅馆业者,他们采取行动也是先抓证据后抓人。我们打工的,最怕被便衣警察设陷阱把你抓进去。汽车旅馆常有男女来登记住宿,我们前台登记也分不清他们是妓女嫖客还是夫妻或者男女朋友,当然也不能问他们是什么关系。老板常常交代我们要小心警察假装嫖客妓女来登记,只要听到来登记住宿的男女客人在柜台前谈论性交易价格,十有八九是警察设的陷阱,马上要拒绝他们入住,如果让他们登记住宿,就会被控容留嫖娼卖淫罪。我那时初到美国,英文的读写还可以,可听说就差很远,汽车旅馆前台与客人一般的打交道可以应付,但是能不能听出住宿登记的客人在柜台前谈论性交易价格,心里比较犯怵,估计这类对话会涉及难懂的俚语,时常担忧这件事。
我曾经在安纳罕姆迪斯尼乐园附近一家汽车旅馆打过工。我辞职离开那里,一个上海小伙子来接我的班,他是英语专业毕业的,英语听说比我强很多,我走前还培训他几天,特别对他讲了注意警察设陷阱的事。这人是大妹朋友的朋友,我辞职顺便给他介绍这个工作,老板也接受了。可我刚走不久就听说他被警察抓进局子了,被抓原因就是他没有听出假扮嫖客妓女的警察在柜台前谈论性交易的价格。他那么好的英语居然都没有听出来,我那么烂的英语就更听不出来了。当时真把我吓一大跳,很庆幸提前离开旅馆,逃过一劫。
美国公民的私人财产和人身自由受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一般而言,要对公民的私人财产人身自由进行搜查和限制,必须要从法院得到searh warrant,警察要向法院提出probabal cause 的证据,说服法院签发search warrant。 如果不能说服法院,警察的要求可能被法院拒绝。
不过在一定条件下美国警察有stop and search (拦截搜查)的权力,就是说没有法院的search warrant,警察也可以在怀疑的基础上,短暂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对公民的私人财产物品进行搜查,但这样做必须基于一定的circumstances,这些circumstances 应该是:对方可能身藏武器,有可能对警察人身以及公共安全有威胁;对方藏有毒品;对方举止不正常像逃犯;事发地点是高犯罪区域等等,总的说来,被怀疑的对象牵涉的应该是重罪(felony)的范围。我们听到的美国各地发生的警察对特点对象行使stop and search 权力,对方抗拒发生冲突,警察开枪致死的案件都是在这些情况之内。
嫖娼属于轻罪(misdemeanor), 至少我没有听过或者见过美国警察对怀疑嫖娼者stop and search的案例。因为第一,嫖娼的证据不像毒品枪支那样的物件可以从嫌犯身上搜查出来。第二,警察应用刑侦手段的严厉程度应该与刑侦对象罪行的严重程度有对应关系,嫖娼者一般不会对警察和公众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因此对嫖娼这种轻罪使用stop and search 这种对付重罪的手段既不合理也不合适。
这些大概应该就是为什么美国警察不在扫黄抓嫖娼行动中使用stop and search 权力的原因了。
我不知道北京警察使用stop and search 权力时的guideline 怎么讲的,也许他们那样运用警察的stop and search 权力去扫黄打击嫖娼卖淫符合他们的guideline 。可问题是这样做的合理性在哪里?犯罪地点在足疗店内,犯罪的证据也应该到店里去找。他们不设法进入犯罪现场采取行动抓现行证据,而是守在外面等侯罪犯完成交易离开现场走一段路,再冲出来实施抓捕。他们不担心因此打草惊蛇,店内证据迅速被湮灭消失吗?他们不担心店内犯罪团伙听到动静迅速逃跑吗?凡此种种,很不合理。
美国50个州,每个州刑法都不一样,警察执法使用stop and search 的guideline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我没有对此进行过专门研究,也许在美国真有警察扫黄抓嫖娼像中国北京警方那样,先抓起来再找证据的案例,如果有哪位朋友知道,请告诉我,向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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