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拥有房地产,做为一种投资,和任何其它投资一样,会有赚有亏。赚了,就是所得,有所得,就会因此产生所得税问题。
中美两国税法都有对个人投资房地产所得征税的规定:
美国税法把这种所得归为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所谓资本利得,简单地说就是投资房产卖价高于原始买价之差。短期资本利得并入普通收入,按普通收入税率计算税额。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是15%。判断短期利得还是长期利得取决于拥有房产的时间。拥有房产在一年以内卖出,是短期资本利得,拥有超过一年以上售出是长期资本利得。
美国公民或是美国纳税居民在海外的房产交易所得,也是按照上面这条税法的规定来申报纳税。美国税法虽然规定海外房地产不在海外资产申报之列,但是房地产产生的所得,比如房租收入,出售房地产的所得收入必须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11种类的个人所得。房产买卖所得归属于第九种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听起来,中美税法好像很相似,都有资本利得税,资本所得都是卖价高于原值的部分,只是中国税率较高为20%,但实际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这个条款从来没有执行过。中国立法部门通过的这条法律,被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则取代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长期以来,中国的房地产交易一直就是按照这条规定来征税,这样的税虽然被成为所得税,但显然不是所得税,因为它不是基于所得(赚的部分),而是基于卖房收入。
这是一条很有中国特色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房产原值凭证,就可以不按照所得的20% 而是按照卖房收入的1% 来征税,在今天房价高涨的中国,人人自然都会f不能提供房产原值证明,要求按照这条规定来纳税。这条规定估计与中国的国情有关。中国有很多二手房是单位福利房,房主当年房改时,只付很少的钱就买下单位的房子,房产原值很大一部分具有单位福利性质,不容易准确确定。所以按照售价的1%征税比较简单易行。
由此看来,最近公布的所谓新国五条并不新,它不过是要回归人大制定的所得税法。总的f来,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房地产买卖产生的所得是一种收入,应该要纳税,不然税收的公平性就会有很大问题。
中美两国税法都有房地产所得免税的规定。
美国的规定是:
自住房产售出所得,所得税的免税额,单身最高额是25万,夫妻合并报税是50万。也就是说,自住房产卖出时,所赚的钱(gain)在这两种情况的不同额度之下完全免除所得税。但如果超出额度的部分就要被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什么叫自住房产,税法上称作“principal residence”。满足自住房产的条件是,卖方在出售房产之前5年中,必须有24个月也就是两年时间中住在此房产。24个月不用连续计算,可以中断。只要在5年中,加起来有24个月,就是自住房产了。这个规定被称为“2 out of 5”rule。
中国的有关规定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此规定简单地f就是一年rule和五年rule。
一年rule就是出售个人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可以免税。
五年rule就是唯一的家庭自用房,住满五年以后出售,可以免税。这条规定和美国的“2 out of 5” rule 听起来很相似。
美国税法对合乎免税条款的房产买卖所得的税额免除有25万美元和50万美元两个限度,不是完全的免除,而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看起来是完全的免除,没有门槛。这是两国税法在这个规定上的一个重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