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被起诉的可能性增高
有报道:根据刘强东案受害人律师说法,因为明州警察局已经把案子移交给州检察官办公室,刘强东被起诉的可能性达90%。为什么?律师没有进一步说明。
受害人律师这个判断有道理,其理由如下:
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三大块:调查,起诉,和判决。
刑事犯罪调查联邦层级由FBI负责,起诉由联邦检察官负责,判决由联邦法院庭审完成。而州层级刑事犯罪调查由各级政府警察局负责,起诉则由州检察官负责,州法院庭审判决。
美国司法的三块之间有相互制约的关系,警察局的调查结果,要由检察官来检验是否值得起诉,而警察局的调查导致的检察官的起诉,要由法院庭审来判决是否可以定罪。三块之间,调查与检察官(检调)实际是一家,就是法庭上的政府起诉方,法庭上的另一方则是辩方(被起诉方),而法院法庭则是独立于政府起诉方和辩方的中立一方,它负责案子的法庭审理。
因为调查与检察官实际是政府起诉方一家,因此它们两家之间虽然有相互制约,但也需要相互配合也允许相互配合,用通俗的话就是他们可以相互“勾结”。 但检调与法院的关系就不同了。法院法庭必须中立,它与检调之间必须保持高度独立的关系,不会也不可能有“勾结”。
美国的刑事犯罪调查,不管是联邦层级还是州层级,它的启动本身就不会是任意随意,它必须依据于一定的事实和对这些事实一定的分析。在一定时间段内,警察局收到的可能有犯罪活动发生的线索应该不只有一条。但警察局的调查资源有限,它必须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有价值的线索上去。有的线索,警察局的侦探人员一开始调查可能就会把它否定,有的线索会有进一步调查,但调查到一定阶段时,也会被否定,而有的线索则会一直深入调查下去。
当明州警察局启动对刘强东一案的调查时,他们就应该开始和州检察官办公室有“勾结”,也就是相互之间有联络有调查进程的交流。检察官是代表政府出庭发动公诉罪起诉的政府律师,为了保证政府在法庭发动的公诉罪起诉成功,警察局在进行犯罪调查时,它的调查在每一个阶段都应该接受检察官的指导,警察局的调查必须听从检察官的意见,因为最终是检察官上庭面对法官和陪审团。而像刘强东这样的 high profile case,明州警察局的调查人员一定会和州检察官办公室一开始就紧密配合,在调查的不同阶段不断评估调查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必要性。比如:从目前收集到的证据看,刑事犯罪活动曾经发生过的可能性有多大?值不值地进一步收集证据继续深挖?如果有必要深挖,还需要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根据法律根据过去案例,什么样的证据在法庭最可能说服陪审员从而取得政府法庭公诉的成功?诸如此类的调查阶段的问题,很难想象没有检察官的参与,只依靠警察局独立完成。
如果上述分析没有错,那当警察局完成调查报告,并将报告移交到检察官办公室时,检察官将在法庭发动公诉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因为警察局的调查在检察官办公室指导下完成,按照检察官的要求,该收集的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已经完成。到了这个时候才会有警察局最后的调查报告,这个调查报告实际上是检调共同的成果。如果案子不值得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以构成公诉罪,早在调查的某一阶段就应该做出结论,终止调查,也就不会有起诉。到了警察局完成调查过程,有了最后的报告,并且将案子移交了检察官办公室之时,检察官就非常可能会在法庭发动起诉。
当然,也有这样一种可能,这是一个具有国际背景的 high profile case, 最后起诉不起诉的结论由检察官办公室做出结论比较严肃慎重,因此检调虽然已经得出了证据不足不对刘起诉的共识,但因为案子影响大,就交由检察官办公室来做最后的对外宣布,此种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但这种可能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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