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艾未未欠税案看中美税法税务制度的差别 因为对中美税法税务制度比较有兴趣,对艾未未欠税案从开始报道就很关注。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未看到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此欠税案细说分明。根据网络上看到的(大部分是艾未未这方)的说法,可以发现中美之间税务制度上的明显差别: 1. 美国的税法制度有很明确的法律追诉期。请看我的博文《中美税法税制比较之一: 法律追诉期》(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78843)一般而言,从有关税务年份法律要求filing的最后期限开始计算,过了三年,政府就无权再要求稽查纳税人的税表了,即便确实发现纳税人有欠税的事实。但是如果属于刑事欺诈性质,法律追溯期就不受三年的限制,可以追溯到任何年份,但刑事欺诈要通过法院来判定,政府税务部门唯一可以做的只是到法庭举证提出起诉。 从艾未未欠税案件看,北京市税务部门并没有提起税务刑事欺诈起诉,只是向艾未未的公司发出欠税通知,当作一般的欠税案件处理。可是欠税案件牵涉的年份却是2000年到2001年的事,已经是十年前的事了。非刑事欺诈,十年前的欠税,政府居然还可以去追讨,这说明中国的税法是没有追诉期的,政府税务稽查行政权力没有追诉期的限制。这种没有法律追溯期的税法对纳税人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因为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无限期的保存所有年份的税务资料,准备应付对过去任何年份都有可能的税务稽查。 2. 美国的欠税罚金一般是20%,最高的民事欺诈罚金也只是75%。而且美国税法的罚金设定,不给税务稽查部门任何上下浮动的操控空间。20%的罚金,要么征收,要么免除,不可能有任何浮动。请看我的博文《中美税法税制比较之二:罚金(Penalty》。(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80014)。 但艾未未公司欠税案中的罚金却相当高。1200多万元的欠税总额中,500多万元是欠税额,700多万是罚款。据说罚款是欠税额的1.5倍 ,而且据说还是税务部门网开一面,因为最高可以罚到欠税额的5倍之多。不过从简单的数字计算上来看,罚金一倍以上是可以肯定的。 罚金居然可以超过欠税额的一倍和数倍之多,而且还可以由税务部门在很大的范围内任意浮动,在这样的税法下,没有纳税人敢和税务部门争辩,这同时也给税务稽查人员可能的滥权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 3. 美国的欠税虽然罚金没有中国高,但是美国的欠税会有利息问题。比如:某纳税人在报税Filling最后期限,报税交付了税额80元。两年以后被政府税务稽查发现该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额是100元,欠税20元。20元是从两年以前开始欠,因此有利息问题。补交欠税时,就应付占用政府税款的利息。在美国的税法制度下,征不征收罚金可以商谈,但利息不可以免除,一定要缴纳。在有些情况下,利息会大大超过罚金。 但从艾未未发课公司欠税案件看,欠税的总额中没有利息部分。500万的欠税额,十年之中,滚出的利息会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可是政府却没有计算利息。利息的征收其实是很合理的事,但中国的税务部门却没有征收,可另一方面,却征收高得如此不合理的罚金,很不合道理。 4. 美国的税法对政府稽查部门保护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有很严的要求。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是Unclassified but highly sensitive information, 是纳税人的financial privacy, 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人员不可以向无关的人和无关的方面,泄露任何这类信息。任何一个税务稽查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还处在行政稽查阶段和行政复议阶段时,税务部门有保护稽查信息不泄露不公开的责任。纳税人自己可以对外公开谈论自己的税务问题,但政府税务部门绝不可以,更不用说与税务无关的其它部门了。出于对纳税人税务信息的严密保护,美国税务部门甚至禁用电子邮件这种容易被泄露的方式和纳税人联系讨论税务问题。 在艾未未公司欠税案件中,与税务无关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居然也公开谈论此案,这在美国的税法制度下是很严重的违法,外交部发言人掌握的信息应该来源于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把如此敏感的税务信息透露给外交部,并由外交部发言人对外说明,很不合适。由此可以看出国内的税法税制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相关博文: 中美税法税制比较之一: 法律追诉期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78843 中美税法税制比较之二: 罚金(Penalty)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80014 美国的税务文件资料要保存多久?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84706 小心国税局(IRS)的电子邮件(微博http://blog.creaders.net/38YHB/user_blog_diary.php?did=963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