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6条对发放奖金给检举人有如下规定: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对比两国税法规定,可以发现如下不同之处:
虽然两国税法规定的奖金发放的多少,都和收回的税款额大小有关,但是两国奖金鼓励的程度有很大差别。
告密者通过告发检举,在美国帮助政府收回1亿美元逃税额和在中国帮助政府收回1亿人民币逃税额,其所得奖金有如下差别:
|
| 美国
|
| 中国
|
收回税款额
| $
| 100,000,000
| ¥
| 100,000,000
|
奖金%
|
| 30.00%
|
| 0.10%
|
奖金
| $
| 30,000,000
| ¥
| 100,000
|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出, 在美国税法制度下,根据检举提供的信息,如果追回1 亿美元的逃税款,检举人最高可以拿到3千万美元的重赏,而在中国税法制度下,追回1亿人民币逃税款最高只可以拿到区区10万元人民币,占收回税款额的0.1%, 太少了。
中国税法对奖金有封顶,1亿元以上,无论有多大数额,最高就是10万元。而美国税法下,2百万美元以上,就没有封顶,而是按照百分比。追回的逃税款越多,检举人拿的奖励越多。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主要原因恐怕和中美两国不同制度有关:
美国的税法制度比较复杂,它有100多年历史。美国税法制度下,政府权力有限,纳税人权力受到比较大保护。政府税务稽查部门的结论,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可以到法庭去接受严格的独立的检验。所以稽查难度很大。对告密者重赏,可以帮助政府比较容易拿到确凿可靠信息和证据,以此追回逃掉的税收,并把税务欺诈者送入监狱。
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只有几十年历史,处在不断完善变化中。在中国的税法制度下,政府的权力极大,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够,政府税务稽查结论基本就是最终决定,纳税人不服,极少告到法庭,如果告到法庭解决,得到公平公正审判的例子也不多见,法庭多会站在政府一边,因此政府稽查的难度较小,对告密者帮助的需要不大,所以不会给告密者太高奖金。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向政府检举告发的通常是深知内情的人,这些人熟悉公司内部操作,可以接触内部高度机密的税务资料,才可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证据。大多数告密者的动机应该是钱,或者是私人怨恨。洛杉矶90年代华人商界曾有一起很轰动的税务官司,当时在中国大陆很知名的某化妆品公司老板,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妹妹,向IRS告发洗钱逃税,财务总监提供的犯罪资料和证据绝对详实可靠,最后IRS的起诉为法庭采信,老板被判入狱一年,老板太太被判home detention 半年,付给IRS的逃税款加利息罚金高达1亿4百万美元,公司为此受到致命打击,从此生意一蹶不振。可以想见,那个当财务总监的老板妹妹一定从IRS拿到了相当高额的奖金。
在美国大学读书时,讲授business ethics 的老师曾问过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如果公司或者你的上司要你做的工作中的事是违法行为,你该怎么办?学生们的回答各式各样,但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老师个人最后的答案。他说,首先要留下文字记录,然后报告上司的上司,如果没用,再报告给公司的CFO 或者CEO,还是没用,就报告o董事会,最终没用,就辞职。老师不鼓励向政府告发,他说向政府告发会有职业道德问题, 因为你出卖公司的机密固然维护了社会公正,但同时也违反职业道德,也是不可取。感觉中,美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并不是太鼓励告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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