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被起訴的可能性增高
有報道:根據劉強東案受害人律師說法,因為明州警察局已經把案子移交給州檢察官辦公室,劉強東被起訴的可能性達90%。為什麼?律師沒有進一步說明。
受害人律師這個判斷有道理,其理由如下:
美國的司法制度有三大塊:調查,起訴,和判決。
刑事犯罪調查聯邦層級由FBI負責,起訴由聯邦檢察官負責,判決由聯邦法院庭審完成。而州層級刑事犯罪調查由各級政府警察局負責,起訴則由州檢察官負責,州法院庭審判決。
美國司法的三塊之間有相互制約的關係,警察局的調查結果,要由檢察官來檢驗是否值得起訴,而警察局的調查導致的檢察官的起訴,要由法院庭審來判決是否可以定罪。三塊之間,調查與檢察官(檢調)實際是一家,就是法庭上的政府起訴方,法庭上的另一方則是辯方(被起訴方),而法院法庭則是獨立於政府起訴方和辯方的中立一方,它負責案子的法庭審理。
因為調查與檢察官實際是政府起訴方一家,因此它們兩家之間雖然有相互制約,但也需要相互配合也允許相互配合,用通俗的話就是他們可以相互“勾結”。 但檢調與法院的關係就不同了。法院法庭必須中立,它與檢調之間必須保持高度獨立的關係,不會也不可能有“勾結”。
美國的刑事犯罪調查,不管是聯邦層級還是州層級,它的啟動本身就不會是任意隨意,它必須依據於一定的事實和對這些事實一定的分析。在一定時間段內,警察局收到的可能有犯罪活動發生的線索應該不只有一條。但警察局的調查資源有限,它必須把有限的資源用到最有價值的線索上去。有的線索,警察局的偵探人員一開始調查可能就會把它否定,有的線索會有進一步調查,但調查到一定階段時,也會被否定,而有的線索則會一直深入調查下去。
當明州警察局啟動對劉強東一案的調查時,他們就應該開始和州檢察官辦公室有“勾結”,也就是相互之間有聯絡有調查進程的交流。檢察官是代表政府出庭發動公訴罪起訴的政府律師,為了保證政府在法庭發動的公訴罪起訴成功,警察局在進行犯罪調查時,它的調查在每一個階段都應該接受檢察官的指導,警察局的調查必須聽從檢察官的意見,因為最終是檢察官上庭面對法官和陪審團。而像劉強東這樣的 high profile case,明州警察局的調查人員一定會和州檢察官辦公室一開始就緊密配合,在調查的不同階段不斷評估調查進一步深入發展的必要性。比如:從目前收集到的證據看,刑事犯罪活動曾經發生過的可能性有多大?值不值地進一步收集證據繼續深挖?如果有必要深挖,還需要收集什麼樣的證據?根據法律根據過去案例,什麼樣的證據在法庭最可能說服陪審員從而取得政府法庭公訴的成功?諸如此類的調查階段的問題,很難想象沒有檢察官的參與,只依靠警察局獨立完成。
如果上述分析沒有錯,那當警察局完成調查報告,並將報告移交到檢察官辦公室時,檢察官將在法庭發動公訴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因為警察局的調查在檢察官辦公室指導下完成,按照檢察官的要求,該收集的可以收集到的證據已經完成。到了這個時候才會有警察局最後的調查報告,這個調查報告實際上是檢調共同的成果。如果案子不值得起訴,或者證據不足以構成公訴罪,早在調查的某一階段就應該做出結論,終止調查,也就不會有起訴。到了警察局完成調查過程,有了最後的報告,並且將案子移交了檢察官辦公室之時,檢察官就非常可能會在法庭發動起訴。
當然,也有這樣一種可能,這是一個具有國際背景的 high profile case, 最後起訴不起訴的結論由檢察官辦公室做出結論比較嚴肅慎重,因此檢調雖然已經得出了證據不足不對劉起訴的共識,但因為案子影響大,就交由檢察官辦公室來做最後的對外宣布,此種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但這種可能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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