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冰冰案看中美税法三个差别
在美国税法制度下,一个一般的行政政务的欠税案件会不会转为税务欺诈的刑事案件,不是取决于它是初犯还是重犯,不是取决于所欠税款和罚款有没有付清,而是取决于一系列相关事实的认定。
比如,它牵涉到的金额是否巨大;它是偶发孤立事件还是有一定持续性和广泛性;它有无主观犯意的有力证据。只要相关事实符合税务欺诈罪的定义,政府就会将案件转变为税务欺诈的刑事案件,在法庭起诉税务欺诈嫌犯。在美国税法制度下绝无可能说,尽管犯行已经到达税务欺诈刑事罪的标准,但因为是初犯,因为付清了所欠税款和罚金,税务欺诈刑事罪就可以免除。
刑事犯罪与一般过错不一样。一般的过错可以初犯不究,但刑事罪不可以。刑事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刑法必须具有刚性,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就必须坐牢。2012年,美国国税局IRS 给一个名字叫做Bradley Birkenfeld 的告密者发放了IRS历史上最大的一笔数额为1亿4千万美元的奖金。此人曾经当过瑞士银行高管,他向美国政府揭发了瑞士银行如何帮助美国富人利用海外账户隐匿财产逃税,帮助美国政府追缴回了巨额税款。但因为他也参与了瑞士银行帮助美国富人的海外逃税活动,虽然为美国政府立了大功,得到巨额奖励,但功过不能相抵,特别是刑事罪的过不能与功相抵,他依然还是为此坐了一年的牢房。美国税法的刚性可见一斑。
从范冰冰逃税案看,在中国的税法制度下,如果只是初犯,就算逃税犯行达到了税务欺诈刑事罪的的标准,只要付清欠税款项,就是一般行政政务的欠税案件,不会成为刑事案件,逃税者不必为此坐牢。
范冰冰逃税的犯行是很严重的,欠税加罚金近9亿的金额,从个人税到公司税都有,以阴阳合同的方法也就是两套帐目的方法来来逃税,主观犯意明显,此事如果发生在美国,这种阴阳合同两套账本的逃税方法是有意欺诈逃税的强力证据,一旦被税务稽查抓到这样的证据,必定会被政府以税务欺诈罪起诉然后坐牢。但在中国的税法制度下,尽管犯行如此严重,完全到达了税务欺诈刑事罪的标准,但因为只是初犯,而且付清了所有欠税和罚款,她就不必以税务欺诈刑事罪坐牢,这很荒唐。这就如同杀人放火罪,如果只是第一次犯,嫌犯做出了赔偿就无罪一样的荒唐。
在美国税法制度下,一个税务行政稽查案子,如果最后是在行政政务范围内结案,有关税务稽查的任何内容都不可以向公众透露,因为这是纳税人的个人隐私,政府有为此保密的责任。只有当案子到了法庭去寻求或者是民事或者是刑事司法结论时,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才会公开不受保护。
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被称为敏感但非机密信息SBU( sensitive but unclassified ),在美国税法下受到保护非常严格。SBU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姓名,税号,地址,税表上的任何信息,当然也有涉及被税务稽查的任何信息,都不可以向无关之人泄露。
美国税法有个6103条款规定:禁止联邦税务局与其它政府机构分享纳税人信息除了两种情况:1. 提供给美国财政部以税务管理调查为目的。2. 在法院的命令下与非税务的犯罪调查有关。连政府内部的都不可以分享,更不用说向媒体公开了。
而在范冰冰案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税务局,把这样一个还是在行政政务范围内的案件的详情,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做了公开:范冰冰经过税务稽查,被查出这样那样的逃税问题,逃税金额加上罚款有多少,最后是如何处理的,都被公诸于世。这在美国的税法制度下是不可想象的。
在美国税法制度下,一个税务行政稽查案子不可能限制被查纳税人的人身自由。就算是税务欺诈刑事调查,一般也不会一上来就拘留嫌犯。
这一点与美国的整个司法制度是一致的,它依据于宪法赋予的一系列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最近的川普竞选经理马纳福特的税务欺诈案,在庭审之前就被他关起来,为什么?因为他干扰证人。把他关起来也不是检察官自己就可以决定的。检察官首先要向法院申请并提交证据,经过法院批准后才把他关押起来。在此之前的调查过程中并没有关押他,而这是一个税务欺诈的刑事犯罪调查。
而在范冰冰案中,范冰冰从今年6月份就开始失踪,被江苏税务部门采取双规的做法,就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代问题,其实就是限制了人身自由。据报道说她被关押的地点是某渡假村。3个月的时间里,听不到她的任何消息,实际上是秘密拘捕。中国刑法有37天司法拘押时间的限制,但中共纪委在应用双规时,根本不用考虑刑法的这个条款,据说是家法。从网上查了查,范冰冰好像是党员。如果范是党员,就可以用双规了。可双规明显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这是一个行政政务的税务稽查案,却把被查者关起来限制了人身自由,这也是在美国的税法制度不可能发生的事。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