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法税制比较: 法律追诉期 法律追溯期是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 税法上的法律追诉期,就是税法的法律适用有效期。法律追溯期规定的意义在于它把税法的法律效力限定在一的时间范围内:从政府行政立场上来讲,就不必再花费资源去审理法律适用有效期过期以后的,纳税人因为税表错误而提出的退税要求。从纳税人角度来说,也不必再保存法律适用有效期以后的报税记录和文件来应付政府的查税。 美国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关于法律追诉期(statute of limitation)的规定主要是在税法的6501条中。其基本的内容是这样的: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稽查和征收必须是在税表申报以后的三年以内,但是有几种情况除外。主要的一个例外是欺诈。如果被证明税表是欺诈,法律没有追诉期的限制。 那么中国的税法是怎么规定法律追诉期的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务院以国务院令(2002)362号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十二条做了以下更详尽的解释: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比较对照以上中美两个国家关于税法法律追诉期的规定,可以发现虽然两国税法在追溯期的长度上一般而言都是三年,但是在表述上有很大不同: 美国税法的表述是排除确认法,即排除了几种情况以后,确认了法律追诉期对排除后剩下的所有情况都有效。 中国税法的表述是列举确认法和排除法并用:先是用列举确认法确定法律追诉期适用于政府责任和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的两种欠税情况。然后又用排除法规定法律追诉期不适用的三种情况即偷税,抗税,和骗税。但这种排除法并没有确认排除后剩下的所有情况法律追诉期都适用。因为前面已经用列举法确认了法律追诉期的适用范围就是两种情况: 那就是因为税务机关责任和因为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欠税,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而实施细则则是对这两种情况做了详尽的解释。 这两种表述的最大差别在于: 美国税法对于法律追诉期适用范围的规定很宽很明确:一般而言,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几个情况外,所有情况都适用于法律追诉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有效期就是三年。法律追诉期的适用范围很宽。 而中国税法实际上没有法律追诉期。 因为中国税法规定除了偷税,抗税,骗税没有法律追诉期外,法律追诉期只适用于政府责任和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欠税的两种情况,这样的表述,给法律追诉期规定的范围就很窄,而实际上等于是没有追诉期,因为简单的常识告诉我们,大多数情况的欠税都不属于政府责任和纳税人计算错误这两种情况。除了政府责任和纳税人计算错误这两种情况外,还有很多情况会造成纳税人欠税,比如法律本身规定不明确属于灰色地带;纳税人和政府税务部门对税法的不同理解;纳税人的疏忽漏报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属于欺诈,但也在税法规定的追诉期适用的两种情况之外,所以也不受三年有效期的限制。 税法追诉期从根本上来看是立法机构对政府税务行政部门权力的一种限制。税法关于的法律追诉期的规定的最大的受益方应该是纳税人。 在美国,因为税法追诉期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不必再担心已经过期三年的税表被政府查税的麻烦。 而在中国的税法制度下,有关税法追诉期的第五十二条缺乏对追诉期范围的明确规定,因而造成了实际上是税法没有追诉期限制的情况,纳税人申报过的税表,不管多久以前申报的,政府都有权力去查,由此表现出了政府行政的高度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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