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沉思录(54)
有的人犯罪之后潜逃,但忍受不了没完没了的惊恐,于是投案自首,在监狱里居然心平气和起来。法律的处罚成了某种幸福。 于是,法律上出现了新的处罚方式: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含义是:三年之内,如果你有新的不良行为,你就会被正式关押一年。这意味着:三年惴惴不安相当于一年被关押。 法律的使命与其说是处罚罪犯,不如说是让罪犯感觉难受。只有难受才是真正的处罚。 张三雇李四杀了人,法律更加严惩的是张三,因为李四本质上是凶器,最锐利的凶器也不会自己去杀人,总之,法律较轻地发落李四,是因为它没有把李四看成真正的人,更是因为李四没把自己当作真正的人。 但道德上更严厉地加以谴责的,是李四,因为李四不把自己当人看,让自己成了杀人的工具。 这或许是道德和法律的差异。 天平在西方文化那里是法律的象征。你可以犯罪,但你必须承担与罪行相应的处罚。天平的两头分别是罪行和处罚。法律的目标是不让天平的任何一头翘起来。 或许,西方人发明天平,不是由于称量物体的需要,而是由于对法律的沉思。罪行和处罚都被想象成了具有重量的东西。 中国历史上屡屡出现“严刑峻法”,这表现出了人们对犯罪的恐惧。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是杀一儆百,是秩序,犯罪被认为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法律的任务是抵挡这种破坏。今天,中国的法律机关用盾牌作为自己的象征。 每一种罪行都有自己对应的处罚,数罪并罚,在西方不时出现把一个人判处一百年有期徒刑的现象,这在中国人看来是荒唐的。在中国,同样的罪行通常是被判处无期徒刑。 西方人并不真的荒唐。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百年,你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大概再也享受不到自由了,但你不应该责怪法律太过于丁是丁卯是卯,你更应该埋怨的,是你自己不够长寿。这是一种幽默。让一个人埋怨自己,是对这个人的一种惩罚。“一百年有期徒刑+自我埋怨”,两者的和大概不小于“无期徒刑”。 法律上规定:辩护律师的直接责任是去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不能反过来去控告他们。 但是,辩护律师在什么情况之下,才有可能反戈一击?除了被原告一方收买,还有其它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大概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干的坏事,使得辩护律师义愤填膺,差不多都快气疯了,所以…… 一个人想当好辩护律师,首先要善于克制自己的正义感。 法律并不承认辩护律师出于正义感的反戈一击有了不起的价值。 这一法律规定又暗示出一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即使犯下了骇人听闻、十恶不赦的罪行,他总会是事出有因,多少有一些合理性。 辩护比控告更困难——辩护更需要理智,需要对于人性有深刻的了解和同情。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学上的一条原则:即使你干下了什么让世界震惊、让天下愤怒的事,但只要法律上没有相对应的罪名及处罚规定,你可以不吃官司。 这意味着,凡是独创性的犯罪,我们不给它定罪——这是人类尊重独创性的一种表现。似乎是西方人确立了这样的刑法原则。 法律上有“坦白从宽”一说。其内容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坦率地承认了某种罪行,则这一罪行变得可以原谅一些了。 坦率是稀罕的东西,坦率意味着一个人对自己施行了某种惩罚,法官判决的时候,应该把这一自我惩罚考虑进去。 坦白从宽并不体现人类的怜悯之心,而是暗合了人类内心中的公平原则,更准确的说法是:是人们心中的“喜爱公平”倾向制定了这一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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