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范冰冰案看中美稅法三個差別
在美國稅法制度下,一個一般的行政政務的欠稅案件會不會轉為稅務欺詐的刑事案件,不是取決於它是初犯還是重犯,不是取決於所欠稅款和罰款有沒有付清,而是取決於一系列相關事實的認定。
比如,它牽涉到的金額是否巨大;它是偶發孤立事件還是有一定持續性和廣泛性;它有無主觀犯意的有力證據。只要相關事實符合稅務欺詐罪的定義,政府就會將案件轉變為稅務欺詐的刑事案件,在法庭起訴稅務欺詐嫌犯。在美國稅法制度下絕無可能說,儘管犯行已經到達稅務欺詐刑事罪的標準,但因為是初犯,因為付清了所欠稅款和罰金,稅務欺詐刑事罪就可以免除。
刑事犯罪與一般過錯不一樣。一般的過錯可以初犯不究,但刑事罪不可以。刑事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刑法必須具有剛性,達到刑事犯罪標準就必須坐牢。2012年,美國國稅局IRS 給一個名字叫做Bradley Birkenfeld 的告密者發放了IRS歷史上最大的一筆數額為1億4千萬美元的獎金。此人曾經當過瑞士銀行高管,他向美國政府揭發了瑞士銀行如何幫助美國富人利用海外賬戶隱匿財產逃稅,幫助美國政府追繳回了巨額稅款。但因為他也參與了瑞士銀行幫助美國富人的海外逃稅活動,雖然為美國政府立了大功,得到巨額獎勵,但功過不能相抵,特別是刑事罪的過不能與功相抵,他依然還是為此坐了一年的牢房。美國稅法的剛性可見一斑。
從范冰冰逃稅案看,在中國的稅法制度下,如果只是初犯,就算逃稅犯行達到了稅務欺詐刑事罪的的標準,只要付清欠稅款項,就是一般行政政務的欠稅案件,不會成為刑事案件,逃稅者不必為此坐牢。
范冰冰逃稅的犯行是很嚴重的,欠稅加罰金近9億的金額,從個人稅到公司稅都有,以陰陽合同的方法也就是兩套帳目的方法來來逃稅,主觀犯意明顯,此事如果發生在美國,這種陰陽合同兩套賬本的逃稅方法是有意欺詐逃稅的強力證據,一旦被稅務稽查抓到這樣的證據,必定會被政府以稅務欺詐罪起訴然後坐牢。但在中國的稅法制度下,儘管犯行如此嚴重,完全到達了稅務欺詐刑事罪的標準,但因為只是初犯,而且付清了所有欠稅和罰款,她就不必以稅務欺詐刑事罪坐牢,這很荒唐。這就如同殺人放火罪,如果只是第一次犯,嫌犯做出了賠償就無罪一樣的荒唐。
在美國稅法制度下,一個稅務行政稽查案子,如果最後是在行政政務範圍內結案,有關稅務稽查的任何內容都不可以向公眾透露,因為這是納稅人的個人隱私,政府有為此保密的責任。只有當案子到了法庭去尋求或者是民事或者是刑事司法結論時,納稅人的稅務信息才會公開不受保護。
納稅人的稅務信息,被稱為敏感但非機密信息SBU( sensitive but unclassified ),在美國稅法下受到保護非常嚴格。SBU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姓名,稅號,地址,稅表上的任何信息,當然也有涉及被稅務稽查的任何信息,都不可以向無關之人泄露。
美國稅法有個6103條款規定:禁止聯邦稅務局與其它政府機構分享納稅人信息除了兩種情況:1. 提供給美國財政部以稅務管理調查為目的。2. 在法院的命令下與非稅務的犯罪調查有關。連政府內部的都不可以分享,更不用說向媒體公開了。
而在范冰冰案中,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蘇稅務局,把這樣一個還是在行政政務範圍內的案件的詳情,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做了公開:范冰冰經過稅務稽查,被查出這樣那樣的逃稅問題,逃稅金額加上罰款有多少,最後是如何處理的,都被公諸於世。這在美國的稅法制度下是不可想象的。
在美國稅法制度下,一個稅務行政稽查案子不可能限制被查納稅人的人身自由。就算是稅務欺詐刑事調查,一般也不會一上來就拘留嫌犯。
這一點與美國的整個司法制度是一致的,它依據於憲法賦予的一系列關於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的條款。最近的川普競選經理馬納福特的稅務欺詐案,在庭審之前就被他關起來,為什麼?因為他干擾證人。把他關起來也不是檢察官自己就可以決定的。檢察官首先要向法院申請並提交證據,經過法院批准後才把他關押起來。在此之前的調查過程中並沒有關押他,而這是一個稅務欺詐的刑事犯罪調查。
而在范冰冰案中,范冰冰從今年6月份就開始失蹤,被江蘇稅務部門採取雙規的做法,就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代問題,其實就是限制了人身自由。據報道說她被關押的地點是某渡假村。3個月的時間裡,聽不到她的任何消息,實際上是秘密拘捕。中國刑法有37天司法拘押時間的限制,但中共紀委在應用雙規時,根本不用考慮刑法的這個條款,據說是家法。從網上查了查,范冰冰好像是黨員。如果范是黨員,就可以用雙規了。可雙規明顯與國家法律相衝突。這是一個行政政務的稅務稽查案,卻把被查者關起來限制了人身自由,這也是在美國的稅法制度不可能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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